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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Apr 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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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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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1003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7 号”文核准,康力电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0 万股,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1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785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4,266.8233 万元。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0)011 号”《验 资报告》。截至2010 年3 月31 日,募集资金账户利息为39.6859 万元;经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已使用8,000 万元的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 金专项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吴证券”) 与中国工商银行吴江市支行、中国 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吴江支行”、“农行吴江支行”或“开户银 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 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情况

(一)公司已在工行吴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已在工行吴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102022629006087068, 截止2010 年3 月29 日,该专户余额为 10988548.48 元(大写:壹仟零玖拾捌 万捌仟伍佰肆拾捌元肆角捌分)。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建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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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于工行吴江支行的募集资金为55,000.00 万元 (大写:伍亿伍仟万元整),开户日期为2010 年03 月24 日,期限6 个月。公司 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102022629006087068),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东吴证券,公 司定期存款不得质押。

  • (二)公司已在农行吴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已在农行吴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账号:543601040007592 ,截止2010 年3 月29 日,专户余额为 52,042,640.00 元(大写:伍仟贰佰零肆万贰仟陆佰肆拾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 司中高速电梯柔性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账号:543601040007600 ,截止2010 年3 月29 日,专户余额为 35,233,904.00 元(叁仟伍佰贰拾叁万叁仟玖佰零肆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大高度、公交型扶梯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账号:543601040007618(户名:苏州新达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截止2010 年3 月29 日,专户余额为 548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电梯、扶梯关键部件 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6,000.00 万元(大写:陆仟万元整),开 户日期为2010 年03 月24 日,期限 6 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东吴证券,公 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吴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 合东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吴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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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学军、王茂华可以随时到开户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东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吴证 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开 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吴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吴证券通知专 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东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东吴证 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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