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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8

Feb 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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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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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sim 10$

关于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江苏新天

律师工作报告

in Li

$\sim 10$

$\mathcal{M}^{\mathcal{A}}$

$\bar{R}$

二〇〇八年五月

$\frac{1}{\sqrt{2}}$

目录

$\sim$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六、发起人或股东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八、发行人的业务 2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5

$\mathbf{g}$

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一、释义

为阅读和检索方便,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别含义:

发行人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康力集团 发行人的前身--康力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东吴证券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天衡 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苏州新达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苏州新达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
运输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苏州康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奔一机电 苏州新达的全资子公司--苏州奔一机电有限公司
广都配件 苏州新达的全资子公司--广州广都电扶梯配件有限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修订)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招股说明书》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12号一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等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为康力电梯股 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者的身份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 事务所与发行人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 参与发行人本次股票的发行和上市工作。

本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于1996年6月成立的合伙制事务所,并于1999 年10月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变更名称为"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注册地 为: 苏州市学士街361号, 主要业务为: 法律服务及诉讼、仲裁和常年法律顾问 等业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为:邵吕威、陆耀华。

邵吕威 律师, 法学硕士, 主任律师, 现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省 WTO 法律实务咨询中心专家委员、苏州市人大代表等职务。讫今已为数十家各类 大、中型企业、政府机关、行业协会提供了企业改制、购并重组、增资扩股、企 业海外证券发行、企业债券发行、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0512-65155150 13906211811

传真: 0512-65152055

陆耀华 律师,法学学士,从事律师工作 6 年,擅长公司、证券、劳动方面 的律师业务。迄今已为十多家企业提供了企业改制、购并重组、增资扩股、企业 债券发行、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0512-65155428 13812653526

传真: 0512-65152055

三、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的主要工作过程

本所律师在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整个过程中, 经历了以 下阶段:

1、接受发行人委托参加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工作

发行人聘请本所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

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为此,发行人与本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 本所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工作, 指派律师邵吕威、陆耀华与律师助理组成项目工 作组,具体承办该项业务。

2、股份制改造阶段

本项目组实地勘查并核对了发行人的资产、对外投资及公司的业务经营状 况; 核查了发行人自 1997年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与股权演变, 协助发行人拟订 了公司改组方案。

3、尽职调杳阶段

(1) 本项目组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为收集和审查起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需的全部资料 和文件, 制作了多份调查清单和提纲并提交发行人, 要求发行人收集、整理并提 供相关资料。

(2) 本项目组对发行人提交的文件资料、权属证书等进行审查、核对, 并实 地勘察了发行人的主要机器设备、房产和使用的状况。

(3) 本项目组对发行人的税收、环保、工商、社保、产品、借款、担保等方 面提出了具体的审查要求, 发行人按照上述要求提供了补充资料和说明。

(4) 在对资料的收集及时进行整理和补充的同时, 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发 行人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协助发行人完成必要的工作。

(5) 对于本所律师无法独立杳验的事实, 如政府批文、财务会计报表、审计 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本所律师主要采信发行人、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 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又对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 直接找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或要求发行人就有关事项出具书面承诺。

4、制作法律文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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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 10$

在对前期尽职调查的文件、材料进行认真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从 2007 年11月起开始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初稿。在此期间,本所律师进 一步核对有关文件,并与发行人聘请的主承销商、会计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的沟 通, 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并审慎阅读了《招股说明 书》全文及其摘要,审查了《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 报告的内容。

5、本项目历时12个月,本所律师有效工作时间约1,200工作小时。本所律 师通过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资料及事实的核查与验证,依据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07年12月25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会议应到董 事9人, 实到9人, 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授权 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官的提案》、《关于幕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提案》和《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提案》等提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07年12月25日,发行人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2008年1月1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公司四 楼会议室, 发行人召开了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代表 10,000 万股股份的 股东或其代表参加了会议,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议案》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等议案, 股东大 会认为公司符合申请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批准公司以向社会公众发 行股票的方式进行筹资并上市, 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元:

3、发行数量: 不超过 4,000 万股:

4、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帐户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

5、上市地点: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6、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

7、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 综合累计投标询价

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8、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计划募集资金投向为: 中高速电梯柔性生产线项 目: 大高度、公交型扶梯生产线项目: 电梯、扶梯关键部件生产线项目和建设国 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等四个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 23,400 万元,均由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解决: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超过上述项目投资 总额,超过部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若募集资金不足,不足部分自筹解决。

9、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为: 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 发行以前年度的滚 存未分配利润以及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将由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10、决议有效期: 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股东大会作出的决 议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已经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对董事会的授权。

发行人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中同时决议,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以 下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包括:

1、授权董事会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2、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时机、发行和定价方式、 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和最终的发行数量:

3、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部门要求, 全权办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所有必须的法律文 件、重大合同:

4、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 办理有关公司童程、注册资本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5、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的其他事项:

6、授权有效期: 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的上述授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的范围、程序与内容合法、有效。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人本次上市尚待获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有效批 准与授权, 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是依照法律程序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007年9月28日,康力集团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决定以截至2007 年9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值折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10,000万元,净 资产值中多余的部分列入资本公积。

2、2007年9月30日, 康力集团的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康力电梯股份有 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3、2007年10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国)名称变核内字[2007] 第807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康力集团将名称变更为"康力电梯 股份有限公司"。

4、2007年10月16日, 经江苏天衡"天衡审字(2007) 913 号"《审计报告》 验证, 康力集团截至 2007年9月 30日的净资产为 153, 128, 590, 25元。

5、2007年10月20日, 经江苏天衡"天衡验字(2007)89号"《验资报告》 验证,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00 万元,各发起人 股东均以"天衡审字 (2007) 913 号"《审计报告》审定的截至 2007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折股投入, 资本公积金 53, 128, 590, 25 元。

6、2007年10月22日,发行人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设立,取

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5002116638)。

本所律师认为, 康力集团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业经股东大会决议、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和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设立登记, 符合《公司 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发行人通过了历年工商年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前身康力集团历年来均通过了工商年检, 迄今 为止发行人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事由, 发行 人是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所律师逐条核查了发行人有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一) 发行人的类别

发行人是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系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增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 董事、职工代表监事, 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 的管理水平,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江苏天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天衡宙字(2008)586号"《2005年 度、2006年度、2007年度及2008年1-3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天 衡审字(2008)586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05、2006、2007 年度及 2008年1-3月净利润分别为 914.32 万元、1.713.94 万元、4.155.90 万 元和 1.439.57 万元,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连续盈利,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财 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天衡审字(2008)586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根据"天衡验字(2007)89号"《验资报告》、发行人2008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 议案》以及本次发行方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0.000 万元, 且本次 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4,000 万股 A 股。因此,若本次发行 4,000 万股, 占发 行后股本总额 14,000 万股的 28,57%,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与东吴证券签署的《首次公开发行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由具有保荐人资格的东吴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 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6、根据本次发行的方案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境 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一种,同股同权,且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主体资格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系于 2007 年 10 月 22 日由康力集团整体变更 设立。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之规定。

(2) 发行人自其前身康力集团于 1997 年成立至今, 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 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3) 根据"天衡验字(2007) 89号"《验资报告》,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10,000 万元已足额缴纳。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6)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独立性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具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二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发行 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具体参阅 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

3、规范运行条件

(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 法履行职责,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 保荐机构及本所律师已经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 与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与辅导: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知悉上

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黄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 根据江苏天衡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天衡专字 (2008) 281 号"《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措施于2008 年3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根据《康 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8年3月31日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 自我评估意见》、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 效率与效果,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 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 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溃漏: 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意: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意程》第41、49、53、64 条和《章程》(草案) 第40、41、77、97、107、110条已明确规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7) 根据发行人的《财务部工作手册》、"天衡审字(2008) 586号"《审计 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 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基控制的基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 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4、财务与会计条件

(1) 根据"天衡审字(2008) 586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 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 根据"天衡专字(2008) 281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的内部 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3)根据"天衡审字(2008)586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之规定。

(4) 根据"天衡审字 (2008) 586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杳, 发行 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在讲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 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 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 无随 意变更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5) 根据"天衡审字 (2008) 586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杳, 发行 人宗整披露了关联方,并按重要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6) 根据"天衡审字 (2008) 586 号"《审计报告》和"天衡专字 (2008) 280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发行人在以下方面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①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人 2005、2006、2007年度净利润分别为 914.32 万元、1,713.94 万元、 4, 155, 90 万元: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951, 49 万元、1, 817, 52 万元、 3,645.89 万元。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较低 者为计算依据)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914.32 万元、1,713.94 万元、3,645.89 万元, 累计为 6.274.15 万元。

②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同时, 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

发行人 2005、2006、2007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902.45 万元、2.382.19元、6.673.50万元,累计金额为9.958.14万元。

发行人 2005、2006、2007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27.579.31 万元、38.512.61 万元、52,882.50 万元, 累计金额为 118,974.42 万元。

③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10,000万元。

④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发行人截至2008年3月31日的无形资产(扣除十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 采矿权等后)为15.53万元,净资产为21.939.38万元,最后一期末无形资产(扣 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07%。

6)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利润为 1,439.57 万元。

(7) 根据"天衡审字 (2008) 586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沓, 发行 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 收优惠不存在严重的依赖,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8) 根据"天衡审字 (2008) 586 号"《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 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9) 根据"天衡审字 (2008) 586 号"《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 人的申报文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A、故意遗漏或 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B、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C、操纵、 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 根据"天衡审字(2008) 586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 人的申报文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 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6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募集资金运用条件

(1) 根据发行人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用途明确,且用于主营业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2)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说明, 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现有生 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之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所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十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符合 《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董事会已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 了认真分析,并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电梯协会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 告》,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5) 根据《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 不会产生同业 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6)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将 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康力集团的设立

发行人系由其前身康力集团演变而来。

1、1997年10月10日, 王友林、朱林荣、王小林签订《股东协议书》, 约 定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8 万元, 其中: 王友林投资 85.4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66.7%; 朱林荣投资 21.3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16.65%; 王 小林投资 21.30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16.65%。

2、1997年11月3日,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吴司)名称预核 (97) 第162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1997年11月3日,吴江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吴审所验(1997)字第 717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 截至1997年11月3日, 公司已经收到全体 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28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18万元、实物出资10万 元。其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王友林 85.40 66.70
朱林荣 21.30 16.65
王小林 21.30 16.65
合计 128.00 100.00

4、1997年11月3日,公司取得了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吴工商司字第10375-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在审查了公司设立时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等资料后认为,公司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的设立已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登记手续, 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为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

(二) 发行人的设立

1、2007年9月28日, 康力集团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决定以 2007年9 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值折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10,000万元,净资产 中多余的部分列入公司资本公积。

2、2007年9月30日,康力集团的全体股东王友林、苏州尼盛国际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苏州伟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国发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鑫汇安泰商留有限公司、北京海利众诚经 留有限公司、苏州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奎顺、朱美娟、陈金云、顾兴生、 刘占涛、沈舟群、张利春、朱瑞华共同签署了《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 议》,约定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照比例整体折合为其发起设立时的股本总额 10,000 万元, 全部股份由康力集团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持有, 其余净资产额列 入资本公积。

3、2007年10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国)名称变核内字[2007] 第807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康力集团将名称变更为"康力电梯 股份有限公司"。

4、2007年10月16日, 经"天衡审字(2007) 913号"《审计报告》验证, 康力集团截至 2007年9月30日的净资产为153,128,590,25元。

5、2007年10月20日, 经 "天衡验字 (2007) 89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该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各发 起人股东均以净资产折股投入。

6、2007年10月22日,发行人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设立, 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 3205002116638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是依法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设立时的改制重组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的签署系各发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因该协议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四)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验资

1、审计

经本所律师核查, 康力集团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委托江苏天衡 对康力集团截至2007年9月30日的公司帐目进行了审计。

经"天衡审字 (2007) 913 号"《审计报告》验证, 康力集团截至 2007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为 153, 128, 590, 25 元。

2、验资

2007年10月20日,江苏天衛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07)第89号"《验资报告》验证:康 力集团截至 2007年 9月 30 日的帐面净资产为人民币 153, 128, 590, 25 元, 按 1:0.6530 的比例折成股本 10.000 万股, 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筹) 的注册 资本。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苏天衡持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002101321)。根据其营业执照的记载、江苏天衡已通过 2006年度工商年检。江苏天衡持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号: 037; 发证时间: 2001年12月30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的财务审计、验资已履行必要的 程序, 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2007年9月30日,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筹备领导小组向全体发起人发出 了召开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的通知。2007年10月20日,发行人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了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发起人或其代表共 16 人, 代 表股份 10,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康力电 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工作报告》、《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 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成立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等议案并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及第一届监事会成员。

