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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r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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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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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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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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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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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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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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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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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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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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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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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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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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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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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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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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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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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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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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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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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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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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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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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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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应予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暂缓披露和免予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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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 由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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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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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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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暂缓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经其 同意可以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格式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 开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报告、其他非公开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为未公开信息)等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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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其他未公开信息等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按以 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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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获悉公司的未公开信息时,应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
行报告义务,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董事会秘书组织该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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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
3、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
4、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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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或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信息披露文件;
- 6、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节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应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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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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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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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
4、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或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信息披露文件;
- 5、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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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方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或潜在关联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 露纪律。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 书。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对 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 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 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十三条 未经征求董事会秘书的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有关规定之前,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涉及公司需披露的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在作出决定或行动之前,应当从信息 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可组织信息来源部 门、法务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及给出合规要求。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董事会接受公司有关部门向董事会提供的信 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决定是 否需报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办 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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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证券事务代 表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相关 责任人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 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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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与保密责任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该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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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之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采取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以保证所有股东有 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同时须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 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四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 制度,包括财务管理通则、资金管理、募集资金使用、投资立项审查管理及内部 审计制度等。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财务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 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 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财务 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在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审核公司及被投资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等。
第七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建立、完善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组织推介会、 电话会、接待投资者来访来电等多种形式举办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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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有关信息。
同时,对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来访活动,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制,对来访时间、访谈内容等进行详细记录,并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给予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专业的财经公关公司,协助公司跟踪及收集证券服务 机构与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及分析报告,及时掌握外界对公司披露信息的反 应。同时协助公司维护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类媒体间的关系。
当证券服务机构、媒体发布或报道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时,应要求对方立 即更正;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对外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于可能涉及对公司股 价有影响的重大信息时,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征求董事会办公室的 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 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其他
第一节 涉及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上市公司的规定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 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和审议流程,明确应当报告公司的重大信 息范围(包括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信息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子公司指定专人作 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 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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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在该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节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 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委派专人 负责整理、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 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三节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 关任人追究责任,包括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降级、撤换等相应形式的处 分;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必要时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节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
第六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在其他 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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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四条 在本制度基础上,公司可就对外信息管理事务单独制定执行细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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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2 年3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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