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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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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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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为规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公司于2021 年4 月2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予以修订,相关条款修订前后对照 如下:

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结合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会计准
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1

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
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
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
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
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
()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 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2

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
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
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
亲属,包括:(1)父母;(2)配偶;
(3)兄弟姐妹;(4)年满18 周岁的
子女和(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关联法人中第一项所列
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
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五
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
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

3

人。 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
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
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
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
供或接受劳务;(四)代理;(五)租
赁;(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
物形式);(七)担保;(八)管理方面
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十一)赠与;(十
二)债务重组;(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五)
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
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
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
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
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
交易总额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0.5%的,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
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予公司
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
会议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
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对于其
中必需发生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或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
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

4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 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 条第(四)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 规定);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 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 影响的人士。

(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 5、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 为自然人的);

5

6、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
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
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7、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
交易总额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0.5%至5%之间的,按以下程序
进行:
(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第九
条的规定进行初审后认为必须发生关
联交易的,总经理须责成有关职能管
理部门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
有关关联交易事宜制作详细的书面报
告,并草拟相应关联交易协议/合同。
总经理须在办公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
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总经理报告
后应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
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应对有关关联
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讨
论。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公司总经
理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在市场寻找就
该项交易与第三方进行,从而以替代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总经理应对有关
结果向董事会作出解释。当确定无法
寻求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
易时,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
有必要性。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
第十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声明并提出回避申
请,否则知悉情况的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
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
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
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
回避表决,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做出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6

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1)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
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
对本公司是否更有利。当本公司向关
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生
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
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2)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
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
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公司
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
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
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三)独立董事应对本条所述的关联
交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四)本条所述之关联交易经董事会
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
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
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一)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
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对
关联企业有控股权的,该等企业与上
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回避的。
第十一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
则其他知悉情况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
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
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
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
判断;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
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7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签定协议后两个
工作日内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披露,
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
详细资料。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 万
元以上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3、某项关联交易中,与关联交易无关联关
系的董事少于三人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
将该项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全部独立董事均与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
系的,其余董事应当将该项关联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5、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
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6、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
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
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7、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
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虽然按照规定属于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
联交易,但独立董事、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应

8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关联交易。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或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评估。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以上、不足300 万元的;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人民币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事项应该在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总经理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 满300 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比例不达0.5%的关联交易。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以下关联交易事先 认可或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达到或超 过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金额达到或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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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3、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 的关联交易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公 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 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 有关回避条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十 联交易总额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 一)至第(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净资产值的 5% 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必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审议: 须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作出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 决议后二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公告 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 的内容须符合第十六条的规定。该关 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条 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 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 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的投票权。公司应当在关联交 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 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 : “此项交易需经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 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 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 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 议案的投票权”。 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 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 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 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 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此作出详细说明,对非关联方的股东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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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披露。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公司
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发表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公司应当在下
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
料。上述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
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
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
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
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
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重
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根据本章节的规定批准实
施的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人在与公司
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
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
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上
市公司的决定。
第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
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
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
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
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
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
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
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六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
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有关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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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比重;
(六)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者出售某一
公司权益的,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际
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
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
(七)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
(八)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内容。
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
在12 个月内连续达成的关联交易累
计金额达到本制度第十条所述标准
的,公司须按第十二条的规定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
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
决议作出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交易所并公
告,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
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
计金额达到第十三条所述条件的,公
司须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
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
(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
件;
(七)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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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
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包括产品供销
协议、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在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前一个定
期报告中已经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如
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个定
期报告之前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
可豁免执行上述条款,但是应当在定
期报告及其相应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就
该定期报告期限内协议的执行情况作
出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
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
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
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
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
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
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
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
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
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
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
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
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
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
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
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
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
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9.15

13

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
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的
关联交易,可免予披露:
(一)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
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缴纳现
金方式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或者红利;
(三)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
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九条标准的,分别适用以
上各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
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
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
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已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本制
度第九条第(十一)项至(十四)项所列的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实际发
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者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
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

14

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进行前款所述 关联交易的,应当最迟于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 报告时,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当年全年累计发 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 交易总金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应当在预计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对于前条预计总金额范围内 的关联交易,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定价依据、 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件为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可以免于执行本制度第十七条 的规定,但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该等关联交易 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并与已披露的预计情况 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所在和造 成差异的原因。关联交易超出预计总金额的, 或者虽未超出预计总金额但主要交易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超出预计总金额或 者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重新预计当年全年累 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按照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 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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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
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
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
的关联人进行第二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
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本
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
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对公司、董事会、董事、
监事会、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及相关公告的规
定自本公司股票公开上市发行后实
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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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请股东大会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 日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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