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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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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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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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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信 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 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上市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 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投资仅限于有抵押或有担保的低风险信托产品。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

度;

  •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

  • 持有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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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 险投资。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2、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额在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 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 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应就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出具明确同意意见。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 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 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 亿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本制 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 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在设立 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如公 司在证券投资前已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应在披露证券投资董事会 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第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 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部门负责人 为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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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部门由公司根据风险投资项目类别 进行指定。

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项目运作和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 立专门小组开展工作。公司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运作和管理部门,开展风险 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财务总 监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 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 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第十五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 运作和管理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 告。

第四章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六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部门必须对 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 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 集投资所需的资金、拟投资项目风险识别、经济效益可行性、项目竞争情况、项 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具有可行性的,编制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董事会。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 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七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股权转让或投资损失等)之前,项目运作和管 理部门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八条 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风险投资 项目的处置作出审批。如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则履行相应程 序。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 查;审计部门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项目运作和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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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 的问题,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 对已获知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 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本公 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 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 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 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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