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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4

Mar 2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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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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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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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 年3 月26 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 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对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的审查及监 督职责,做好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 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计委 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年审注 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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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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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 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 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 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 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 面沟通的方式对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 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如由于特 殊原因公司管理层认为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合理判断的 基础上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通知被 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股东大会,并告知其有权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司应充分披露该股东大会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目前或拟任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评估意 见及形成的相关决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应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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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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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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