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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Mar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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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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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我们作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 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履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出席 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在促进公 司规范运作、稳健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方面,充分发挥了独立 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应有的作用。
现将2022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议出席情况
2022 年度,我们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认真审阅各项议 案,主动了解审议事项,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客观、公正、独立发表 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公司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 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2022 年度我们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 独立董事 姓名 |
任职状态 | 应参加董事 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 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 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 事会次数 |
出席股东大 会次数 |
|---|---|---|---|---|---|---|
| 马建萍 | 现任 | 8 | 0 | 8 | 0 | 2 |
| 韩坚 | 现任 | 8 | 0 | 8 | 0 | 2 |
| 郭俊 | 现任 | 8 | 0 | 8 | 0 | 2 |
我们对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反对及弃 权的情况,我们对公司有关事项未提出异议。
二、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1、审计委员会
2022 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4 次会议,重点对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内 部审计机构工作报告、理财产品内审报告、续聘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审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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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审计委员会审核与监督职能,沟通内、外部审计机构,定期查阅公司财务报 表及经营数据,核查公司内控建设情况,有效控制相关风险。
2、战略决策委员会
2022 年度,战略决策委员会共召开了5 次会议,重点对公司利润分配、对 外投资、增加经营范围等重大战略性事项进行审议,并结合公司自身及行业发展 情况对长期发展战略提出建议,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 利益。
3、提名委员会
2022 年度,提名委员会共召开了4 次会议,重点对EMT 项目组成员调整、 补选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审议,日常关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动态,未发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2 年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了3 次会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 年度绩效薪酬进行考核,核查公司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及预 留部分授予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解锁对象名单等。
上述会议,我们均亲自出席,没有发生委托出席的情况。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22 年1 月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1,350 万美元或8,800 万元人民币(包括经纪 佣金、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费及证监会交易征费、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等),以基 石投资者的身份参与认购金茂物业服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系本着战略目的出发,以资本布局更好的推动公司整体战略 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提高自有闲置资金利用效率;公司与关联行业优质企业建立 联系对公司发展有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投资事项,并同意授权管理层办理与本次投资相关的法律手续。 同时,公司相关责任人及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内控程序防控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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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2 年3 月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依据充分;本次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 致同意本次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2、关于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我们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2021 年 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 为: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 外担保事项。
3、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用于公司当前管理 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并得到有效的实施。2021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实施,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规范进行,有利于保持公司稳定 发展。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 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4、关于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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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我们认为:《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规则的落实情况。
- 5、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通过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 票据统筹管理,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 万元的票据池额度, 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 人民币8,000 万元,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 司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及股 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6 亿的自有闲置资 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 7、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投资者的 合理诉求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证券监 管部门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合 作过程中,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独立完成 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公司对其工作效率、敬业精神、服务态度均表示满意。为保持公司审 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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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并提交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同意王友林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目前在产业链布局、人才队伍、管理机制、品牌影响力等方面 打下较为扎实的基础,未来须继续加快高质量发展步伐。为增强公司战略职能和 专业化运作,加强干部年轻化的梯队建设,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友林先生申请辞去 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后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王友林先生的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根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王友林先生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 起生效。
因此,我们同意王友林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 10、关于聘任总经理及补选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公司拟聘任总经理及补选副总经理的履历等相关资料,上述人 员不存在以下情形:①《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②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③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④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⑤最近三 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⑥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上述人员均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 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聘任上述人员时的提名、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要求及全体股东 利益。我们同意聘任朱琳昊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朱琳懿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2022 年4 月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投资设立物联网投资基金二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市场交易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合 理地协商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本次投资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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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能够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规划,能够充分利用基金的资金 优势以及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通过专业的投资机制和投资 方式,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创新业务模式,拓展公司业务领域,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稳定发展。
(四)2022 年4 月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公司 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不 存在《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同意朱琳昊先生、强永昌先生、吴贤女士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人选提交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五)2022 年6 月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注销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 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合计注销尚未行权的1,091,000 份股票期权。 2、关于调整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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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3、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 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 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 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对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 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
4、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1 年业绩情况,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设定 的第二个解锁期公司2021 年业绩考核指标及持有人个人层面考核条件已达成。 本次相关议案内容和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六)2022 年8 月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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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我们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公司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 外担保事项。
2、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宜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 订稿)》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 续期延长至2023 年11 月10 日。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022 年度,我们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积极与公司管理层等相关人员沟通, 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财务状况、内控建设等情况,持续关注公司各重大事项 进展、内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等,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提出 建议,对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和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
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我们与公司及会计师多次沟通,了解会计师对年度报告 审计工作的安排,与会计师就重点关注事项达成共识,及时跟踪、关注审计工作 进展,认真审议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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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合法。
2022 年度我们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如下:
| 独立董事姓名 | 任职状态 | 现场检查天数 |
|---|---|---|
| 马建萍 | 现任 | 10 |
| 韩坚 | 现任 | 10 |
| 郭俊 | 现任 | 10 |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2022 年度,我们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媒体对公司的报道,积 极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地披露信息,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对公司治理及经营情况的监督
2022 年度,我们全面理解公司各项制度,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内控建 设等情况,认真审阅各类资料,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和发表意见,促 进董事会科学决策、公司规范运作。
(三)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我们深入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新发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积 极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持续加强 对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知,提高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能力。
六、其它事项
2022 年度,不存在我们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改聘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况;不存在我们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3 年,我们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诚信、勤勉、谨慎、忠实 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内控建设情况,为公司持 续、稳健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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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公司在我们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给予的积极配合和支持,表示 衷心的感谢。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马建萍、韩坚、郭俊
2023 年3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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