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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1
Mar 2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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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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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 康力电梯 证券代码: 002367 公告编号: 201111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 年03月07日以邮件方式 向全体董事发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1 年03 月18 日下 午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期半天。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7名,其中独立董 事任天笑委托独立董事马建萍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友林先生主持。经过全体董事审议,投票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会议以 8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 换届的议案》,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已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王友林先生、陈金云先生、顾兴生先生、刘占涛先生、倪祖 根先生、陈孝勇先生六人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菊兴先生、马建 萍女士、顾峰先生三人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 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 交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提案提交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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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8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及变更营业期限的议案》,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修改章程对照表
章程原文 修改后的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等公司董事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为:公司所在地。 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确认方式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采用其他方式的,按股东大会通知 的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形式;通知时限为: 每 议的通知方式为: 电话通知或 书面形式 (包括 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 ;通知时 和监事。 限为: 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五 日以前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 手表决。 名表决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电子邮件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 名,由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3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公司设副经理3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书 等董事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 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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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 规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知,以 专人送达、邮件、电话、传真或电子邮 件 方式进行。 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有义务作出说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知,以 专人送达、邮件、电话、传真或电子邮 件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以传真、电子邮 件等非直接送达方式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以电话确认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 《证券时报》、 《证 券 日 报 》 、 巨 潮 网 站 券 日 报 》 、 巨 潮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和深交所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深交所网 站(http://www.sz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 站(http://www.sz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证券时报》、 或《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供相应的担保。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证券时报》、 或《证券日报》上公告。 《证券日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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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证券报》或《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 《证券时 券报》或《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报》、 《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进行清偿。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 定,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1997 年10 月03 日至2012 年12 月12 日”变更为“永久存续”。且授权委托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3、会议以8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苏州新里 程电控系统有限公司购买电梯控制系统专有技术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将 提交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4、会议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证 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陆玲燕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生效。
联系方式:
电话:0512-63293967 传真:0512-63299905
- 邮箱:dongmiban@canny elevator.com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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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以 8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 贴调整的议案》;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结合公司目前资产规模及经营状况,为了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工作 平台,经董事会提名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研审核,对公司独立董事津贴调整为 7 万元每年,并且自独立董事任职之日起每半年发放一次,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6、会议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通知、内容详见公司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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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简 历
王友林先生: 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 师。为公司创始人及主要发起人股东,曾在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莘塔通用机械 厂工作,历任科长、厂长等职务。目前任中国电梯协会常务理事,苏州轨道交通 产业协会会长,苏州市电梯行业商会会长,吴江市电梯行业协会会长,苏州大学 董事会常务董事,江苏省设备监理协会副理事长等职务。2010 年度荣获“苏州 市十佳魅力科技人物”、“苏州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苏州市劳 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自公司成立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友林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其持 有公司股票 78,468,000 股;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
陈金云先生: 1957 年出生,中国国籍,中专学历,工程师。曾任吴江电梯 厂车间主任、厂长等职。1998 年至今服务于苏州新达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2007 年至今任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苏 州新达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金云先生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其持有公司股票 780,000 股;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 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
顾兴生先生: 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大学学历,工程师。曾任上海建达 电梯厂设备科科长、厂长,嘉定区马陆镇政府招商引资办主任等职务。1999 年 至今服务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营销总经理,2007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2011 年 1 月 1 日起兼任中山广都机电有限公司总经理。
顾兴生先生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其持有公司股票 780,000 股;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 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
刘占涛先生: 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曾担任首钢国际贸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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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公司职员、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公司 研究员等职务。2007 年至今服务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
刘占涛先生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其持有公司股票 480,000 股;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 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
倪祖根先生: 1957年出生,大学学历,工程师,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 居留权。曾任苏州春花吸尘器厂工程师、副厂长,苏州莱克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苏州莱克清洁器具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苏州尼盛国际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尼盛置业(苏州)有限公司董事长。
倪祖根先生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苏州尼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 7,200,000 股; 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
陈孝勇先生: 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同济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 士研究生学历,哈尔滨工业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在读博士,高级经济师。1997 年至 2007 年历任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发展部、资产经营部经理,2002 年至 2004 年兼任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7 年至今 任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7 年至今任苏州国发创新资本 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2008 年至今任苏州国发创业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国发系”创投基金主要管理人,还担任上市公司中 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拟任本公 司董事。
陈孝勇先生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 持有公司股票;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
杨菊兴先生: 1949 年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QSM 高级审核员。曾任 江苏省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调研员,现已退休。拟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杨菊兴先生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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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股票;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
马建萍女士: 1973 年出生,硕士学历,注册会计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国籍。曾担任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现任立信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本公司独立董事。
马建萍女士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 持有公司股票;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
顾峰先生: 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1995年获律师资格,1996年获司法部 和中国证监会联合授予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中国国籍。历任上海长江 律师事务所、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本公司独立董事。
顾峰先生与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持 有公司股票;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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