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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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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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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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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担任专业会计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 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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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九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
(六)考核、评价审计职能部门的工作并出具书面意见;
-
(七)检查审计工作和听取重大审计项目的情况汇报;
-
(八)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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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 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 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 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况;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在召开前三天以专人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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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 由与会委员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委 员、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委员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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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 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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