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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May 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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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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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电梯”或“公司” 或“本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 4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规定,特制定《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
1、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
-
意见;
-
2、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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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3、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 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6、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其中涉 及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7、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 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8、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 况;
9、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披露 指引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 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十部分第 3 项 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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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有人不得接 受与公司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本员工持股计划不 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 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904.5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904.50 万份,以 6.70 元/股的 价格购买公司回购股份中的 135.00 万股。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 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 持有人 | 职务 | 持有股数(万股) | 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比例 |
|---|---|---|---|
| 沈舟群 |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分管财务中心) |
15.00 | 11.11% |
| 张利春 |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技术中心主任 (分管技术中心、科技创新) |
15.00 | 11.11% |
| 朱瑞华 | 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国际业务中 心、市场传媒中心) |
15.00 | 11.11% |
| 秦成松 | 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营销中心(含工程)) |
30.00 | 22.22% |
| 吴贤 |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分管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事务、战略投资部) |
15.00 | 11.11% |
| 陈振华 | 公司信息管理中心总经理 | 15.00 | 11.11% |
| 朱玲花 | 公司监事、审计部总监、 内审负责人 |
15.00 | 11.11% |
| 崔清华 |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文化及公共关系部总监 |
15.00 | 11.11% |
| 合计 | 135.00 | 100.00% |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 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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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康力电梯 A 股普通股 股票。
1、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 份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截止 2019 年 6 月 3 日,公司回购期限已届满。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5,239,231 股,成交总金额为 29,691,098.22 元。(以下 简称“上期回购股份”)
2、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2019 年 12 月 4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1968)、 《股份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969)。截止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通过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 7,851,400 股,成交总额 57,943,541.00 元。(以下简称“本期回购股份”)
截止 2020 年 4 月 30 日,上期回购股份与本期回购股份累计已达到 13,090,631
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64%,两次合并成交总额为 87,634,639.22 元。
-
目前公司 2019 年发布的回购方案尚未完成。回购完成后,本员工持股计划
-
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
-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 (一)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 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
-
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
-
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 (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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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限可以延长。
(二)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所获标的股票,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锁,具体如下:
第一个解锁期:为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12 个月后,解锁股份 数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第二个解锁期:为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24 个月后,解锁股份 数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第三个解锁期:为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36 个月后,解锁股份 数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40%。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 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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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业绩考核
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将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12 个月、24 个月以及 36 个月后依据 2020 年-2022 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分三期解锁分配至持有
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 解锁期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
| 第一个解锁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2、2020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2.90亿元 |
| 第二个解锁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1%; 2、2021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3.50亿元 |
| 第三个解锁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3%; 2、2022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4.20亿元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他员工持股计划和 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每期对应标的股票权益方可 解锁。若第一、第二个解锁期对应标的股票权益未能解锁或部分解锁,则未解锁 的标的股票权益可递延至第二个解锁期或第三个解锁期,在第二个解锁期或第三 个解锁期业绩考核达标时解锁。若第三个解锁期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则未 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均不得解锁,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并在持股计 划期满前择机售出,售出收益返还给公司。
持有人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持有人个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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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 若持有人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持有人根据本持股计划解锁安排 享受其所持对应标的股票收益;若持有人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 “不合格”, 则持有人当期计划解锁部分不得解锁,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 以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收益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届时 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执行标准),如有收益则归属于公司。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 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负责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 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 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 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 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上述融资事项及对应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 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5)授权管理委员会开立并管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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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及其他相关账户;
-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
(9)授权管理委员会决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
-
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10)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 定期届满后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根据持有人会议将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 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
(11)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
-
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 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 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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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 划规定需 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 人会议。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本 员工持股计划负责。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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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财产;
-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任。
-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
(4)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
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
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的归属;
-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
(8)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
-
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将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银 行理财产品(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
-
(9)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
(10)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签署相关文件;
-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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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1 日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 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7、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8、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9、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10、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1、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
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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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
的票数)。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
1、持有人的权利
-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
2、持有人的义务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
(4)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5)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
-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
(6)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
(7)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
(8)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与权益分配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
2、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
-
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 1、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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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担保、偿还债务或作 其他类似处置。
2、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锁 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 并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全部出售完毕后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 其他现金资产一起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需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经持有人 会议审议批准,亦可对该分配方案进行更改。
3、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4、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 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 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 形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四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出资金额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收益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 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 享有: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 持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 (3)持有人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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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等行为的;
(4)持有人因执行职务外的其他原因而身故的。
2、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收 益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 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 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
(1)持有人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
(2)持有人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 有人劳动关系的。同时,公司有权要求持有人将其因员工持股计划所得全部收益 返还给公司,若持有人个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3)持有人非因工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4)持有人解锁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 2 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 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持有人在解锁权益后离职、并在 2 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 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持有人将其因员工持股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 公司,若持有人个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 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 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或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 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 售出收益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
(1)持有人退休的,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 发生前的程序进行,则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 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则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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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3)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 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则其持有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 继承人代为持有;若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 则其返还持有人的资金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4、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包括升职或 平级调动),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 进行;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由公司董事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收益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 有。
5、存续期内,若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 处置方式由公司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持有人,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 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 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 长。
3、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 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 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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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 解决。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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