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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1

Apr 1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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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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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 康力电梯 证券代码: 002367 公告编号: 201121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04月08日以现场送达 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1 年04 月13 日上午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期半天。本次会议应参 加董事9名,实参加9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友林先生主 持。经过全体董事审议,投票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会议以 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第一季 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011 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见2011 年4 月15 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2011 年度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见2011 年4 月15 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2、会议以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突发事件应急 处理制度》;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年报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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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会议以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照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原文 修改后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其他重大事件”中第(六)款(六)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第五十条 其他重大事件”中增加第(六)款,原第(六)款改为第(七)款:(六)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3、公司或证券监管机构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七)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公司追究责任的方式有:(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5、会议以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修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对照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原文 修改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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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二十七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详见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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