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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r 29, 2022

54410_rns_2022-03-29_507916fe-86c0-405b-b5cd-805cc7f0bfa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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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 展,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宗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 保护 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
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
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 保护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
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
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

1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的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2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3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书面通知各
股东。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公司计算股东大会通知的起始期限
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全体股东
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参
加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还包
括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及公

4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至少2 个交易日且不多于7 个交易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
投票的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式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5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
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
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
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
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
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
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

6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投票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 年。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第三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7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
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根
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产生,由董事会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第四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产生,由董
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

8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将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
董事会。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和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司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
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
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
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
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
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
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
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
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
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
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9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
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
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
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该等股东代表由会议主持人提名,
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股东以举手方式通
过。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第四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10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以及网络投票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
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
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

11

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
分别统计并公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
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
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
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
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
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
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
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此章节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六章 监管措施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
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
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
出解释并公告。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
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
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
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

12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
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
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
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
市场禁入。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
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除以上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尚需提交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3 月30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