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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r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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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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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
正案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有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康力电梯股份有 第一条 为加强 对 康力电梯股份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董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 持本公司 股份 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及其变动 的管理,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理规则》、《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 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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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
|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并在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具体实施办法请参照本制度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每年度可转让名下所持公司股份的 25%,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的具体计算 办法请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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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票: 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 (一)公司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告 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至公 公告前10 日内; 告前一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 (二)公司 季度报告 、业绩预告、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业绩快报公告前 十 日内; 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 及其 交易日内; 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 较 大影响的重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大事 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 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卖本公司股 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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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 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 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 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 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 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 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 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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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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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 八条规定执行。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
|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 号码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四)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 |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 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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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 理的申请。 |
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 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 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 比例锁定股份。 |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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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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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 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的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 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 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 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 交所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 息。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 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的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 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 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 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 交所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 息。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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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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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 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 为一个账户,在合并帐户前,由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帐户分 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 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帐户前,由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帐户 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 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 则第六条的规定。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 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础。 |
|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 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
此条删除,此后序号上移一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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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 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 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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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的要求,协助公司对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 如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 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 |
此条删除,此后序号上移一位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 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自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 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 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 起6 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 份也将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 |
此条删除,此后序号上移一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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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申报之日起6 个月后的第1 个交 易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 数,按照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 任6 个月后的12 个月内可以通过深交 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 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 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当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 司股份数。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 报离任6 个月后的12 个月内如果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 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部分 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 起6 个月后的12 个月期满,离任人员 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予 以解锁。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此章删除,此后序号上移一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 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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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 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 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 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 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七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 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 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 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 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 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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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章 附则 |
除以上修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3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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