发行人按法律规定发出了召开创立大会的通知,创立大会记录内容完整并由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表签字,创立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不存 在法律障碍或潜在风险。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经营范围为: 制造加工销售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停车 设备、电控设备、光纤设备及成套配件:上述产品的安装、维修、保养: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术除外)。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棚有稳定的供应商和畅 通的供应渠道。发行人采购所需的原材料全部由制造中心下设的采购部完成, 不 存在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杳,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系 统,并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机器设备、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发行人产品生 产全部由制造中心下设的各生产车间完成,发行人的所有产品均为发行人独立生 产和制造。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杳, 发行人的产品销售, 全部由营 销中心独立完成, 不存在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的情况。发行人直接面向客户销 售本企业的产品,有独立的客户群,发行人直接与客户签订合同。发行人产品销 售独立于股东和其他关联方。

5、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均为自筹,所有借款均由发行人直接与贷款 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不存在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借款的情况。发行人资金的取得 和使用均不受股东和其他关联方的控制和影响。

6、发行人未与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订立任何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二)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1、发行人系由康力集闭整体变更设立, 发行人依法继承康力集团的资产。

2、发行人独立完整地拥有其生产经营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和齐全的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不存在与他人共有的情况。

3、发行人独立完整地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权、商标权和专有技术。

4、根据"天衡审字 (2008) 586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08年3月31日, 发行人拥有 21,939.38 万元的净资产, 发行人依法享有并独立行使上述资产的财 产权利, 能够独立运营并完成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 定。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杳,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董事、监事,并由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股东超 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人事任免的情形: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领薪; 发行人财务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兼职。

2、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定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 资管理制度,发行人员工与关联方员工独立分开,不存在互相聘用员工的情形。 发行人持有吴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社险苏字 32052515003520), 经查阅发行人的有关缴费凭证, 发行人已为其职工依法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发行人在人员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 和财务核算体系, 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 制度。发行人的开户银行及基本银行帐号为: 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蒸塔分理处, 账号为: 543601040000142;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苏州新达开户银行及基本银行帐 号为: 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莘塔分理处, 账号为: 54360140001306: 发行人控股 子公司运输公司的开户银行及基本银行帐号为: 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莘塔分理 处, 账号为: 543601040005513。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基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2、发行人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发行人持有江苏省吴江市国家税务局 和吴江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吴江国税登字320584724190073号"税务登记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置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发行 人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且发行人已聘 任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发行人的内部设立了相 应的职能部门。

1、发行人股东大会由其全体股东组成,为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公 司章程》第32条所规定的职权。

2、发行人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为发行人的日常决策机 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第64条所规定的职权。发行人董事会 现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

3、发行人监事会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和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 代表监事组成,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第 88 条所规定的职权。监事会现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

4、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机构

发行人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主持发 行人的日常工作。总经理下设副总经理3名、财务总监1名、市场总监1名、总 工程师1名,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市场总监、总工程师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并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发行人不同部门的管 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 和办公场所,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发行人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 其它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机构、财务、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发起人或股东

(一) 发起人和股东

1、发起人及其主体资格

根据全体发起人于2007年9月30日签署的《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协议》和发行人创立大会于2007年10月20日通过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发 起人包括9名自然人股东和7名法人股东,该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 自然人发起人

①王友林, 男, 1963年5月9日出生, 中国国籍, 住所在江苏省吴江市芦

墟镇莘塔新传路 114号, 身份证号码为 320525196305094439。

②朱奎顺, 男, 1936年8月2日出生, 中国国籍, 住所在江苏省吴江市芦 墟镇莘塔府时路 268 号, 身份证号码为 320525193608024434。

3朱美娟, 女, 1965年9月4日出生, 中国国籍, 住所在江苏省吴江市芦 墟镇莘塔新传路 114 号, 身份证号码为 320525196509044425。

4陈金云, 男, 1957年10月10日出生, 中国国籍, 住所在江苏省吴江市 芦墟镇莘塔府时路 276 号, 身份证号码为 32052519571010451X。

6顾兴生, 男, 1963年4月8日出生, 中国国籍, 住所在上海市嘉定区黄 渡镇朱家村 271号, 身份证号码为 310222196304083837。

⑥刘占涛, 男, 1970年11月29日出生, 中国国籍, 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 太阳宫金星园 3楼 3 单元 3093 号, 身份证号码为 620102197011295357。

⑦沈舟群, 女, 1969年8月1日出生, 中国国籍, 住所在江苏省吴江市松 陵镇鲈乡园别墅区169号, 身份证号码为32052519690812527。

(8)张利春, 男, 1961年2月4日出生, 中国国籍, 住所在广东省中山市南 区广东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集体户口, 身份证号码为 150203196102040936。

(6)朱瑞华, 男, 1971年5月10日出生, 中国国籍, 住所在上海市闵行区莲 花南路 1288 弄 74 号 1102 室, 身份证号码为 310226197105101617。

经本所律师核查, 前述9名自然人发起人均为中国公民, 住所均在中国境内, 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法人发起人

①苏州尼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5942102614), 成立于 1998年1 月6日,住所在苏州工业园区珠泾路55号,法定代表人为倪祖根,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 房地产开发(凭资质经营); 投 资工业、商业、房地产、服务行业以及提供相关管理咨询服务: 自有房屋机器设

备的租赁业务:销售家用电器、机器设备及零配件。根据其营业执照的记载,苏 州尼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通过2006年度工商年检。

②苏州伟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持有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5842188675), 成立于 2007年9月14日, 住 所为吴江市松陵镇永康路12号伟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为王惠忠, 注册资本 2, 420 万元,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 资产管理收益。

③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0001104788), 成立于 2000年3月31日, 住所为江苏省苏州市狮山路 2 号新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为吴友明,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 实业投资, 企业资产重组、 投资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根据其营业执照的记载,江苏省苏高 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通过 2006年度工商年检。

4 苏州国发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5001105286), 成立于 2007 年 1 月 12 日, 住 所为苏州市东大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为陶纪利,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企业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 创业企业投资业务, 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 理服务业务。根据其营业执照的记载,苏州国发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已通过 2006年度工商年检。

6 北京鑫汇安泰商留有限公司, 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15009260071), 成立于 2006年1月6日, 住所为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民营经济工业区民和路1号1幢202室,法定代表人为金鸿 吉, 注册资本500万元,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 销售日用百货、 服装、鞋帽、针织纺品、机械电子设备、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计 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汽车配件、文化办公用品:销售塑料制品。根据其营业 执照的记载, 北京鑫汇安泰商贸有限公司已通过2006年度工商年检。

6 北京海利众诚经贸有限公司, 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11009806506), 成立于 2006年7月26日, 住所 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C231, 法定代表人为张宏波, 注册资 本 450 万元,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 销售日用百货、日用杂品、 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服装、鞋帽、针织纺品、五金、 交电、塑料制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根据其营业执照的记载,北京海利众诚 经贸有限公司已通过 2006 年度工商年检。

(7)苏州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5112110366), 成立于 2004 年 2 月 25 日, 住 所为苏州市清塘新村综合楼 21号, 法定代表人为陆亚君, 注册资本 4,000 万元,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 实业投资、科技研发投资: 投资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通讯器材、成套设备、 化工产品(除危险品)、办公用品。根据其营业执照的记载,苏州博融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已通过 2006年度工商年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前述 7 名法人发起人均为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并依法存续 的公司法人。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的人数、住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各发起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及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

2、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

各发起人均为发行人的前身康力集团的股东。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10,000 万元,根据全体发起人于 2007 年 9 月 30 日签署的《康力电梯股份有限 公司发起人协议》,各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发行人。各 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友林 6,539,00 65.3900
苏州尼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0.00 6.0000
苏州伟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600.00 6.0000
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5.0000
苏州国发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400, 00 4.0000
北京鑫汇安泰商贸有限公司 400.00 4.0000
100.0000
12.00 0.1200
12.00 0.1200
17.00 0.1700
40.00 0.4000
65.00 0.6500
65.00 0.6500
155.75 1.5575
164.25 1.6425
150.00 1.5000
280.00 2.8000
10,000.00

(二)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

根据"天衡验字(2007)89号"《验资报告》,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康力集 团净资产折合股份投入股份有限公司, 其所有出资已全部到位, 各发起人已投入 股份公司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及产权争议。

(三) 发行人系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 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 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发 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转移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自然人王友林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65.39% 的股份, 且其一致行动人朱奎顺、朱美娟亦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1.6425%和 1.5575% (合计为3.2%) 的股份, 因此自然人王友林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自然人发起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 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发行人的法人发起人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法人。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份有限公 司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发行人最近三年以来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实际控 制人无权利能力受限制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发起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及产权界定与确认

1、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由康力集团以整体变更形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 22 日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设立。

2、发行人的股本

根据"天衡验字(2007)89号"《验资报告》,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10,000 万元,每股面值 1 元, 合计 10,000 万股, 由康力集团截至 2007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53, 128, 590. 25 元, 按 1:0. 6530 的比例折合而成。发行 人设立时的全部股份由全部 16 名股东以其在公司持有的净资产同比例折股全额 认购,股本结构为: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友林 6,539.00 65.3900
苏州尼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0.00 6.0000
苏州伟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600.00 6.0000
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5.0000
苏州国发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400.00 4.0000
北京鑫汇安泰商贸有限公司 400.00 4.0000
北京海利众诚经贸有限公司 280.00 2.8000
苏州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0.00 ٠.
1.5000
朱奎顺 164.25 1.6425
朱美娟 155.75 1.5575
陈金云 65.00 0.6500
顾兴生 65.00 0.6500
刘占涛 40.00 0.4000
沈舟群 17.00 0.1700
张利春 12.00 0.1200
朱瑞华 12.00 0.1200
合计 10,000.00 10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资,不存在产权纠 纷及风险,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产权界定与确认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1月28日《关于康力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国资复「2008]13号), 确认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国有股权管理的申报程序和材料符合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规定,同意苏州市国资委提出的康力电梯的国有股 权管理方案, 康力电梯股本总额为 10.000 万股, 其中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持有500万股,占总股本的5%。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本结构及股权界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和风险。

(二) 发行人的股权变动

1、发行人变更设立前的股权变动。

(1) 1998年10月20日的增资扩股

①1998年10月20日,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同意股东王友林以实物出资方 式追加投资35万元。根据吴江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书》、 吴江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评估鉴证和江苏省吴江市公证处出具的《资产拍 卖协议公证书》((1998)吴江证经内字第550号),该等出资经苏州信诚会计师 事务所于1999年1月7日出具的"苏信所验[1999]字第015号"《验资报告》验 证,已全部缴足。本次增资后,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王友林 120.40 73.86
朱林荣 21.30 13.07
王小林 21.30 13.07
合计 163.00 100.00

②公司依法讲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并于1998年1月12日重新取得了吴江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2000年11月20日的增资扩股

①2000年11月20日,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同意股东王友林追加出资 137 万元。该等出资经苏州信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0年 11月 20日出具的 "苏信所验[2000]字第992号"《验资报告》验证,已全部缴足。本次增资后, 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 - - - -
股东名称
万元 出资比例
(%)
王友林 257.40 85.80
朱林荥
21.30
王小林
----
21.30
合す 300.00 100.00

②公司依法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干2000年11月20日重新取得了苏州 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2001年1月10日的增资扩股

①2001年1月10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至1,500万元, 其中由股东王友林追加货币出资 275 万元、实物出资 500 万元: 王小林、朱林荣 分别追加货币出资 80 万元,并由新股东朱美娟投入货币资金 126 万元、朱小娟 投入货币资金139万元。该等出资经苏州信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1年 1月19日出具的"苏信所验[2001]字第80号"《验资报告》验证,已全部缴足。 本次增资扩股后, 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王友林 1032.40 68.82
朱林荣 101.30 6.75
王小林 101.30 6.75
朱美娟 126.00 8.40
朱小娟 139.00 9.28
合计 1500.00 100.00

②公司依法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并于 2001年1月 20日, 重新取得了苏州 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2001年2月16日的股权转让。

