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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Feb 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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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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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2 月4 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本次修 订尚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拟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为规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 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行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 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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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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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 |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 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 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 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应当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会 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
| 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 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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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
|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 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具 备独立性的人员。 |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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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 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 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 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 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删除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二) 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 的独立 所要求的独立性; 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规则; 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验; 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他条件。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 (六)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 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程 》 规定的其他条件。 删除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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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 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表决结果。 |
|---|---|
|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前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
|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 |
| 第十二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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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 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方可提交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同意拟聘任 独立董事的议案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 规定披露提名人、被提名人及候选人资 格审查情况等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 提出异议。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
|---|---|
|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 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 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 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 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 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欠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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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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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 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不 符合本制度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的情形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
此条删除,此后序号上移一位 |
|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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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 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 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 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 提出辞职。 |
|
|---|---|
| 第二十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本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 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 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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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 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 立董事可以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沟 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 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公司董事会及 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 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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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 |
|---|---|
|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并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 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 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 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列事项相关的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可以要求公司作 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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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及时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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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 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 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讨 论研究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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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独 立董事成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专门委员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 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 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 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 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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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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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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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解 除限售、归属或行权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 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 况等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 审机构负责人和年审会计师沟通、实地 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切实 履行职责。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 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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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 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 认,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 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
|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 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 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 |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 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 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七条第 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 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 容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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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同时披露。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 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 高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 职责提供必 要 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 指定董事会办 公 室 、董事会秘书 等专门 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 独立董事履行职 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 责。 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 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 独立董事 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 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 独立董事 履 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 的专业 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 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 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 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 障 独立董 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为保 证独立 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 应当向 独立董事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提供 资料、 组织 或 配合 独立董事 实地考察 。 公司 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 项前,组织 独立董事 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 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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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 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
|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 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 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 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 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 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 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 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
|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 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 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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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 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 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公司 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 独立董事沟通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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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 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 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 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 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 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该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章 附 则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 足百分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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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 的父母等。
除以上修订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2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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