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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Sep 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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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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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意见
作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其我们依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办法”)、《股权激励有 关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 号》(上 述三个文件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 对公司拟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如下意见: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股权激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 在《股权激励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办 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解锁 日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 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 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六、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本次修订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修订后的内容符合《股权激励 办法》及《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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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菊兴、马建萍、顾峰 201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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