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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0
Dec 2, 2010
54410_rns_2010-12-02_6e4cb2ff-2da2-4390-bbe4-00ac08248010.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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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康力电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三、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标的股票的授予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 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 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经过认真审阅激励计划和适当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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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公司、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为公司和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符合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治理的发展趋 势,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吸引并保 留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该激励计划 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激励计划。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任天笑 马建萍 顾峰 201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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