①2001年2月16日, 公司股东王友林、王小林、朱林荣、朱美娟、朱小娟 与朱奎顺共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王小林、朱 林荣将其对公司的全部出资202.6 万元转让给朱美娟,朱小娟将其对公司的金部 出资139万元转让给朱奎顺。同日,公司股东会对上述出资转让进行了确认。本 次股权转让后, 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k = 1$

咨额
$ -$

$\mathbf{T}$
(%)
$\cdots$
77
-
-AVN
1032.
40
.oo
68.
---------
$\sim$ 328.
60
Qſ
4.1
朱奎顺
.
.39
ሰስ
oc
Q
نات
J.
_

100.00

1500.00

合计

②公司依法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4) 2002年11月2日的增资扩股

①2002年11月2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至3.000万元, 其中由股东王友林追加出资1,039万元、朱美娟追加出资300万元、朱奎仁追加 出资 161 万元。该等出资经苏州信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1 月 5 日 出具的"苏信所验[2002]字第872号"《验资报告》验证,已全部缴足。本次股 权增资扩股后, 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王友林 2071.40 69.05
朱美娟 628.60 20.95
朱奎顺 300.00 10.00
合计 3000.00 100.00

②公司依法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并于2001年11月7日,重新取得了苏州 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 2004年2月16日的增资扩股

①2004年2月16日,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同意增加注册资本至5000万元, 其中由股东王友林追加出资1328.6万元、朱美娟追加出资400万元、朱奎顺追 加出资 271.4 万元。该等出资经苏州信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2 月 18日出具的"苏信所验[2004]字第120号"《验资报告》验证,已全部缴足。本 次增资扩股后,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王友林 3400.00 68.00
お美婦 1028.60 20.57
おでもいく おくしゃ おんじょう おくしゃ おんじょう おくしゃ おんじょう おおし おおし おおし おおし おおし しゃくいん おおし 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 571.40
合计 5000.00 100.00

②公司依法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并于 2004 年 2 月 19 日, 重新取得了苏州 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 2006年1月16日的增资扩股

①2006年1月16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至8,000万元,

其中由股东王友林追加出资 2,000 万元、朱美娟追加出资 1,000 万元。该等出资 经苏州信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8日出具的"苏信所验[2006] 字第 503号"《验资报告》验证,已全部缴足。本次增资扩股后,股东出资额和 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王友林 5400.00 67.5000
朱美娟 2028.60 25.3575
朱奎顺 571.40 7.1425
습计 8000.00 100.0000

②公司依法讲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并于2006年12月24日,重新取得了苏 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 2007年1月16日的增资扩股

①2007年1月16日,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同意增加注册资本至10,000 万 元, 其中由股东王友林追加出资 1.350 万元、朱美娟追加出资 507.15 万元、朱 奎顺追加出资 142.85 万元。该等出资经苏州信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7 年1月18日出具的"苏信所验[2007]字第022号"《验资报告》验证,已全部缴 足。本次增资扩股后,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王友林 6750.00 67.5000
朱美娟 2535.75 25.3575
朱奎顺 714.25 7.1425
合计 10000.00 100.0000

②公司依法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并于 2007 年 1 月 24 日, 重新取得了苏州 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 2007年9月19日的股权转让

①2007年9月19日,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同意股东王友林将其对公司的出 资额,以原值分别转让给陈金云 0.65%、顾兴生 0.65%、刘占涛 0.4%、沈舟群 0.17%、 张利春 0.12%、朱瑞华 0.12%: 股东朱奎顺将其对公司的出资额, 以 1.540 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苏州国发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4%、以 577.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苏州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 股东朱美娟将其对公司的出资额, 以 2,31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苏州尼盛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6%、以 2,310 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苏州伟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6%、以 1.9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苏省苏高新 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以 1.5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鑫汇安泰商贸有限 公司 4%、以 1.07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海利众诚经贸有限公司 2.8%。本次股 权转让后,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王友林 65, 390, 000 65.3900
苏州尼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00,000 6.0000
苏州伟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6,000,000 6.0000
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5.0000
苏州国发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4,000,000 4.0000
北京鑫汇安泰商贸有限公司 4,000,000 4.0000
北京海利众诚经贸有限公司 2,800,000 2.8000
苏州博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00,000 1.5000
朱奎顺 1,642,500 1.6425
朱美娟 1,557,500 1.5575
陈金云 650,000 0.6500
顾兴生 650,000 0.6500
刘占涛 400,000 0.4000
沈舟群 170,000 0.1700
张利春 120,000 0.1200
朱瑞华 120,000 0.1200
合计 100,000,000 100.0000

②公司依法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所律师注意到,股东王友林在1997年以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实物出资, 该等实物出资未经过评估。鉴于该等实物出资有当时购买设备的收据证实,并且 该等物出资经验资机构按照当时实际价值进行了验资,该验资结果亦得到公司其 他股东的认可,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相应的规范登记,并未损害其他股 东的权益。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出资真实、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注意到, 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在 2002年11月7日向公司核 发的"(L2254公司变更[2002]第11070000号)"《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中, 将公司的实际设立日期"1997年11月03日"误输入为"1997年10月03日", 公司在此后的历次工商登记变更中一直延用此误输入的日期。本所律师认为, 由 于公司具体经办人员未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操作有误所共同 造成的该等登记上的瑕疵, 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在审查了公司变更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等资料后认为, 公司变更设立前的历次股本演变均已履行了必要法定程序, 符合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发起设立后的股本变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自设立后不存在股 本变动的情形。

(三)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以及发行人各发起人作出的承诺,各发起人 均未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质押,未在该等股份上设置任何第 三者权益, 亦未对该等股份所含的投票权、收益权做任何限制性安排, 该等股份 不存在任何被司法冻结或权属争议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及其演变合法、合规、 直实、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风险。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1、经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 的经营范围为: 制造加工销售;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停车设备、电控 设备、光纤设备及成套配件; 上述产品的安装、维修、保养;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相一 致, 其业务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其经营行为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调查和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发生过变更, 但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 成立以来经营范围变更情况为:

(1) 1998年10月20日的经营范围变更

1998年10月20日,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同意增加经营范围。公司依法进 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并于1998年1月12日重新取得了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 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变更为: 生产、销售升降电梯及自动扶梯 成套配件、电控设备、光纤设备。

(2) 2000年11月20日的经营范围变更

2000年11月20日,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同意增加经营范围。公司依法进 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并于 2000年11月20日重新取得了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 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为:制造加工、销售电梯及自 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停车设备、电控设备、光纤设备及成套配件、上述产品的 安装、维修及保养。

本所律师注意到,本次经营范围变更后,公司与苏州新达发生一次名称变更 和资产置换,公司主营业务由电梯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转变为电梯整机的生产、 销售、安装和维保,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 名称变更

①公司原主要从事电梯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并拥有与此相关的全部资源, 其当时的名称为"苏州新达电扶梯成套部件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00 万元:

②为有利于公司差异化竞争和业务的拓展,当时与公司处于同一实际控制下 的苏州新达设立于2000年11月, 拟从事电梯整机的生产和销售, 其当时的名称 为"苏州康力电梯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00万元:

32001年6月, 苏州新达在申请电梯整机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发现根据《工 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地14号令发布, 1999年9月1日起实施), 新建电梯制造项目被列为禁止投资项目, 对于 1999 年9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不再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梯生产许可证)。

此时, 苏州新达已经完成了前期筹建工作, 公司的股东为了保证既有业务发 展规划的实现并避免资源浪费,决定由公司从事电梯整机业务,由苏州新达从事

电梯零部件业务。

42001年6月28日, 经公司和苏州新达股东会分别决议, 同意苏州新达名 称变更为"苏州新达电扶梯成套部件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变更为"苏州康力电 梯有限公司"。

52001年7月2日,公司与苏州新达分别向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 称变更,并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于2007年7月3日取得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资产置换

①2001年7月8日, 经苏州新达股东会决议, 同意增加注册资本至 1,500 万元, 其中由股东王友林追加出资800万元。该等出资经苏州信成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于 2001年7月10日出具的"苏信所验「2001]字第 549号"《验资报告》 验证, 已全部缴足。

苏州新达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01年7月13日取得苏州市 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2001年7月31日, 苏州新达未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为 1,500 万元, 公司 未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为 1,564 万元。

2001年8月1日,公司与苏州新达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约定以截至2001 年7月31日的双方帐面净资产进行整体置换。

本次名称变更与资产置换后, 公司于 2002 年 1 月 18 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 XK21-191 9066), 开始从事电梯整机的生产和销售: 苏州新达则承继了电梯零部 件生产和销售的全部资源, 开始从事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与苏州新达在 2001年8月1日整 体资产置换之前对外发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现均已履行完毕,未发生损害股 东及债权人权利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与苏州新达的本次名称变更业经各自股东会决议一致通 过,并经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登记,该等变更合法、有效:公司从 事电梯整机的生产和销售业务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 其经营行为合法、有效: 本 次整体资产置换已履行完毕,不再存在法人人格、资产混同的状态,亦不存在法 律障碍或潜在风险。公司本次主营业务的变更, 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 实质性法律障碍。

(3) 2005年12月5日的营业范围变更

2005年12月5日, 原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同意增加经营范围。公司依法 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并于2005年12月9日,重新取得了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 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为:制造加工销售:电梯、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停车设备、电控设备、光纤设备及成套配件: 上述产品 的安装、维修、保养: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 其他变更, 且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均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最近三年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资质

1、发行人的经营资质

(1) 特种设备制造资质

发行人于2004年8月23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编号为: TS2310041-2008), 获准的电梯制造范围包括: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 杂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该证书有效期至2008年8月22日。

(2) 特种设备安装资质

发行人于 2004年8月31日取得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特 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为: TS3310023-2008), 获准的从事电梯制造

范围包括: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该证书有效期至 2008年8月22日。

(3) 建设工程施工资质

①发行人干 2008年3月31日取得江苏省建设工程管理局换发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为:(苏) IZ 安许证字[2005]050549), 许可范围为: 建筑施工, 该证书有效期为 2008年 03月 03日至 20011年 03月 02日。

②发行人于 2007年 11月 13日取得江苏省建设工程管理局换发的《建筑业 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 B2104032058401), 资质等级为: 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 包二级。

(6) 进出口资质

发行人于 2005年12月19日取得了经江苏省对外留易经济合作厅备案登记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为: 00262902号)。

2、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苏州新达的经营资质

苏州新达于 2007年12月25日取得了经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各案登 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为: 00515517号)。

3、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运输公司的经营资质

(1) 运输公司干 2006 年 4 月 27 日取得了吴江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为: 苏交运管许可苏字 320584310960 号), 获准的经 营范围为: 普通货运, 证件有效期至 2010年4月27日。

(2)运输公司于2006年4月27日取得了吴江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 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证》(编号为: 苏运输辅助许可字苏 320584600503 号), 获准的经营范围为: 货运代理(代办), 证件有效期至2010年4月27日。

(三) 发行人经营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符的资质证书

和许可证书,并在其规定的范围进行生产经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合法、有效。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书面承诺, 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其全部业务均在中国大陆经营。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天衡审字 (2008) 586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在 2005、2006、2007年度及 2008年 1-3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7, 473. 69 万元、 38, 288. 92 万元、52, 682. 82 万元和 13, 499. 64 万元, 分别占发行人当期全部收 入的 99.62%、99.42%、99.62%和 99.55%。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所投入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均处于适 用状况,不会影响其持续经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均没有限制公司的经营期限, 发行人亦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需要终止的事由: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 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发行人经营所需的资质证书均在有效期内。本所律师 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合法、合规,最近三年以来主营业务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风险。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1) 干友林, 直接持有发行人 65.39%的股份, 扣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总经 理,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 朱奎顺, 直接持有发行人 1.6425%的股份, 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系翁婿 关系,系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3) 朱美娟, 直接持有发行人 1.5575%的股份, 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系夫妻 关系,系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上述的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或股东"之"(一)发起人和股东" 部分。

(4) 朱小娟, 女, 1973 年 9 月 8 日出生, 中国国籍, 住所在江苏省吴江市 莘塔乡龙泾村三组, 身份证号码为 320525730908442。

朱奎顺与朱小娟系父女关系, 朱美娟与朱小娟系姐妹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朱小娟现未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也未持有发行人其他关联 方的股权。

2、发行人的其他发起人

(1) 发行人的法人发起人为: 苏州尼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发行人 6%的股份: 苏州伟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持有发行人 6%的股份: 江苏省苏高新 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发行人 5%的股份: 苏州国发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 持有发行人 4%的股份; 北京鑫汇安泰商贸有限公司, 持有发行人 4%的股份; 北京海利众诚经贸有限公司, 持有发行人 2.8%的股份: 苏州博融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持有发行人 1.5%的股份:

