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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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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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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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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特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 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任职及离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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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在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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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两年 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第三章 董事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董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向公司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股东会,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董事可以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赋予的其 他权力。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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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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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独立董 事3 人, 职工代表董事1 人。

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就公司战略、审计、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与聘用标准、薪 酬及考核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应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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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形式的方案;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七条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二)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 事或者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时,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会议召集人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按照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提议下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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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 真、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前。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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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等其 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 务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 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和纪要 等。

第三节 董事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董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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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 进行审议。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 容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 数同意。

董事会会议不得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亦不得对原有议案 进行变更,否则视为新的议案,应提交下一次董事会审议。

  •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

  • 见;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逐项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 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 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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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 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 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重大投资事项、贷款与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节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 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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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以及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应到董事数、实到董事数、列席会议人员数,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 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 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

  •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 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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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超过”含本数;“以下”、“外”、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9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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