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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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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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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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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康力电 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 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 告时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将依法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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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 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 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 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 5 日内或者公司通知的其他期 限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 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 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有 效。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 免除或者终止。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 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 资者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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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 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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