(2) 发行人的其他自然人发起人为: 陈金云, 持有发行人 0.65%的股份; 顾 兴生, 持有发行人 0.65%的股份: 刘占涛, 持有发行人 0.4%的股份: 沈舟群, 持 有发行人 0.17%的股份: 张利春, 持有发行人 0.12%的股份; 朱瑞华, 持有发行 人 0.12%的股份。

上述发起人的具体情况参阅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或股东"之"(一) 发起人和股东"部分。

3、发行人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

(1) 苏州新达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 持有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5842113223), 成立于 2000年11月2日, 住所在蒂塔镇府时路, 法定代表人为朱美娟, 注册资本 2240 万元, 公司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 技术研发、制造、加工、销售: 电梯、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及工艺设备: 以上产品的安装、维修、保养: 停车设备的制造: 自营 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技术除外)。其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名称
股东姓名
-------------
-------------
出资额
$\pi$
---------------------------------------

比例
(%)
ж


60
2217.
00
99.
朱美娟
Property
40
22.
00
——
л.
ৰক
-----
00
2240.
00
100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2)苏州康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苏州市吴江丁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5842185529), 成立于 2005年10月28日, 住 所在吴江市芦墟镇莘塔社区联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为王友林,注册资本 1,280 万元,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 普通货运、货运代办。其股东出 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4$
康力电梯 800.00 62.
50
ᄻᄴᆓᇵᇶ 480.00 . 50
습뉘 1280.00 100.00

(3) 苏州奔一机电有限公司, 持有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5842186097), 成立于 2006年3月21日, 住所 在吴江市芦墟镇莘塔社区联芦莘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为朱美娟,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 生产销售: 自动扶梯不锈钢梯级、 自动人行道不锈钢梯级。其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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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0 0

(4) 广州广都电扶梯配件有限公司, 特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1212003960), 成立于 2006年9月27日, 住 所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红棉大道48号1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为朱美娟, 注册 资本 200 万元,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 生产、加工、批发、零

售: 电梯零配件、自动扶梯零配件、自动人行道零配件、停车设备。其股东出资 额和出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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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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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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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4、发行人历史上的关联方

(1) 吴江鼎峰句装材料厂, 原持有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个人 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5842814011), 成立于 2001年6月20日, 住所在芦墟汽车站北, 投资人为朱美娟, 经营范围为: 制造销售: 纸板、纸箱、 包装用品(不含印刷)。

2007年12月26日, 吴江鼎峰包装材料厂经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准注销。至此, 吴江鼎峰包装材料厂不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2) 苏州康力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 原持有苏州市吴 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5842181228), 成立于 2002年10月18日, 住所在吴江市芦墟莘塔府时路, 法定代表人为朱美 娟, 注册资本 300 万元,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 电梯、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维修及保养。

12002年10月, 安装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cdots$
出资额
五元。
出资比例
$(*)$
康力隼团 00
180.
ΩΩ
60
王友林 120.00 ------
습讨 00
300.

②2002年12月, 康力电梯向朱美娟转让其持有的40%股权。本次股权转让 后其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股东夕称
-----
音箱
历元.
Ж.
---
出资比例
(%)
康力集团 $^{00}$
180.
60
٨í
----
王羊起 120.00 nr
40.
승计 300.00 00
100.

32007年5月14日, 经安装公司股东会决议, 同意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该公司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并于2007年9月29日经苏州市吴 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

至此, 安装公司不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3) 苏州康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 原持有苏州市吴 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5842181226), 成立于 2002年10月18日, 住所在芦墟镇莘塔联南路, 法定代表人为王友林, 注册资本4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电梯及自动扶 梯、自动人行道、电控设备、光纤设备及成套设备。

①2002年10月,销售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资额

$\pi$ :
出资比例
′‰.
隹团
_________
240.00 Ωſ
60
$\cdots$
苏州新达 160.00 11
合计 00
400.
00
nn

②2007年5月14日, 经销售公司股东会决议, 同意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该公司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并于2007年9月29日经苏州市吴 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

至此, 销售公司不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4) 苏州康力嘉和别墅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别墅电梯公司"), 持 有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5842187286), 成立于 2003年2月21日, 住所在吴江(芦墟) 汾湖经济开发 区,法定代表人为孙琳,注册资本 2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 围为: 电梯及电梯零部件的开发设计: 家用电梯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 (以上项目涉及资质的凭资质经营)。

①2006年3月,王友林与康力集团以收购股权的方式取得嘉和别墅电梯公 司的股权。其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
$H\overline{\pi}$ )
≁tāl
出资
(%)
王友林 00
120.
00
60
康力集团 00
80.
u
合计 200.
00

②2007年10月, 经嘉和别墅电梯公司股东会决议, 康力集团将其持有的嘉 和别墅电梯公司股权转让给自然人郑九妹。该公司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并于 2007 年 10 月 8 日取得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公司准予变

更登记通知书》。本次股权转让后基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王友林 120.00
--------------------------------------
60.
m
郑九妹 .00
80.
4U
合计
------
200.00 00
100.

32007年10月, 经嘉和别墅电梯公司股东会决议, 康力集团将其持有的嘉 和别墅电梯公司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孙琳。该公司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于 2007年10月16日取得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公司准予变更 登记通知书》。本次股权转让后基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
----- -----------------
股东名称
____
出资额
「元)
出资比例
(%)
孙琳 120.00
____
00
60.
$\cdots$

郑丿
80.00
-----------
$^{00}$
40
合计
____
200.00 100.00

至此, 物业公司不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5) 苏州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 持有苏州市 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5842184402), 成立于 2004年11月9日, 住所在芦墟镇莘塔联南路, 法定代表人为孙琳, 注册 资本 1,860 万元,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 房地产开发、设计、 建造、销售;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屋租赁;市政工程建设;物业管理;(以上涉 及资质的凭有效资质经营)。其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①2004年11月,房地产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康力集团 1000.00 62.00
朱美娟 500.00 31.00
朱奎顺 100.00 7.00
合计 1600.00 100.00

②2006年3月,康力电梯以经评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 260 万元对房地 产公司增资扩股。本次增资扩股后其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康力集团 1260.00 68.00
朱美娟 500.00 27.00
朱奎顺 100.00 $\alpha$
5.
合计 1860.00 100.00

32007年8月, 经房地产公司股东会决议, 康力集团、朱美娟分别将其持

有的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孙琳。该公司依法办理了丁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于 2007年9月28日取得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公司准予变更登 记通知书》。本次股权转让后其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____
出资比例
$(*)$
孙琳 1760.
00
95.
00
朱奎顺 100.00
----
00
5.
合计 00
1860.
-----
00
.00.

至此, 房地产公司不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6) 苏州康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持有苏州市吴江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205842185672),成 立于 2005年12月9日, 住所在吴江市芦城镇莘塔社区联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为孙琳, 注册资本100万元,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 物业管理 (凭资质经营)。

12005年12月, 物业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比。
--- 出资额
--------------------------------------- 五元。 $(\%)$
万焦闭 ΩΩ
70. 70
出羊根 ___
nn
30.
--------
30.
습눠 100.00 00
100.

②2007年8月, 经物业公司股东会决议, 康力集团将其持有的物业公司股 权转让给自然人孙琳。该公司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07年9月 5 日取得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本次 股权转让后其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车亿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
孙琳
-----
00
70.
$\alpha$
70
$- - - -$
$-$
朱美娟
00
30.
Ωſ
30,
습计 00
00 1
00
100

至此, 物业公司不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1、因共同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

(1) 康力集团与朱奎顺共同投资设立运输公司

(1)2005年9月26日, 康力集团与朱奎顺共同决议设立运输公司。

②运输公司依法办理了设立登记手续, 并于 2005年10月 28日取得苏州市 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关联投资行为已履行完毕。

(2) 康力集团与朱美娟与共同投资设立物业公司

①2005年12月8日, 康力集团与朱美娟共同决议设立苏州康力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

②苏州康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设立登记手续,并干2005年12月 9日取得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关联投资行为已履行完毕。

2、因增资扩股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1) 朱美娟投资开办的吴江鼎峰包装材料厂对苏州新达增资

①2007年5月22日,苏地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分公司出具"(吴 地) 苏地[2007] (估) 字第 006 号"《土地估价报告》, 评估认为: "吴国用 (2003) 字第 06029007"《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面积为 29,122.7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 权价值为 741.14 万元。

②2007年5月28日,经苏州新达股东会决议,同意增资740万元,同意吴 江鼎峰包装材料厂以经评估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资认购本次全部增资。该等出资 经苏州信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4年2月18日出具的"苏信所验[2007] 字第 298号"《验资报告》验证,已全部缴足。本次增资扩股后,股东出资额和 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康力集团 700, 00 31.25
朱美娟 590.00 26.30
朱小娟 210.00 9.38
吴江鼎峰包装材料厂 740.00 33.03
合计 2240.00 100.00

③苏州新达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干2007年6月28日取得苏州 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本次关联增资行为已履行完毕。

3、因股权收购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1) 发行人收购吴江鼎峰包装材料厂、朱美娟、朱小娟特有的苏州新达股权

①2007年6月28日, 苏州新达股东会决议, 同意股东朱小娟将全部出资额 按原值 210 万元转让给康力集团,同意股东吴江鼎峰包装材料厂将全部出资额按 原值740万元转让给康力集团,同意股东朱美娟将全部出资额590万元中的567.6 万元部分按原值转让给康力集团。本次股权转让后,其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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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苏州新达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07年7月11日取得苏州 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本次关联收购行为已履行完毕。

(2) 苏州新达收购朱小娟特有的奔一机电股权

12007年8月21日, 经奔一机电股东会决议, 同意股东朱小娟将其对奔一 机电的出资额 1,400 万元桉原值转让给苏州新达。

②奔一机电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07年9月10日取得苏州 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本次关联收购行为已履行完毕。

(3) 苏州新达收购朱奎顺、朱美娟持有的广都配件股权

①2007年8月24日,经广都配件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朱奎顺将出资额120 万元按原值转让给苏州新达,同意股东朱美娟将出资额80 万元按原值转让给苏 州新达。本次股权转让后, 其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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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广都配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07年9月26日取得广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本次关联收购行为已履行完毕。

(4) 苏州新达收购朱奎顺持有的运输公司股权

①2007年8月28日, 经运输公司股东会决议, 同意股东朱奎顺将其对运输 公司的出资额480万元按原值转让给苏州新达。本次股权转让后,其股东出资额 和出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康力集团 800.00 50
----
苏州新达 .00
480.
50
77
合计
. .
1280.00 $00\,$
100.

