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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r 29, 2022

54410_rns_2022-03-29_d66f0e15-7937-4cb0-9fed-35c29eead499.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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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

正案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有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康力电梯股份有 第一条 为加强 对 康力电梯股份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董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 持本公司 股份 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及其变动 的管理,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理规则》、《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 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1

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并在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具体实施办法请参照本制度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每年度可转让名下所持公司股份的
25%,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的具体计算
办法请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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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票: 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 (一)公司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告 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至公 公告前10 日内; 告前一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 (二)公司 季度报告 、业绩预告、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业绩快报公告前 十 日内; 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 及其 交易日内; 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 较 大影响的重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大事 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 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卖本公司股 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
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
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
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
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
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
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
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4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
八条规定执行。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
号码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四)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
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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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
理的申请。
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
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
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
比例锁定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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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适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
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的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
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
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
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
交所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
息。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
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的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
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
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
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
交所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
息。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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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
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
为一个账户,在合并帐户前,由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帐户分
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
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帐户前,由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帐户
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
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
则第六条的规定。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
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础。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
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此条删除,此后序号上移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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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
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
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的要求,协助公司对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
如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
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
此条删除,此后序号上移一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
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自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
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
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
起6 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
份也将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
此条删除,此后序号上移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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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申报之日起6 个月后的第1 个交 易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 数,按照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 任6 个月后的12 个月内可以通过深交 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 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 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当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 司股份数。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 报离任6 个月后的12 个月内如果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 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部分 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 起6 个月后的12 个月期满,离任人员 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予 以解锁。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此章删除,此后序号上移一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 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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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
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
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
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
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七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
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
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
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
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
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五章 附则

除以上修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3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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