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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May 3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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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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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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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治理机制, 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 “ 董事 ” 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 “ 监 事 ” 特指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 交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 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 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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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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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 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及某一位或某几位监事 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及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 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 个董事或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 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 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 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 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 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 监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且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 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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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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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六条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 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 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 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 序。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八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 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 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 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 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若股东大会的选举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 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 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 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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