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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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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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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为规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公司于2021 年4 月2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予以修订,相关条款修订前后对照 如下:
| 如下: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保证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结合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保证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会计准 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 |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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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 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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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 |
|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 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 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 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二) 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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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 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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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 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 亲属,包括:(1)父母;(2)配偶; (3)兄弟姐妹;(4)年满18 周岁的 子女和(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关联法人中第一项所列 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 第七条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 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五 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 |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 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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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 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 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 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
|---|---|
|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 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 供或接受劳务;(四)代理;(五)租 赁;(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 物形式);(七)担保;(八)管理方面 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十一)赠与;(十 二)债务重组;(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五) 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 其他事项。 |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 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 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 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 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实质判断。 |
|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 |
| 第九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 交易总额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0.5%的,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 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予公司 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 会议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 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对于其 中必需发生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或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实施。 |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 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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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 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 条第(四)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 规定);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 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 影响的人士。
(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 5、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 为自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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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 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 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7、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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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 交易总额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0.5%至5%之间的,按以下程序 进行: (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第九 条的规定进行初审后认为必须发生关 联交易的,总经理须责成有关职能管 理部门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 有关关联交易事宜制作详细的书面报 告,并草拟相应关联交易协议/合同。 总经理须在办公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 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总经理报告 后应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 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应对有关关联 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讨 论。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公司总经 理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在市场寻找就 该项交易与第三方进行,从而以替代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总经理应对有关 结果向董事会作出解释。当确定无法 寻求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 易时,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 有必要性。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 |
第十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声明并提出回避申 请,否则知悉情况的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 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 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 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 回避表决,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做出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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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1)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 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 对本公司是否更有利。当本公司向关 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生 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 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2)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 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 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公司 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 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 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三)独立董事应对本条所述的关联 交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四)本条所述之关联交易经董事会 表决通过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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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 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 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一)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 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对 关联企业有控股权的,该等企业与上 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回避的。 |
第十一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 则其他知悉情况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 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 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 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 判断;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 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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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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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签定协议后两个 工作日内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披露, 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 详细资料。 |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 万 元以上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3、某项关联交易中,与关联交易无关联关 系的董事少于三人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 将该项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全部独立董事均与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 系的,其余董事应当将该项关联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5、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 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6、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 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 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7、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 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虽然按照规定属于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 联交易,但独立董事、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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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关联交易。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或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评估。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以上、不足300 万元的;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人民币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事项应该在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总经理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 满300 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比例不达0.5%的关联交易。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以下关联交易事先 认可或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达到或超 过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金额达到或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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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3、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 的关联交易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公 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 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 有关回避条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十 联交易总额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 一)至第(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净资产值的 5% 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必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审议: 须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作出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 决议后二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公告 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 的内容须符合第十六条的规定。该关 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条 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 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 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的投票权。公司应当在关联交 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 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 : “此项交易需经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 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 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 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 议案的投票权”。 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 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 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 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 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此作出详细说明,对非关联方的股东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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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中披露。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公司 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发表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公司应当在下 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 料。上述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 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 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 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 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 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重 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十四条 根据本章节的规定批准实 施的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人在与公司 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 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 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上 市公司的决定。 |
第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 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 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 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 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 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 原因。 |
|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文件。 |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 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
| 第十六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 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有关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 |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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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比重; (六)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者出售某一 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际 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 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 (七)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 (八)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内容。 |
数以上通过。 |
|---|---|
|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 |
|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 在12 个月内连续达成的关联交易累 计金额达到本制度第十条所述标准 的,公司须按第十二条的规定披露。 |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 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 决议作出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交易所并公 告,及时披露。 |
|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 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 计金额达到第十三条所述条件的,公 司须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 |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 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 (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 件; (七)独立董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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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
|---|---|
|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 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包括产品供销 协议、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在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前一个定 期报告中已经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如 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个定 期报告之前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 可豁免执行上述条款,但是应当在定 期报告及其相应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就 该定期报告期限内协议的执行情况作 出说明。 |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 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 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 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 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 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 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 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 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 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 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 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 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 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 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 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 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 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9.15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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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 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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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的 关联交易,可免予披露: (一)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 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缴纳现 金方式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或者红利; (三)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 |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 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九条标准的,分别适用以 上各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 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 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 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已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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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本制 度第九条第(十一)项至(十四)项所列的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实际发 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者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 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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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进行前款所述 关联交易的,应当最迟于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 报告时,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当年全年累计发 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 交易总金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应当在预计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对于前条预计总金额范围内 的关联交易,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定价依据、 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件为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可以免于执行本制度第十七条 的规定,但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该等关联交易 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并与已披露的预计情况 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所在和造 成差异的原因。关联交易超出预计总金额的, 或者虽未超出预计总金额但主要交易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超出预计总金额或 者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重新预计当年全年累 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按照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 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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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 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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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 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 的关联人进行第二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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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 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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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 |
|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本 数,“以上”均包括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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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 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对公司、董事会、董事、 监事会、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 |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及相关公告的规 定自本公司股票公开上市发行后实 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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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请股东大会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 日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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