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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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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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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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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交易行 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理财”是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 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为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 则,以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证券公司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 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资金 保值增值的行为。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理财业务的依据《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交易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资金来源应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挪用募集资金,不挤占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 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

(三)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理财业务额度内和投资范围内进行。 理财额度可循环使用,不限次数。在有效期限内,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 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四)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 进行交易。

(五)理财业务产品的管理人、受托人及底层资产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 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 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不得是全国征信系统中的失信被执行人。

(六)投资范围及品种为中短期、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金融机构 理财产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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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计划及其他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 方式。不得投资无担保债券。不得购买以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种为主要底层资产的 非保本理财产品或资产管理产品。不得购买任何境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或由境 内机构销售的境外机构的理财产品。

(七)任一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 24 个月。

(八)应严格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 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充分防范风险。

(九)投资规模应与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规模、资金使用计划、风险承受能 力相匹配,避免投资过于集中。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权限

第四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理财业务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理财业务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的,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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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理财业务事项,未达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标准 的,按如下决策机制执行:

(一)公司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决策小组(以下简称“决策小组”)对拟投 资的理财产品进行审核。决策小组成员至少应包括财务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法务总监组成,财务总监任组长。决策小组有权制定具体的评审标 准及评审流程。所有产品均须最终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二)对于银行系中低风险理财产品,例如 PR1 级 ( 低风险 ) 、 PR2 级 ( 中低风 险 ) 级内的保本、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由公司财务部拟定理财方案后经财务中 心副总、财务总监进行审核,财务部、法务部负责合同评审;最终报公司董事长 批准后执行。

(三)对于银行以外、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决策小组本着维护股东利益的原 则,应对理财产品投资严格把关,必须召开决策小组现场会议进行决策。必要时 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讨论与表决。无论保本或非保本型银行以外理财产品,所有 理财方案均应最终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投资决策会须由全体委员 2/3 以 上出席方可召开,实行实名投票表决。获得出席委员 2/3 以上同意的,视为表 决通过;未达到出席委员 2/3 ,但同意票和有条件同意票合计达 2/3 以上的,视 为有条件通过;否则视为表决不通过。表决不通过不得提交公司董事长作最终审 议。公司董事长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最终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理财业务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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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标准的,适用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理财业务的主管和具体经办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修订公司理财业务的各项制度及流程草案。

(二)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权益、盈利水平、投资计划、现金流状况、资 金成本及市场利率变动等情况,充分考虑风险可控程度、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 草拟未来一定期限内的公司的理财业务计划、预计额度。

(三)负责理财业务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理财业务的投资规模、预期收益 进行判断,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制定理财业务具体方案。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四)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方,协助公司或子公司经营管理层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理财业务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并 定期回访;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五)负责提出理财业务申请,并办理报批手续。对于银行以外、非保本型 理财产品,投资方案中应包括:投资目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或额度、投资品 种、投资期限、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具体运作理财业务的部门及责任人、风 险评估等内容。

(六)负责实施经批准的理财业务方案,依据购买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办理资 金支付请款手续,经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后划款。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及时与 银行及相关机构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在购买当日向财务总监和董事会 秘书通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的名称、投资额度、交易价格等)。 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 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七)建立台账管理,负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跟踪、监控和到期资金及收益 的及时足额到账,并进行核算、账务处理及合同资料保管、存档。

(八)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理财产品按投资类别、投资金额进行统计, 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总监,同时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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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及安全状况,专人至少每月与受托方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 产品的最新情况,对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 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 24 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总监、审计部、法务 部,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措施,以便立即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必要时应当立即报董事长、董事会。 财务部有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证券部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

审计部对公司理财业务参与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定期(每季度 一次)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公司管理层或 审计委员会报告,提交书面审计结果。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 益达不到既定水平,应提请财务部及时终止相关理财产品或到期不再续期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理财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当责成公司经营管理层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理财业务。必要 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章 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二条 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提出理财业务规划;

(二)根据公司理财业务金额、类型,按照本制度规定提交决策小组、董事 长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理财业务内容及年度总投资额度内实施;

(三)财务部应根据具体理财业务项目提出购买申请,经投资管理部、财务 总监、董事长审核后实施操作,理财业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 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四)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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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公司理财业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公司财务部 应向财务总监、审计总监、董事长报告本月理财收益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 内,财务部编制理财报告,向财务总监、审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 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财务部对上年度理财情况进行总结,向总经理办公会或 董事会报告。理财业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规模、 投资品种、投资金额、投资分布、投资进展情况、投资资产质量、盈亏情况和风 险控制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四章 理财的信息披露与保密

第十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的理财业务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理财业务相关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财务部报送的理财业务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理财业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及 时披露理财业务进展情况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提前终止;

(二)理财产品协议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 (四)其他将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业务的进展与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 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对理财事项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将公司理财业 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透露给其 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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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理财业务管理。子公司 进行理财业务同样须按本制度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 财业务活动。公司分公司不得开展理财业务。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及时提请股东大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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