②运输公司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07年9月5日取得苏州 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本次关联收购行为已履行完毕。

(5) 苏州新达收购朱奎顺持有的奔一机电股权

①2007年9月21日, 经奔一机电股东会决议, 同意股东朱奎顺将其对奔一 机电的出资额 600 万元按原值转让给苏州新达。本次股权转让后,其股东出资额 和出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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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奔一机电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07年9月28日取得苏州 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本次关联收购行为已履行完毕。

4、因购销合同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1) 2006年3月, 发行人与奔一机电签订一份《采购合同书》, 约定发行人 通过订单的方式向奔一机电采购或委托定作物品,价格参考当地物资商情并协商 确定。本次关联购销中实际发生交易金额为 396.34 万元, 占发行人年度购货比 例为 1.34%。

本次关联购销行为已经履行完毕。

(2) 2007 年 1 月, 发行人与嘉和别墅电梯公司签订一份《电梯部件定作合 同》,约定发行人向该公司采购别墅电梯配件,合同总价款为127.85万元。本次 关联购销中实际发生交易金额为 109.27 万元,占发行人年度购货比例为 0.27%。

本次关联购销行为已经履行完毕。

5、因担保发生的关联交易

2007年11月21日, 王友林以自有的人身险保险单, 为发行人与中国银行 吴江市支行签订的"(08106)农银承字 (2007) 第 00000039 号"《商业汇票银行 承兑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担保金额为84.6万。

本次关联担保行为尚在履行中。

(三)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进行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关联交易 公平、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 联交易予以了充分的披露, 没有损害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 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 鉴于公司在该阶段尚 未制定相关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所有关联交易均签订了书面协议, 协议的内容 客观、公正, 价格合理、公允, 且该等关联交易均已履行完毕, 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现象。

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人作为单方面受益人,由控股股 东为其申请承兑商业汇票提供质押担保,亦不会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造成任 何损害。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关联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

障碍。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审议权限、 程序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除上述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没有未披露 的基他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1、关联交易的决策及监督

(1)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可以按照正 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3. 决定公司的对外相保及关联交易(须 由股东大会宙议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2.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意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 主管机关报告。

(2) 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 0.5%的....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 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 0.5%至5%之间的....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公司总经理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 在市场寻找就该项交易与第三方讲行,从而以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总经理应 对有关结果向董事会作出解释。当确定无法寻求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 易时, 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

理性时, 须考虑以下因素:.... 独立董事应对本条所述的关联交易发表明确的独 立意见。……本条所述之关联交易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5%以上的,....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除具备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本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④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1) 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 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有关交易及基目的的简要

说明:(四) 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 及比重:(六)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者出售某一公司权益的, 应当说明该公司的实 际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七)本次关联交易 对公司是否有利: (八)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的上述规定, 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其它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也 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

(五)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2007年10月,为避免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给发行人造成损害,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王友林出售了其持有的嘉和别墅电梯公司的 100%的股权。具体参阅本 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部分。

2008年1月,为避免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给发行人造成损害,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 人员均出具了《放弃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函》作出放弃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 的承诺。

1、控股股东王友林的承诺

①本人及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或者企业(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目前并没 有从事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②在本人拥有股份公司实际控制权期间,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 干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除 非股份公司明示同意,本人将不采用代销、特约经销、指定代理商等形式经营销 售其他商家生产的与股份公司产品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产品。凡本人有任何商业机 会可能会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股份

公司。

③本人将督促本人的直系亲属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 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4) 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 直至本人不再对股份公司有重大影响为 $11$

(6)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 明、承诺和保证。

2、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朱奎顺、朱美娟的承诺

①本人及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或者企业(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目前并 没有从事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②在本人拥有股份公司股份期间,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 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除非股份公 司明示同意,本人将不采用代销、特约经销、指定代理商等形式经营销售其他商 家生产的与股份公司产品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产品。凡本人有任何商业机会可能会 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股份公司。

3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 直至本人不再对股份公司有重大影响为 $1$ $\vdash$ .

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 明、承诺和保证。

2、特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苏州尼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伟 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1)本公司及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或者企业(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目前并 没有从事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活动。

②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 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活动。 凡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

会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股份公 司。

3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 明、承诺和保证。

3、发行人其他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陈金云、顾兴生、刘占 涛、沈舟群、朱瑞华、张利春、孟庆东、李军的承诺

①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或任职期间,本人及附属公司或者附 属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 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②不向其业务与股份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 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3如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股份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同 意赔偿股份公司相应损失。同时本人违反本承诺所获得利益归股份公司所有。

4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 明、承诺和保证。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与关联方同业竞争。

(七)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与关联方曾经 发生和正在发生的历次关联交易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财务报告对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披 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和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中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 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在其财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中对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讲行了充分披露。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 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产

1、发行人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房屋所有权证》及本所律师核杳, 发行人共取得两 处房屋之所有权,具体如下:

发行人现持有吴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吴房权证芦墟字第15001390号"《房 屋所有权证》,房屋座落: 芦城镇莘塔社区联南路北侧, 产别: 股份制企业房产, 建筑面积: 31, 191. 79 平方米, 颁证时间: 2007 年 12 月 17 日。

发行人现持有吴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吴房权证汾湖字第15001501号"《房 屋所有权证》,房屋座落: 汾湖镇莘塔社区联南路南侧, 产别: 私有房产, 建筑 面积: 44.145.01平方米, 颁证时间: 2008年4月3日。

2、苏州新达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房屋所有权证》及本所律师核查,苏州新达共取得 一处房产之所有权,具体如下:

苏州新达现持有吴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吴房权证芦墟字第15001467号" $\langle \hat{c}_i, \hat{c}_j \rangle$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坐落: 芦墟镇莘塔社区府时路, 产别: 股份制企业房产, 建筑面积: 6,485,43平方米, 颁证时间: 2008年1月24日。

3、运输公司的房屋

目前并无自有房产, 其目前生产经营场所为其承租发行人房屋使用, 具体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第(七)项。

4、在建工程

①根据本所律师核查, 苏州新达尚有一处在建工程, 该在建工程所用苏州新 达自有的"吴国用(2008)第0602900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 并已取得吴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吴发改中心备 发[2006]1730 号)、吴江市临沪经济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吴 临沪城规副(2007)字013号)、吴江市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320584200703260101") 等相关批准文件。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已依法取得 工程建设所必需的政府批准、许可及备案文件,手续完备,上述在建工程的建造 行为合法、有效。

②根据本所律师核查, 苏州新达尚有一处房产未取得相关权属证书, 具体情 况如下:

上述房产座落于汾湖镇联南路北侧,占地面积 71,045.40平方米,规划建筑 面积 31, 208 平方米。

其中苏州新达已以出让方式取得"吴国用(2008)第06029007-2号"和"吴 国用(2008)第0602911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面积合计为41,790.10 平方米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尚有 29,225.3 平方米土地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苏州新达已于 2008 年 2 月 21 日与吴江市国土资 源局就前述 29.225.3平方米土地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已按照 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相关土地权属证书尚在办理过程中。

上述房屋的建造已取得如下政府批准、许可及备案文件:

苏州新达干 2005年8月25日取得吴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 备案通知书》(吴发改中心备发「2005]611号): 2005年9月12日和9月15日取 得吴江市建设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吴城规地(2005)字322号") 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吴城规副(2005)076号):于2006年10月24日 取得吴江市临沪经济区规划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吴临沪城规 副(2006)字108号):于2005年10月20日和10月30日取得吴江市建设局核 发的两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分别为: 320525200510200201 2005-0755 和 320584200610300101 2006-0932)。

上述房屋权属证书尚在办理过程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已依法取得工程建设所必需的政府批准、许可及备 案文件,手续完备,上述在建工程的建造行为合法、有效:苏州新达取得上述土 地和房屋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 形资产

1、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共取得 以下四处国有土地之使用权:

(1) 发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吴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的"吴国用(2008) 第 06029032-1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座落, 芦城镇莘塔社区联南路北侧, 地号: 029-032, 地类 (用途): 工业, 使用权类型: 出让, 使用面积: 25.521.00 m2, 终止日期: 2054年11月1日。

(2) 发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吴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的"吴国用(2008) 第 06029042-1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座落: 芦墟镇率塔社区联南路北侧, 地号: 029-042, 地类 (用途): 工业, 使用权类型: 出让, 使用面积: 46.674.40 m2, 终止日期: 2052年7月19日。

(3) 发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吴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的"吴国用(2008) 第 06029111-1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座落: 汾湖镇莘塔社区联南路南侧, 地号: 029-111, 地类(用途): 工业, 使用权类型: 出让, 使用面积: 69, 501.80 m2, 终止日期: 2054年3月31日。

(4) 发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吴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的"吴国用(2008) 第 06029144-1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座落: 汾湖镇莘塔社区联南路南侧, 地号: 029-144, 地类 (用途): 工业, 使用权类型: 出让, 使用面积: 10.513.30 m2, 终止日期: 2057年6月17日。

2、苏州新达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本所律师核查, 苏州新达共取 得以下四处国有十地之使用权:

(1) 苏州新达以出让方式取得吴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吴国用(2008) 第 06007006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座落:芦墟镇蒸塔社区府时路,地号: 007-006, 图号: 37.50-19.50, 地类 (用途): 工业, 使用权类型: 出让, 使用 面积: 12,672.80 m', 终止日期: 2049 年 10 月 18 日。

(2) 苏州新达以出让方式取得吴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吴国用(2008) 第 0602903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座落:芦墟镇莘塔社区府时路,地号: 029-033, 地类(用途): 工业, 使用权类型: 出让, 使用面积: 4,439.8 m', 终 止日期: 2054年11月1日。

(3) 苏州新达以股东投入方式取得吴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吴国用(2008) 第0602900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十地座落:芦城镇莘塔社区联南路北侧, 地号: 029-007, 地类(用途): 工业, 使用权类型: 出让, 使用面积: 29122.7 m2, 终止日期: 2053年6月11日。

(4) 苏州新达以出让方式取得吴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吴国用(2008) 第 0602911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座落:吴江市汾湖镇联南路北侧,地号: 029-113, 地类(用途): 工业, 使用权类型: 出让, 使用面积: 12,667.40 m2, 终止日期: 2056年12月30日。

2、商标权

(1) 发行人的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杳,发行人持有如下 14 项国内注 册商标:

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康力 第7类 1912490 2003年01月14日至 申请注册
2013年01月13日止
«ML 第7类 1912491 2003年01月14日至 中请注册
2013年01月13日止
K •NL 第7类 3113145 2003年09月14日至 申请注册
2013年09月13日止
$\overline{4}$ 康力电梯
Kanglidianti
第7类 3783529 2005年12月07日至
2015年12月06日止
中请注册
5 K •NL 第37类 3783531 2006年05月28日至 中请注册
2016年05月27日止
6 K ·NL 第6类 3783532 2005年09月07日至 申请注册
2015年09月06日止
7 K ·NL 第12类 3783533 2005年10月07日至 申请注册
2015年10月06日止
8 K •NL 第9类 3783534 2005年10月07日至 申请注册
2015年10月06日止
9 康力 第40类 3783535 2005年12月21日至 申请注册
2015年12月20日止
10 3783536 2006年05月28日至
康力 第37类 2016年05月27日止 中请注册
2005年09月07日至
11 康力 第6类 3783537 2015年09月06日止 申请注册
2005年09月21日至
12 康力 第12类 3783538 2015年09月20日止 中请注册
2005年10月07日至
13 康力 第9类 3783539 2015年10月06日止 申请注册
2005年12月21日至
14 K •NL 第40类 3783530 2015年12月20日止 申请注册

3、专利权、专有技术

(1) 专利权

①发行人已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
---------------- -- --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1 一种无机房电梯 ZL200320110501.2 2003年10月18日
$\boldsymbol{2}$ 电梯的轿厢 ZL200520072336.5 2005年6月3日
3 电梯轿厢的底托架 ZL200520072337.X 2005年6月3日
4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支撑机构 ZL200520072502.1 2005年6月6日
5 电梯的轿厢围壁 ZL200520072501.7 2005年6月6日
6 自动扶梯桁架 ZL200520072503.6 2005年6月6日
7 电梯的上梁装置 ZL200520072500.2 2005年6月7日
8 自动扶梯的链轮防偏机构 ZL200520072674.9 2005年6月13日
9 电梯的轿厢门 ZL200620075931.9 2006年7月21日
10 电梯曳引传动装置 ZL200620076019.5 2006年7月25日
11 电梯的曳引传动机构 ZL200620075471, X 2006年7月27日
12 曳引电机 ZL200720034134.0 2007年1月25日
13 指纹识别按钮 ZL200720034133.6 2007年1月25日
14 电梯的限速器涨紧装置 ZL200720034131.7 2007年1月25日
15 电梯的复合导靴 ZL200720034135.5 2007年1月25日

②发行人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

$\mathcal{L}_{\mathrm{eff}}$

——————
____
AWK.
. .
.
--
__
_
__

$\sim$
------- ---------------------------------------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出入口盖板套件 ZL03317034.7 2003年6月9日
$\boldsymbol{2}$ 电梯控制厢(1) ZL200530084309.5 2005年6月3月
3 电梯控制厢(2) ZL200530084308.0 2005年6月3月
$\overline{4}$ 出入口盖板 ZL200530084307.6 2005年6月3月
5 自动电扶梯链轮导轨(1) ZL200530084900.0 2005年6月8月
6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链轮返轨(1) ZL200530084902.X 2005年6月8月
7 电梯的链轮返轨 (2) ZL200530084901.5 2005年6月8月
8 链轮导轨(2) ZL200530084903.4 2005年6月8月
9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导轨
(圆弧段)
ZL200530084904.9 2005年6月8月
10 客梯轿厢 ZL200530085316.7 2005年6月20日
11 观光梯轿厢 ZL200530085315.2 2005年6月20日
12 残疾人用电梯轿厢 ZL200530131987.2 2005年10月19日
13 电梯厅门 ZL200530131986.8 2005年10月19日
14 电梯轿厢的吊顶 ZL200530131985.3 2005年10月19日
15 电梯轿厢(别墅) ZL200530131988.7 2005年10月19日

