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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1

Sep 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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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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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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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康力电梯”或“公司”)的委托,按照本所与康力电梯签订的《专项法 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指派邵吕威律师、陆耀华律师担任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以 下简称“《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以下简称“《备 忘录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康力电梯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 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康力电梯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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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

五、本所同意康力电梯在其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六、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康力电梯为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康力电梯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康力电梯系由康力集团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形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康力电梯于2007 年10 月22 日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2、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发行字[2010]187 号)批准,康力电梯于2010 年2 月10 日至3 月5 日 以向法人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定价相结合的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50 万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13,350 万股。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3,350 万股社会公众股于2010 年3 月12 日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康力电梯”,股票代码为“002367”。

根据康力电梯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公司申请增加注册 资本2,670 万元,全部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基准日为2010 年4 月29 日,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6,020 万元,此次转增股本已于2010 年5 月19 日完成工 商变更登记。

根据康力电梯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公司申请增加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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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本8,010 万元,全部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基准日为2011 年3 月30 日,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24,030 万元,此次转增股本已于2011 年4 月25 日完成工 商变更登记。

3、康力电梯现持有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320500000046392),住所吴江(芦墟)临沪经济开发区88 号;法 定代表人王友林;注册资本24,030 万元;实收资本24,030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控股);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制造加工销售: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述产品的安装、维修、保养。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加工销售:停车设备、电控设备、光纤设备及成套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种商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康力电梯已经通过2010 年度工商年检。

本所律师认为,康力电梯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康力电梯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4、根据康力电梯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无需进行股 权分置改革,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 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康力电梯具备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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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于2011 年9 月1 日审议通过了《康力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 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对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 范围、限制性股票来源、种类和数量、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授予日、锁定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 解锁安排和考核条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程序、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 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激励计划的调整、激励计划的 变更、终止、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等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或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管理办法》规定的必须在股权激励计 划中作出明确规定和说明的内容均已作出明确规定或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之规定。

(二)关于激励对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172 人,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根据康力电梯的说明和本所律师的核查: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直系近亲属。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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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公司监 事会已经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核实情况予以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及激励对象名单符合《管 理办法》第八条和《备忘录1》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

(三)关于业绩考核

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康力电梯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 法》对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解锁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激励计划期限内,若 未达到当期业绩指标,则激励对象当期不得解锁。

本所律师认为,康力电梯已建立了配套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对实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四)关于不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 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购买限制性 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五)关于标的股票的来源与数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股权激励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1,350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5.62%,其中预留部分为132 万股,占本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总量的9.78%。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 留比例不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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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和《备忘录2》第四条之规定。

(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 48 个月,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为 12 个月,解锁期 为 36 个月。

2、授予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由公司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予以公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日,但以下期间 不得作为授予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性授予,激励对象在符合本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下方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3、禁售期

在授予日后的12 个月内为标的股票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持有的标 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在授予日的12 个月后的36 个月内为解 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在授 予日的12 个月后、24 个月后和36 个月后分三期申请解锁,每期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分别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30%和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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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的安排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备忘录1》第三条、第六条、《备忘录3》第六条 之规定。

(七)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依据康力电梯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确定。

2、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由董事会按照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前的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确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符合《备忘录1 号》第三条的规定。

(八)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授予程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对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和授予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条件和授予程序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备忘录2 号》第四条和《备忘录3 号》 第三条之规定。

(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及程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及公司做出上述调整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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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方法及程序的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康力电梯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康力电梯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已履行下列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于2010 年12 月2 日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0 年12 月2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10 年12 月2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对本次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一致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6)独立董事于2011 年9 月1 日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11 年9 月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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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1 年9 月1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对本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一致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

2、康力电梯股权激励计划后续实施程序

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康力电梯尚须履行以下程序:

(1)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时,监事会就激 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作说明。股东大会在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 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应当 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逐项表决,每项内容均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且本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3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并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康力电梯董事会就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取得的批准和 授权及拟定的后续实施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 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康力电梯已经承诺,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进展,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与此相关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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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以预先确定 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且只有在公司业绩达到相应财务指标并符合 其他解锁条件后,激励对象才能申请解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激励对象与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直接挂钩,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吸 引并保留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康力电梯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康力电梯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而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

3、康力电梯董事会就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及拟定的后 续实施程序均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5、在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

  • 公司可以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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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邵 吕 威 邵 吕 威

陆 耀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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