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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Feb 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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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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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2 月4 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本次修 订尚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拟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
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行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
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1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
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
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
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应当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会
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
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

2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
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具
备独立性的人员。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3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 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 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 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 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删除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二) 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 的独立 所要求的独立性; 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规则; 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验; 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他条件。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 (六)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 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程 》 规定的其他条件。 删除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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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
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表决结果。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前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
第十二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5

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
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方可提交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同意拟聘任
独立董事的议案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
规定披露提名人、被提名人及候选人资
格审查情况等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
提出异议。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
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
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
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
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
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欠缺会

6

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
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不
符合本制度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的情形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此条删除,此后序号上移一位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

7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
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
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
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
提出辞职。
第二十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本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
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
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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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
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
立董事可以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沟
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
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公司董事会及
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
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

9

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并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
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
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
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列事项相关的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可以要求公司作
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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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及时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报告。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
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
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讨
论研究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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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独
立董事成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专门委员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
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
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
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
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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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13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解
除限售、归属或行权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
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
况等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
审机构负责人和年审会计师沟通、实地
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切实
履行职责。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
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

14

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
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
认,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
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
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
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
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
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七条第
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
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
容等情况;

15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同时披露。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 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 高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 职责提供必 要 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 指定董事会办 公 室 、董事会秘书 等专门 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 独立董事履行职 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 责。 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 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 独立董事 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 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 独立董事 履 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 的专业 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 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 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 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 障 独立董 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为保 证独立 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 应当向 独立董事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提供 资料、 组织 或 配合 独立董事 实地考察 。 公司 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 项前,组织 独立董事 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 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

16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
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
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
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
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
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
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
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
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
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
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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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
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
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公司
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
独立董事沟通渠道。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
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
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
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
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
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该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章 附 则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
足百分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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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 的父母等。

除以上修订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2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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