②苏州新达已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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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专利均为申请注册取得, 保护期限为从专利申 请日起十年。

(2) 专有技术

①发行人的专有技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如下 4 项专有技 术:

技术名称 取得方式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TWJ1000/1.0−JXW 无机房电梯 自主开发 苏科鉴字[2003]第400号
2 KLT30-1000 自动扶梯 自主开发 建科鉴字[2005]第043号
3 KLG/VF1000/2.0 (VVVF) 观光电梯 自主开发 建科鉴字[2005]第044号
KLK2/VF1600/3.0 (VVVF) 高速乘客电梯 自主开发 建科鉴字[2005]第045号

②苏州新达的专有技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苏州新达持有如下2项专有技 术:

取得方式 技术名称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D10C800 自动扶梯控制柜 苏科鉴字[2007]第038号 $\mathbf{1}$ 自主开发 $\overline{2}$ 大高度自动扶梯上下部驱动总成 自主开发 苏科鉴字[2007]第039号 4、特许经营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特许经营权。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1、主要生产设备: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包括: 数控液压剪扳机、数控液压折 弯机、数控激光切割机、数控多孔位冲床、数控转塔冲床、数控金属板开槽机、 数控闸式剪扳机、电动单梁起重机、涂装设备、涂装生产线、机床、多工位数控 冲床、高性能冲床、自动喷房、焊接机器人、数控中心、大高度工装、人行道工 装、桁架工装、起重行车等。

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都是用于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的生产资料。根据"天衡宙字(2008)586号"《宙计报告》及发行人 提供的材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有完整的购置凭证并 已入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交通运输工具

(1) 发行人的交通运输工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如下交通运输工 具:

序号 名称 号牌号码 规格型号
变型拖拉机 苏 E-T1301 变型拖拉机 YT24D2
2 奥迪轿车 苏 E-VG517 奥迪 AUD1A6L1.8TAT
3 奥迪轿车 苏 E-VG576 奥迪 AUD1A6L1.8TAT
4 尼桑客车 苏 E-T8672 尼桑 ZN6491E2G 客车
5 奔驰轿车 苏 E-VJ681 奔驰 VDBNG67J94A 轿车
6 全顺面包车 苏 E-TA936 全顺 JX6541DF-M 客车
7 奧迪轿车 苏 E-TG452 奥迪 FV720ITCVT 轿车
8 长城客车 苏 E-TK260 长城 CC6510S1 客车
9 桑塔纳轿车 苏 E-AA893 桑塔纳 SVW7182HF1 轿车
10 帕萨特轿车 苏 E-U0315 帕萨特 SVW7183LJi 轿车
11 帕萨特轿车 苏 E-U0366 帕萨特 SVW7183LJi 轿车

②苏州新达的交通运输工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 苏州新达拥有如下交通运输工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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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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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 -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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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运输公司的交通运输工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运输公司拥有如下交通运输工 具:

序号 名称 号牌号码 规格型号
解放牌牵引车 苏 E-T4559 CA4161P1K2A80 重型半挂牵引车
永旋牌半挂车 苏 E-T221 挂 JAT9281 重型普通半挂车
东风牌货车 苏 E-V0858 东风牌 EQ1082T5ADA 货车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车辆所有权未设置任何抵押等他项权。

根据"天衡审字(2008)586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 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为发行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购买而取得,均有完 整的购置凭证并已入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财产的产权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上述财产中除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部分房产因 向银行贷款设定抵押担保和向关联方出租外,其他主要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行使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贷款并设定抵押担保的情况,具体参阅本律师工 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六)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部分。

经本所律师核杳及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利瑕 疵、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 财产的取得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土地、房屋均以出让、自主

建设或股东投入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商标、专利均以申请注册方式取 得, 交通运输工具均为购买取得。

本所律师注意到,由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名称变更,其部分商标、专 利的权利人名称变更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但是, 鉴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名称变更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因此上述权属证书的变更手续不存 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取得均合法、有效,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 潜在纠纷的情形。

(六) 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

1、主要财产的抵押

由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苏州新达名称变更,相关房屋、十地权属证书的 编号有所变化。为方便阅读, 前述权属证书换发前后编号变化情况对照如下:

产权人 权属证书换发前 权属证书换发后
苏州新达 吴房权证莘塔字第 15000718号 吴房权证芦墟字第 15001467号
$\boldsymbol{2}$ 苏州新达 吴国用 (2000) 第 0600254 号 吴国用 (2008) 第 06007006号
3 苏州新达 吴国用(2004)第 06029033 吴国用 (2008) 第 06029033-1号
$\overline{4}$ 苏州新达 吴国用 (2004) 第06029113号 吴国用 (2008) 第 06029113-1 号
5 苏州新达 吴国用 (2007) 第 06029007-1 号 吴国用 (2008) 第 06029007-2 号
6 发行人 昊国用(2007)第 06029111 号 吴国用 (2008) 第 06029111-1 号

(1) 发行人于 2007 年 2 月 12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签订 了合同编号为"11020220-2007年(吴江)抵字 0120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以自有的"吴国用(2007)第060291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 69501.8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签订的编 号为"11020220-2007年(吴江)字 0286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供抵 押担保。该等抵押经吴江国土资源局登记并核发了"吴押他项(2007)第0363 号"《土地他项权证》。

(2) 苏州新达于 2006年5月19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签订了合同编 号为"(08106)农银高抵字(2006)0008号"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借款人自 2006年5月19日起至 2008年5月18日期间,可根据需要向贷款人借

款最高不超过117万元,季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同日, 苏州新达与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8106) 农 银高抵字(2006)0008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的"吴房权证莘塔字 第15000718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 2223.08平方米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 抵押担保。同时, 原由合同编号"(08106) 农银高抵字 (2004) 0007 号"的《最 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合同编号为"(08106) 农银借字(2006) 0006 号"和合 同编号为"(08106) 农银借字(2006) 0012 号"的《借款合同》项下尚未结清 的债务本息亦由该合同提供担保。该等抵押经吴江市建设局登记并核发了"吴房 他字第00055983号"《房屋他项权证》。

(3) 苏州新达于 2007 年 1 月 16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签订了合同编 号为"(08106) 农银高抵字(2007) 0002号"的《最高额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 借款人自 2007年1月16日起至 2009年1月15日期间,可根据需要向贷款人借 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季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同日, 苏州新达与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8106) 农 银高抵字(2007)0002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的"吴国用(2004) 第 06029033"《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 4439.8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 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 原由合同"(08106) 农银高抵字(2005) 0033 号"的 《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合同编号为"(08106) 农银借字(2006) 0033 号" 的《借款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债务本息亦由该合同提供相保。该等抵押经吴江 国土资源局登记并核发了"吴押他项(2007)第0074号"《土地他项权证》。

(4) 苏州新达于 2007 年 5 月 21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签订了合同编 号为"(08106)农银高抵字(2007)0010号"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借款人自 2007 年 5 月 21 日起至 2009 年 5 月 20 日期间, 可根据需要向贷款人借 款最高不超过210万元,季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同日, 苏州新达与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8106) 农 银高抵字(2006)0010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的"吴房权证莘塔字 第15000718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3704.57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为上述借

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 原由"(08106) 农银高抵字(2005) 0013 号"的《最 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合同编号为"(08106) 农银借字(2007) 0004 号"的《借 款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债务本息亦由该合同提供担保。该等抵押经吴江市建设 局登记并核发了"吴房他字第00068127号"《房屋他项权证》。

(5) 苏州新达于 2007 年 5 月 21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签订了合同编 号为"(08106) 农银高抵字(2007) 0011号"的《最高额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 借款人自 2007年5月21日起至 2009年5月20日期间,可根据需要向贷款人借 款最高不超过188万元,季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同日, 苏州新达与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8106)农 银高抵字(2007)001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的"吴国用(2004) 第 06029033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 4439.8 平方米的土地为上述借款提 供抵押担保。同时, 原由"(08106) 农银高抵字 (2005) 0003 号"的《最高额 抵押合同》担保的合同编号为"(08106) 农银借字(2006) 0033 号"的《借款 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债务本息亦由该合同提供担保。但抵押合同双方在办理抵 押登记手续时, 苏州新达以"吴国用(2000) 第06002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项下的12672.8平方米的土地为上述《最高额借款合同》提供了抵押担保,该等 抵押经吴江国土资源局登记并核发了"吴押他项(2007)第1252号"《土地他项 权证》。

(6) 苏州新达于 2007 年 5 月 21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签订了合同编 号为"(08106)农银高抵字 (2007) 0012 号"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借款人自 2007年5月21日起至 2009年3月2日期间,可根据需要向贷款人借 款最高不超过 192 万元,季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同日, 苏州新达与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8106) 农 银高抵字 (2007) 0012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的"吴国用 (2004) 第 06029113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 12667.40 平方米的土地为上述借款 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原由合同编号为"№32901200600013688"的《保证合同》 担保的合同编号为"№32101200600022342"的《借款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债 务本息亦由该合同提供担保。该等抵押经吴江国土资源局登记并核发了"吴押他

项(2007)第1268号"《土地他项权证》。

(7) 苏州新达于 2007 年 7 月 16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签订了合同编 号为"(08106)农银高抵字(2007)0015号"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借款人自2007年5月21日起至2009年3月2日期间,可根据需要向贷款人借 款最高不超过 533 万元, 季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同日,苏州新达与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8106)农 银高抵字 (2007) 0015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的"吴国用 (2007) 第 06029007-1 号"《国有十地使用证》项下的 29122.7 平方米的土地为上述借款 提供抵押担保。同时, 原由合同编号为"№32901200600013688"的《保证合同》 担保的合同编号为"№32101200600022342"的《借款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债 务本息亦由该合同提供担保。该等抵押经吴江国十资源局登记并核发了"吴押他 项(2007)第1840号"《土地他项权证》。

除上述抵押外, 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其他质押、留 置或实质性的法律瑕疵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部分房屋、土地因正常经营活 动而设置的抵押已在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并不影响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对相关房屋、土地的使用。

(七)发行人的房屋土地租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生了如下房屋租赁事项:

1、2005年11月1日, 发行人将位于吴江(芦城)临沪经济开发区88号的 面积为 141.12 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二间出租给运输公司用于经营办公, 租赁期限 为2005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

2、2008年1月1日, 苏州新达将位于芦墟镇莘塔府时路的面积为4,200平 方米的厂房出租给奔一机电用于办公经营,租赁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 年12月31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房屋租赁行为系交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

法、有效。

(八) 发行人拥有的股权

1、发行人拥有苏州新达99%的股权

2、发行人拥有运输公司 62.5%的股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通过直接投资或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上述股权,业经 上述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并经评估、验资和规范登记,上述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存 在瑕疵, 发行人行使上述股权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1、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借款合同

(1)发行人干2007年2月14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签订 了合同编号为"11020220-2007年(吴江)字0286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为 1,200 万元, 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借款期限自 2007年2月14日至2011年12月10日,用于基础设施投入。该合同项下借款 由发行人以自有十地使用权抵押提供相保。

(2) 发行人于 2007 年 2 月 16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签订 了合同编号为"11020220-2007年(吴江)字0305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为540万元,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借款期限自2007 年 2 月 16 日至 2009 年 12 月 10 日, 用于基础设施投入。该合同项下借款由苏州 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发行人于2007年2月16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签订 了合同编号为 "11020220-2007 年(吴江)字 0308 号" 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为800万元,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借款期限自2007 年2月16日至2011年12月10日,用于基础设施投入。该合同项下借款由苏州 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 发行人干 2007 年 2 月 16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签订 了合同编号为"11020220-2007年(吴江)字0309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为 1,820 万元, 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借款期限自 2007年2月16日至2010年12月10日,用于基础设施投入。该合同项下借款 由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发行人于2007年2月16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签订 了合同编号为"11020220-2007年(吴江)字 0310 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为 1,000 万元, 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借款期限自 2007年2月16日至2009年12月10日, 用于基础设施投入。该合同项下借款 由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担保合同

(1) 发行人于2006年6月19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N232901200600011993"的《保证合同》, 由发行人为苏州新达与中国农业银行 吴江市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Na32101200600019264"的《借款合同》, 提供连 带责任的保证, 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为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本次担保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借款种类为项目融资贷款,借款用途 为土建、设备,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年利率为6.633%,借款期限自2006年6月19 日至2008年12月25日。

