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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r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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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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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 展,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章 宗旨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 保护 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 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 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 保护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 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 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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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的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
|---|---|
|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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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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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书面通知各 股东。 |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公司计算股东大会通知的起始期限 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 |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全体股东 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参 加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还包 括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及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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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至少2 个交易日且不多于7 个交易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 投票的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式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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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 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 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 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 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 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 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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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投票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三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
第三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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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 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四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根 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产生,由董事会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
第四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产生,由董 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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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将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 董事会。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和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司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 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 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 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 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 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 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 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 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 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 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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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 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 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 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
|
|---|---|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该等股东代表由会议主持人提名, 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股东以举手方式通 过。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四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 第四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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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以及网络投票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 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 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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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 分别统计并公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 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 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 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 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 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 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 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 此章节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六章 监管措施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 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 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 出解释并公告。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 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 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 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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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 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 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 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 市场禁入。 |
|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 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
除以上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尚需提交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3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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