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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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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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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康 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部 分条款进行修改。
本次修订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简化和删减,主 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修改相关条款、删除已整合至公司其他规则条款、删除规 定过细条款、删除意思重复条款等。核心条款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康力电梯股 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加强对董事 和《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董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特 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制定本细则。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 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 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 董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 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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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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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一位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 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
|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 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 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一位 | 第六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一位 |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现任监事除外)可以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 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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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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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 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三)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 记录并签字; (四)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 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 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等; (五)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 对其设定的责任; (六)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 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 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 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 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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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务;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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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一位 |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 以下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工作: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大会的筹 备工作; (二) 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 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 公司股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三) 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 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 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 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 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 代理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 议; (四)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 相关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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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查阅; (五) 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 公告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 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 会向深交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 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六) 协助董事会、监事会采取 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 正常秩序; (七) 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做好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八)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将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 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大 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 建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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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一位 |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 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 作; (二) 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 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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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 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深交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议 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 公告; (五)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 订成册,建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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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一位 |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 以下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有关 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及时完成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筹备工作; (二)将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及 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 为委员; (三)列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将会议决议 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一位 |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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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工作: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交所的规定,认真配合深交所完成定期 信息披露核查工作; (二) 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 及时、公平为原则,应符合及时性、准 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三) 董事会秘书应按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配合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公司适用的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给公司信息披露 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 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 否涉及信息披露有问题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 时,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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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一位 |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 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 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 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 权。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 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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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 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 贡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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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 推荐,由董事会聘任。在公司上市过程 中必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 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报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 长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一位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 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
| 第九条上市时公司董事会聘任董 事会秘书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 括被推荐人的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 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 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考试合格证书,如无证书应由证券交易 所认可; (四)董事会的聘任书;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 秘书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 括被推荐人的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 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 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考试合格证书,如无证书应由证券交易 所认可; (四)董事会的聘任书;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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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 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等。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证券交易所可 等。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证券交易所可 以随时与其联系; 以随时与其联系; (六)公司 法定代表人 的通讯方 (六)公司 董事长 的通讯方式,包 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 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 话、传真及通信地址等。 真及通信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 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一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 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 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 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 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可以终止对其的聘 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可以终止对其 任: 的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 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职责; 失; (二)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 的情形之一; 章程 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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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重大损失。 | 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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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 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 |
此条删除,此后序号上移一位 |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 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另外委任一名董事 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 秘书。 |
| 第十四条 公司上市后,董事会秘 书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 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处 罚措施: (一)建议证券交易所取消其任职 资格,并免去其职务; (二)情节严重者,建议证券交易 所取消其今后从事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
此条删除,此后序号上移一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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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的资格,并公告; (三)根据证券交易所或国家有关 部门的处罚意见书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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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 不服的,可在有关规定的期限内,如无 规定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会指定的机构 申诉。 |
此条删除,此后序号上移一位 |
|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此条删除,此后序号上移一位 |
|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 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 规定办理。 |
此条删除,此后序号上移一位 |
|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涉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自本公司股票公开上市发行后实施。本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 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此条删除,此后序号上移一位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一位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 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 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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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一位 |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 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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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一位 |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 于公司董事会。 |
|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一位 |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 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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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1 年4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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