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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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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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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康 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 款进行修改。

本次修订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简化和删减,主要根 据上述法律、法规修改相关条款、删除已整合至公司其他规则条款、删除规定过 细条款、删除意思重复条款等。核心条款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
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
规定和《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
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康力电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
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
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1

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 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七)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 个月内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 事的,该选举无效。

2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监事连 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 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 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 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 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3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 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151 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三)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 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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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设监
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
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
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
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
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由监事
会主席指定专人或者临时指定公司其
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其处理监事
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
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
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
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
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6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
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
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
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
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
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
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
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
第十二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
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或其指
定人员应当向全体监事征求意见及征
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
时,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应当说明
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
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监事会主席指定人员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
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
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
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
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或指定人员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或指定人员怠于发出
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7

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主席或指定人员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或指定人员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
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
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
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
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8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
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
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
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
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前提下,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用通讯表
决方式进行及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
签字。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
他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
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
签字确认后传真或邮件发送至监事会
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
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
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
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
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
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
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
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9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列席监事会会议。
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
受质询。
第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
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
受质询;也可根据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约
见相关人员进行当面交流。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
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
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
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
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
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
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
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在非现场会议的情况下,监事会主
席指定人员应将表决票连同会议通知
一并送达每位监事。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
半数同意。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10

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
全程录音。
第十三条移至第二十条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
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
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
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指定人员
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
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
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
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指定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
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第二十二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

11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
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
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
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
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
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
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
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
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
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
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
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
年以上。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
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
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
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
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
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决
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二十七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

12

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依
据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
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所涉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报告及相关公告的规定自本公司
股票公开上市发行后实施。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参
照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在本规则中,“以上”
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
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
订,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4 月 23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