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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y 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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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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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正案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 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 的下列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 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通过购买目 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等权益性投资; (二)其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 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 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 续发展,并充分考虑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 司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还应符 合《证券法》、《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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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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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投资的批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通过分配来 增加财富,或谋求其他利益,将公司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 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公司不得成为对投资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 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 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 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 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 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验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 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 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 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短期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依次为:投资金额占 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下(包含10%)的项目由 董事长审批;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且占最近 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50%以下(包含50%)比例的项目由 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50%比例 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长期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为:占最近经审计的净 |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 度规定,需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从事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事 项与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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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总额的50%以下比例的长期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批 准;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50%比例的长期 项目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委托贷款不论期限长短均必须由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 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 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 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 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七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 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 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 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九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 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
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 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 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资事项,未达本制度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议决定。 第九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 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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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 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 的决策程序。上述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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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 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 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资合 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 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 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大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 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 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 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 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 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 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 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第十二条 投资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 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 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 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 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 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 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投资管理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 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 的日常管理。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同时,投资管理部须负责保管投资过 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 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四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控股类的合作、合资公司, 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 表,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决 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 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 理。公司投资项目确定后,财务部负责资金筹措、核算、划 拨及清算,并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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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 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根据谨慎 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公司 审计部门可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有关部门应对 审计问题查明原因,并对存在的问题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 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 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按其 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 推荐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代表公司的利益对有关投资事项 发表意见前,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 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投资管理部征询意见。全资、控股子公司 在其作出对外投资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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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 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近按每一个投资项目 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核算 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期末应进行成本 与市价孰低比较,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四条 除无记名投资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投资资 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登记于本公司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 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 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先进定期盘点或与委 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 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 务;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五)协议约定按期回收或回购。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 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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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 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 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 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对于短期投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日常的管理。 第十七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 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 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 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 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
(四)协议约定转让;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根据情况对该类 交易进行必要的审计活动,出具相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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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投资披露 第十八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现行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要求。 第十九条 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 人)之外的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分析。 第二十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通过后实 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超过”、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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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及时提请股东大会修订。 |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 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及时提请股东大会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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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5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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