(2) 发行人于2006年7月12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32901200600013685"的《保证合同》,由发行人为苏州新达与中国农业银行 吴江市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N232101200600022337"的《借款合同》,提供连 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为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本次担保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借款种类为项目融资贷款,借款用途 为土建、设备,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年利率为6.633%,借款期限自2006年7 月12日至2009年7月11日。

(3) 发行人于2006年7月12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N232901200600013688"的《保证合同》, 由发行人为苏州新达与中国农业银行 吴江市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32101200600022342"的《借款合同》,提供连 带责任的保证, 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为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本次担保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借款种类为项目融资贷款,借款用途 为土建、设备,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年利率为6.633%,借款期限自2006年7 月12日至2009年7月11日。

(4) 发行人于2006年11月29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32901200600021397"的《保证合同》,由发行人为苏州新达与中国农业银行 吴江市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Ne32101200600036763"的《借款合同》, 提供连 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本次担保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借款种类为项目融资贷款,借款用途 为土建、设备,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年利率为6.93%,借款期限自2006年11月29 日至2009年11月28日。

(5)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六)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部 分。

2、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商务合同

(1) 发行人于 2007 年 6 月 10 日与哈萨克斯坦国 DAVIDGE INDUSTRIES LTD 签订一份《货物出口合同》,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 间,发行人向其销售电梯、扶梯或零部件产品,合同总价款为300万美元。双方 还对价格术语、包装、运输、保险、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2) 发行人于 2007年10月19日与福州建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 《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 发行人向其销售电梯 65 台并负责安装, 合同总 价款为 1, 157.9 万元。双方还对付款条件、争议解决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

(3)发行人于2007年12月14日和17日分别与贵阳世纪金源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签订一份《电(扶)梯设备定作合同》及其附件《电(扶)梯设备安装合 同》, 合同约定: 发行人向其销售电梯 168 台并负责安装, 合同总价款为 4,268 万元。双方还对付款条件、争议解决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

(4)发行人于 2007年12月28日与江苏粤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电 (扶) 梯设备定作合同》, 合同约定: 发行人向其销售电梯 23 台, 合同总价款为 322.343 万元。双方还对付款条件、争议解决等相关内容讲行了约定。

(5) 发行人于 2008 年 1 月 22 日与郑州康力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电(扶) 梯设备定作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销售电梯43台,合同总价款为611.6 万元。双方还对付款条件、争议解决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

(6) 发行人于 2008年3月6日与安徽迅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电 (扶)梯设备定作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销售电梯 32 台,合同总价款为 525.15 万元。双方还对付款条件、争议解决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

(7)发行人于2008年3月21日与北京市远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电 (扶) 梯设备定作合同》, 合同约定; 发行人向其销售电梯 57 台, 合同总价款为 779.79 万元。双方还对付款条件、争议解决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

3、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工程合同

(1)发行人于2006年11月6日与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康 力二期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 发行人向其发包康力二期土建工程主体 工程、辅助工程, 合同工期为: 2006年11月6日至2007年10月20日, 合同 总价款为 1.490.8 万元。双方还对付款条件、验收条件、质量保修、违约、索赔 和争议条件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

(2)发行人于2006年11月6日与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康

力二期钢结构屋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发包康力二期钢结构 屋面工程, 合同工期为: 2006年11月6日至2007年10月20日, 合同总价款 为 678 万元。双方还对付款条件、验收条件、质量保修、违约、索赔和争议条件 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

(3) 发行人于 2007 年 11 月 15 日与苏州雄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 份《康力二期办公楼装璜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发包康力二期办公楼内 装饰、外立面装璜、广场景观装璜工程, 合同工期为: 2007 年 11 月 15 日至 2008 年3月10日, 合同总价款为960万元。双方还对付款条件、验收条件、质量保 修、违约、索赔和争议条件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

4、其他合同

(1) 保荐协议

发行人于2008年1月8日与东吴证券干签订一份《首次公开发行保荐协议》, 协议约定: 东吴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 组成保荐工作小组, 选派符合证监 会要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上市具体的保荐工作。

(2) 合作协议

发行人于 2006年10月30日与哈尔滨工业大学签订一份《联合申请合作协 议》, 协议约定: 双方联合申报"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既有建筑设 备改造关键技术研究",双方对课题的主持、参加和研究经费等相关内容进行了 约定。

(3) 保险合同

①2007年11月9日,发行人向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投保 产品壹任险, 保险单号码为: PZAH200732058400000014, 累计赔偿限额 500 万元, 保险责任期限自 2007年11月9日起至 2008年11月8日止。

②2008年3月19日,发行人向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投保 财产保险综合险, 保险单号码为: PQZA200832058400000172, 总保险金额 5890.54 万元,保险责任期限自 2008 年 3 月 26 日零时起至 2009 年 3 月 25 日二十四时止。

③2008年4月21日, 发行人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投保 财产保险综合险, 保险单号码为: AMAE0041HQD2008B000033, 总保险金额 5800 万元,保险责任期限自 2008年4月22日零时起至 2009年4月21日二十四时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前述重大合同均依法订立, 为签署各方之真实意思 表示, 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风险。

(二) 合同主体的变更

发行人系由康力集团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公司形式的变化, 在法律上仍为同一法律主体。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虽存在以康力集团的名义签 订的合同, 但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或潜在风险。

(三)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及本所律师的合理调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未发现发行人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 生的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天衛宙字(2008)586号"《宙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杳并经发行人 书面确认, 除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及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之"(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部分所述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 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所律师注意到,虽然发行人存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控股股东单方 面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 合法有效。

(五) 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本所律师核杳, 发行人截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余额 为 15, 252, 604, 05 元、应付款余额为 4, 822, 495, 92 元, 均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

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上述其他应收、应付款中无应收、应付持有发行人 5% (含 5%) 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关联单位款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审查,本所律师未发现发 行人存在非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发行人 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已发生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前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等行为。整体变更设立前发生的增资扩股行为,具体参阅本律师工作报告"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之"(二)发行人的股权变动"部分。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 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二) 已发生的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前发生的主要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有:

1、发行人出售郑州康力电梯有限公司的股权

(1) 郑州康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康力"), 持有郑州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101002217949), 成立于 2007 年 4 月 17 日,住所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金成东方国际 11 号,法定代表人 为胡筱奎, 注册资本 301 万元,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 电梯的 销售及技术服务: 起重机械、电梯零配件、制冷空调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工 业自动化设备的销售。

(2) 2007年9月1日, 经郑州康力股东会决议, 同意股东康力集团将其出 资额 90 万元按原值转让给谭正荣。该公司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 股权转让履行完毕。本次股权转让后其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股东姓名
.
------
出资额
$T\bar{\pi}$
ास

(%)
胡筱奎 00
911
$\cdots$
谭正荣 00
90.
습고 00 00

2、发行人出售深圳康力电梯有限公司的股权

(1) 深圳康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康力"), 持有深圳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301102717297), 成立于 2007 年 7 月 24 日, 住所在深圳市福田区红棉路英达利科技数码园 B 栋 304-B, 法定 代表人为陈聪, 注册资本 200 万元(实收资本 100 万元),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为: 电梯机电设备的购销以及其他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 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电梯技术的开发、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2) 2007年9月1日, 经深圳康力股东会决议, 同意股东康力集团将其出 资额30万元按原值转让给王东升。本次股权转让后其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

股东姓名
- 新千
互元 .
۳Н
Jail
出资
(%)
陈聪 00
70.
00
---
दार न
-1. 41
00
30.
JU
合立 00
100.
0C
ሰሰ

3、发行人出售嘉和别墅电梯公司的股权

4、发行人出售房地产公司的股权

5、发行人出售物业公司的股权

6、发行人收购朱美娟、朱小娟持有的苏州新达股权

7、苏州新达收购朱小娟持有的奔一机电股权

8、苏州新达收购朱奎顺、朱美娟持有的广都配件股权

9、苏州新达收购朱奎顺持有的运输公司股权

10、苏州新达收购朱奎顺持有的奔一机电股权

发行人已发生的上述 3~10 项收购或出售股权的行为,具体参阅本律师工作 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九、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部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前已发生的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已 经全部履行完毕,该等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以来未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三) 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目前没有其他拟进行的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等计划存在。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童程的制定

2007年10月20日, 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的发 起人或其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0.000 万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会议 审议通过了《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意将该章程作为发行人的正式章 程, 现该章程已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召开的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的《康力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自变更设立以来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任何修改。

(三) 章程内容的合法性

经审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共一百三十二条,详细规定了:总则,经 营宗旨和范围, 注册资本, 设立方式和股份, 股份转让,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 东大会,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 财务会计, 劳动人事制度, 合并、分立、解散

和清算, 通知和公告, 章程修改和附则等内容。

通过对发行人现行《公司童程》内容的审查, 本律师认为, 发行人《公司章 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 章程(草案) 的合规性

2008年1月13日, 发行人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代表10.000 万股股份的股东或其代表参加了会议,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审议《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决定将该《章程》(草案)作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将使用的公司章程, 该等公司《章程》(草 案) 尚待证监会核准和证券交易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并经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备案后正式生效。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的《竟程》(草案)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合发行 人发行上市后规范公司行为的需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制定的 《章程》(草案)的制定程序、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各部门构成。

1、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 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3名为独立董 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 规定的职权。董事会设立有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等四个专业委员会。

3、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 由3名监事组成, 其中2名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 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总经理负责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及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 理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发行人目前聘有总经理1名, 由董事长王友林兼 任:副总经理3名,现分别由陈金云、顾兴生、刘占涛等三名董事兼任:财务总 监、市场总监和总工程师各1名,现分别由沈舟群、朱瑞华、张利春担任。

5、发行人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 对董 事会负责, 现由由董事刘占涛兼任。

6、发行人设办公室、市场部、营销中心、技术中心、质检部、制造中心、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企业文化推进部、法务部、证券部等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如下简图所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未超过董事总数的 1/2, 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06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制度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007年11月26日发行人 200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行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共五十条, 详细规定 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提案与会议通知、股东大会 的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内容。

2、《董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007年11月26日发行人 200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行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共三十二条, 详细规定 了:董事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其职权、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召开、审议程序、表决方式、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董 事会秘书等内容。

3、《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007年11月26日发行人 200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行的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共十九条, 详细规定 了: 监事会的构成、监事的义务、监事会职责: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议事方式、 规则、表决程序、决议、会议记录等内容。

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007年11月26日发行人 200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行的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共二十二条, 详细

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定义、基本原则、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内容。

5、《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007年11月26日发行人 200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行的的《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共四十七条, 详细 规定了: 对外担保的定义、基本规定、担保对象、审查与决议权限、对外担保的 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007年11月26日发行人 200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行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共二十二条, 详细规 定了: 对外投资的定义、对外投资的批准、资产管理、财务审计、披露等内容。

7、《募集资金管理专项制度》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007年11月26日发行人 200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专项制度》。2008年1月13日, 发行人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墓集资金管理专项制度》进行了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募集资金的总额和市场条件的 变化, 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 决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先后顺序和投 资项目的金额等具体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募集资金管理专项制度》共三十五条,详 细规定了: 募集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专户存储和使用管理、使用情况报告、监 督等内容。

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007年11月26日发行人 200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行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共二十四条, 详细规 定了: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意见、工作条件等内容。

9、《总经理工作细则》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007年 11月 10日发行人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行的《总经理工作细则》共五十四条,详细规 定了: 总经理的任免、职权、责任和义务、机构设置、议事规则、报告事项、奖 惩等内容。

10、《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007年11月10日发行人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现行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共十八条, 详细 规定了: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职责、任免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

11、《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008年3月21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现行的《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共二 十四条,详细规定了: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总则、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 策程序、议事规则等内容。

1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008年3月21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现行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共二十一

条,详细规定了: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总则、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 议事规则等内容。

1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008年3月21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现行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共 二十三条, 详细规定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总则、人员组成、职责权限、 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内容。

1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008年3月21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现行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共二十四 条,详细规定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总则、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 议事规则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制定了健全、完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度: 该等规则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其内容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发行人自 2007年10月设立以来, 召开创立大会一次, 召开股东大会三次(其 中临时股东大会二次、年度股东大会一次); 董事会召开会议四次; 监事会召开 会议四次。

1、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具体如下:

(1) 2007年10月20日, 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

(2) 2007年11月26日, 发行人召开了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 2008年1月13日, 发行人召开了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4) 2008年4月12日, 发行人召开了2007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在召开前均已向全体股东发出了书面通 知,会议通知日期与会议召开日期时间间隔均在15日或15日以上(其中年度股 东大会时间间隔在20日以上), 出席会议的股东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进行了表决,并作了详细的会议记录。

