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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Mar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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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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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的修订对照表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 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对《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相关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 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
|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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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 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 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 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 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在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
|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 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
|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 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 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 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应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 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3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 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 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 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 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 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 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 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 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
| 第十一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
第十一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
|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 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 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 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
|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 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 锁定股份。 |
第十四条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 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
|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
|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 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 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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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相关风险。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同样适用。 |
提示相关风险。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适用。 |
|---|---|
|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 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 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的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 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 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 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 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的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 露等义务。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
| 第十九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第十九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
| 第二十条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交所 |
第二十条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交所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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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 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
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 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
|---|---|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委托公司董事会申报个人信 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 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 立的证券帐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 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委托公司董事会申报个人信 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 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 立的证券帐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 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 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 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 六条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 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制度第六条 的规定。 |
| 第二十四条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 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 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 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础。 |
第二十四条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 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 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 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
| 第二十五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 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 |
第二十五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 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 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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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 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 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 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 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 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 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做相应变更。 |
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 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 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 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 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 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做相应变更。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 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 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 解锁。 |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 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 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本公 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 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 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 余股份自动锁定。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 董事会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 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
| 第二十八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 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
第二十八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 关权益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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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修订部分条款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3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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