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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1
Sep 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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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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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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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的批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谋求其 他利益,将公司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公司不得成为对投资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 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验项目;
-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 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短期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依次为:投资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总额的10%以下(包含10%)的项目由董事长审批;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 额的10%且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50%以下(包含50%)比例的项目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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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审批;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50%比例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后 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 长期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为: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50%以 下比例的长期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的50%比例的长期项目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委托贷款不论期限长短均必须由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 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做 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 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七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 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九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 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 按长期股权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 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 实物作价大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 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 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 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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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第十二条 投资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 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 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 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四章 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 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 外投资的会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期末应进行成本与市 价孰低比较,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四条 除无记名投资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 登记于本公司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 业务的其他人员先进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 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 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对于短期投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理。
第十七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 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 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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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投资披露
第十八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和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十九条 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对投 资项目进行评价、分析。
第二十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 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及时提请股东大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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