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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Nov 1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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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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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 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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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内转让或者注销。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让给职工。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除以上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11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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