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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0

Jul 3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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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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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公平性以及经营活 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 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 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审计部直接对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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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部负责人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 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 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公司内审机构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以提 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审计部的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完成董事会、监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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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部的权限:

  •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

  • 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 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 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四)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 见。

第四章 审计工作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 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 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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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 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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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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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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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 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 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 定的,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 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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