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ANNY ELEVATOR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Nov 16, 2018
54410_rns_2018-11-16_4f3182b0-4e5f-45ef-bcf5-a4806b9491f6.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康力电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康力电梯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 相关资料,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核查,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终止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将剩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 于募集资金更合理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及全体股东利 益,没有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三、关于拟出售盘活部分不动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出售盘活部分不动产事项能够有效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有利于改善公 司现金流,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不动产出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拟出售盘活部分不动产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拟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2、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进行本次回购股份, 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推动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群体。 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2 亿元,本次回购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 护,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耿成轩、强永昌、夏永祥 2018 年11 月17 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