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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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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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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康 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 款进行修改。
本次修订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简化和删减,主要根 据上述法律、法规修改相关条款、删除已整合至公司其他规则条款、删除规定过 细条款、删除意思重复条款等。核心条款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 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 规定和《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 规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康力电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 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
| 第二章 监事 | |
|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 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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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 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七)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 个月内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 事的,该选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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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监事连 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 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 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 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 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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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 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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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151 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三)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 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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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进行诉讼。 | |
|---|---|
|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设监 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 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 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 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 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
第十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由监事 会主席指定专人或者临时指定公司其 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其处理监事 会日常事务。 |
|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 |
|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 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 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 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 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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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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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 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 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 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 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 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 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 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 |
第十二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 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或其指 定人员应当向全体监事征求意见及征 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 时,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应当说明 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 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监事会主席指定人员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 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 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 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 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或指定人员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或指定人员怠于发出 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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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 |
|---|---|
|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主席或指定人员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十三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或指定人员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 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 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 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 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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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 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 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 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 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
前提下,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用通讯表 决方式进行及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 签字。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 他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 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 签字确认后传真或邮件发送至监事会 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 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
|---|---|
|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 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 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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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 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 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 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 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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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列席监事会会议。 |
列席监事会会议。 |
|---|---|
|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 受质询。 |
第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 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 受质询;也可根据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约 见相关人员进行当面交流。 |
|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 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 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 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 半数同意。 |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 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 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 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在非现场会议的情况下,监事会主 席指定人员应将表决票连同会议通知 一并送达每位监事。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 半数同意。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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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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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 全程录音。 |
第十三条移至第二十条 |
|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 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 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 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指定人员 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 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 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 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指定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
|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 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
第二十二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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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 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 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 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 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 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 内容。 |
|---|---|
|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 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 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办理。 |
|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 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 年以上。 |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 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 年以上。 |
|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 |
|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 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 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 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 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 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
|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决 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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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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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依 据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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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 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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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 |
|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所涉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报告及相关公告的规定自本公司 股票公开上市发行后实施。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参 照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在本规则中,“以上” 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 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 订,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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