2、发行人召开的董事会具体如下:

(1) 2007 年 10 月 20 日, 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 2007年11月10日, 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3) 2007 年 12 月 25 日, 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4) 2008年3月21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在召开前均已向全体董事发出了书面通 知, 会议通知日期与会议召开日期时间间隔均在10日或10日以上, 全体董事均 亲自或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了各次会议并签到,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 进行了表决,并作了详细的会议记录。

3、发行人召开的监事会具体如下:

(1) 2007年10月20日, 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 2007年11月10日, 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3) 2007年12月25日, 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4) 2008年3月21日, 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历次监事会在召开前均已向全体监事发出了书面通 知, 会议通知日期与会议召开日期时间间隔均在10日或10日以上, 全体监事出 席了各次会议并签到, 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进行了表决, 并作了详 细的会议记录。

本所律师核杳了发行人提供的全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等法律文件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 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及蕾事会的授权

1、股东大会的授权。

2008年1月13日发行人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官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办 理以下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包括:

(1) 授权董事会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2) 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时机、发行和定价方式、 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和最终的发行数量:

(3) 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部门要求, 全权办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 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所有必须的法律文 件、重大合同:

(4) 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 办理有关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5) 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的其他事项:

(6) 授权有效期: 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董事会的授权

2007年11月1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 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以下范围内向中国农业银行吴江 市支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

(1) 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包括本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 等信用品种)最高不超过陆任万元:

(2) 公司可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①以本公司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物实际状况及价值以正式签 订的抵押合同为准:

②以本公司拥有的机器设备抵押,抵押物实际状况及价值以正式签订的抵押 合同为准:

3以本公司拥有的动产质押,质押物实际状况及价值以正式签订的质押合同 为准:

4由第三人提供担保, 担保方式、担保期间等以正式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3) 授权有效期限为 2007年11月11日至 2008年11月10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行为符合我国《公司法》 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授权内容、范围均合法、 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现有董事会成员9人,其中独立董事 3人: 监事会成员 3人, 其中职工监事 1人。董事会聘有总经理 1人: 副总经理 3人: 董事会秘书1人: 财务总监1人: 市场总监1人: 总工程师1人。

1、发行人现任董事:

(1) 王友林: 男, 中国国籍, 出生于 1963 年, 大学学历, 高级工程师, 高 级经济师。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友林为公司创始人及主要发起人股东、 曾在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莘塔通用机械厂工作,历任科长、厂长等职,为中共 吴江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中共苏州市第十次代表大会代表: 2006 年吴江市优 秀企业家,中国电梯协会理事,苏州轨道交通产业协会会长,苏州市建筑机械金 属结构协会电梯委员会副理事长、副主任, 吴江市电梯行业协会会长, 苏州大学 董事会常务董事,江苏省设备监理协会副理事长,苏州市体育总会副主席。

(2) 刘占涛: 男, 中国国籍, 出生于1970年, 硕士学历, 2007年至今在公 司工作, 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历任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职 员、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3) 倪祖根: 男, 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 出生于1957年, 大学 学历,工程师。现任公司董事,未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历任苏州春花吸尘器厂工 程师、副厂长,苏州金莱克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苏州金莱克清洁器具有限公司 总经理,现为苏州尼盛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尼盛置业(苏州)有限公司董事 长。

(4) 王忠: 男, 中国国籍, 出生于 1972年, 硕士学历, 经济师、会计师。 现任公司董事,未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历任苏州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投资管 理部副科长,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现为 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5) 陈金云: 男, 中国国籍, 出生于4957年, 中专学历, 工程师 4998年 至今在公司及苏州浙达王作,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苏州新达总经理。历任 吴江电梯厂车间主任、厂长。

(6) 顾兴生: 男, 中国国籍, 出生于 1963年, 大学学历, 工程师。1999年 至今在公司工作,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历任上海建达电 梯厂设备科科长、厂长, 嘉定区马蹄镇政府招商引资办主任。

(7) 任天笑: 男, 中国国籍, 出生于 1944年, 大学学历, 教授级高工、现 任公司独立董事,未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历任陕西省眉县农机厂、化肥厂、省机 械设备成套公司技术员。1979年起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作,历任机械化所 副所长、所长、机械化分院院长、北京建筑机械化研究院院长。现为中国电梯协 会理事长、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8) 马建萍: 女, 中国国籍, 出生于 1973年, 硕士学历, 注册会计师(其 有证券从业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未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历任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 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经理, 现为十海华 鼎会让师事务所合伙人。

(9) 顾峰: 男, 中国国籍, 出生于1971年, 本科学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未担任公司其他职务。1995年获律师资格,1996年获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 授予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历任上海长江律师事务所、上海瑛明律师事

务所、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发行人现任监事:

(1) 王惠忠: 男, 中国国籍, 生于 1963 年, 硕十学历, 高级经济师, 高级 工程师。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未担任公司基他职务。曾获 2000 年苏州市优秀 建筑企业家、2004年吴江市先进工作者、2005年吴江市十大优秀民营企业家。 历任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董事长、高级工程师,吴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 公司。江苏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工程师, 现为苏州伟业投资集闭有 限公司董事长。

(2) 金云泉: 男, 中国国籍, 出生于1957年, 中专学历, 高级经济师, 2000 年至今在公司工作,现任公司监事兼基建办主任。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 莘塔分理处副主任。

(3) 仟建华,男,中国国籍,出生于1971年,中学学历。2000年至今在公 司工作,现任公司职工监事。曾在吴江北达电梯有限公司、吴江伟达电梯有限公 司从事电梯生产、安装工作。

3、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1) 总经理1名, 由公司董事长王友林兼任。

(2) 副总经理 3名, 由公司董事陈金云、顾兴生、刘占涛兼任。

(3) 董事会秘书1名, 由公司董事刘占涛兼任:

(4) 财务总监1名, 由沈舟群担任, 其简历如下:

沈舟群: 女, 中国国籍, 出生于 1969 年, 本科学历,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 产评估师。2005年至今在公司工作,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历任吴江市机电设备 总公司主办会计, 苏州信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项目经理、评估项目经理。 其任发行人财务总监的任期为2007年10月至2010年9月。

(5) 市场总监1名, 由朱瑞华担任, 其简历如下:

朱瑞华: 男, 中国国籍, 出生于1971年, 硕十学历, 工程师。2002年至今 在公司工作,现任公司市场总监。历任上海自动扶梯厂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总 经理助理。其任发行人市场总监的任期为2007年12月至2010年11月。

(6) 总工程师 1 名, 由张利春担任, 其简历如下:

张利春: 男, 中国国籍, 出生于1961年, 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2006年 至今在公司工作,现任公司总工程师。历任内蒙古包头钢铁公司设计院项目经理, 蒂森克虏伯电梯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了江苏省科技成果 转化专项资金项目"KLT 高速总线变频节能大高度重型自动扶梯", 组织研发了 "嶺秀"等一系列公司最新产品。其任发行人总工程师的任期为2007年12月至 2010年11月。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七条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以来发 生了如下变更:

1、董事变更

(1) 2004年11月8日, 公司股东会决议, 选举王友林、陈金云、顾兴生为 董事。

(2) 2007年10月20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决议,选举王友 林、陈金云、顾兴生、刘占涛、倪祖根、王忠、任天笑、马建萍、顾峰为发行人 第一届董事会成员。

2、监事变更

(1) 2004年11月8日, 公司股东会决议, 洗举金云泉、朱美娟、朱奎顺为 监事。

(2) 2007 年 10 月 20 日,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决议, 洗举干惠 忠、金云泉、任建华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 2004年11月8日,公司董事会决议,聘请干国强为总经理,陈金云、 顾兴生为副总经理,朱玲花为财务负责人。

(2) 2006年5月8日,公司董事会决议,续聘王友林为总经理,陈金云、 顾兴生为副总经理,朱瑞华为市场总监,顾楠森为总工程师,沈舟群为财务总监。

(3) 2006年10月16日, 公司董事会决议, 增聘张利春为总工程师。

(4) 2007 年 10 月 20 日,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聘请王友 林为总经理, 陈金云、顾兴生、刘占涛为副总经理, 沈舟群为财务总监。

(5) 2007年12月25日,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聘任朱瑞 华为市场总监、张利春为总工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及更换均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上述人 员的职务变动系正常的工作变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大部分成员 最近三年稳定, 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1、发行人独立董事

经 2007年10月22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决议, 选举任天笑、 马建萍、顾峰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独立董事的职权

(1) 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2) 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3) 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勒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 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 立董事除具备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公司还赋予独 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 (指本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三名独立董事不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相任董事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上述三名独立董事符 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且不存在该指导意见第三条所列举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杳,发行人的独立董事马建萍为会 计专业人员,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 款"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均具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任职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也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 其任职行为合法、合规: 发行人最近 三年以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变化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1、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①所得税: 发行人 2008 年 1 月 1 日前所得税执行 33%税率. 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所得税执行 25%税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

②增值税: 发行人销售收入执行 17%增值税税率, 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出 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的增值税退税政策(整机退税率为 17%), 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③营业税:发行人技术服务收入营业税税率为 5%,安装工程收入营业税率 为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为 5%,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

(5)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率为 4%, 符合《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苏州新达执行的税种、税率

①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前所得税执行33%税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自 2008年1月1日起所得 税执行25%税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

②增值税: 销售收入执行 17%增值税税率, 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出口货物 适用"免、抵、退"的增值税退税政策(整机退税率为17%、零部件退税率为1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营业税: 技术服务收入营业税税率为 5%,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为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率为 4%, 符合《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运输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①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前所得税执行 33%税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自 2008年1月1日起所得 税执行 25%税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

②营业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率为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③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为 5%,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

4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率为 4%, 符合《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收优惠

1、发行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天衡审字(2008)586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 人享受如下一项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拉术改造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税发[2000]13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 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 得税税额不足抵免, 未予抵免的投资额, 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 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 但减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经吴江市地方 税务局"吴地税政技审[2007]008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免企业所 得税通知书》核准,发行人高速电梯、自动扶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可抵免企业 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为 1, 338.91 万元, 自 2007 年度开始抵免。发行人 2007 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 2, 250, 557, 19 万元。

2、苏州新达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天衡审字(2008)586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苏州 新达享受如下三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苏州新达于 2001年被吴江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根 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于优惠 政策的通知》。经吴江市地方税务局"吴地税函[2006]16号"《关于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的批复》批准,同意减征苏州新达 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1,989,802.55元。

(2)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①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税发[2000]13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经吴江市地方税务局吴地税政技

审[2006]002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通知书》核准, 苏 州新达稀土永磁同步曳引机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 投资额为 366, 40 万元, 自 2006年度开始抵免。苏州新达 2006年度抵免企业所 得税 146.56 万元。

②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 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税发[2000]13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吴江市地方税务局"吴地税政 技审「20071009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通知书》核准, 苏州新达电梯、自动扶梯成套部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 设备投资额为 831.34 万元, 自 2007 年度开始抵免。苏州新达 2007 年度抵免企 业所得税 3, 285, 360, 00 元。

(2) 运输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运输公司享有如下一项新办交通运输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 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经吴江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 分局"吴国税三减「2007」32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批准,同意免征 2006 年度的经营所得所得税, 2007年度减半征收所得税。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有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的财政补贴

1、2005年度

(1) 根据 2002年9月13日吴江市科学技术局、吴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02 年吴江市第二批工业科技三项经费匹配项目及江苏省第一批高新技术产品 贴息经费的通知》(吴科[2002]字第 58 号)的精神,发行人获得科研经费 5 万元。

(2) 根据 2004 年 4 月 30 日吴江市科学技术局、吴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04年省火炬计划项目、省星火计划项目及匹配三项经费的通知》(吴科[2004] 字第21号)的精神, 发行人获得科研经费10万元。

(3) 根据 2004 年 11 月 9 日吴汀市科学技术局、吴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04年吴江市第二批科技三项经费匹配项目的通知》(吴科[2004]第68号和吴 财企「2004] 第267号) 的精神, 发行人获得科研经费 10 万元。

(4) 根据 2004 年 12 月 6 日吴江市科学技术局、吴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04年苏州市第二十批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的通知》(吴科[2004]第 81号)的精神,发行人获得科研经费8万元。

(5) 根据 2004年12月16日吴江市科学技术局、吴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04年吴江市第三批科技三项经费匹配项目的通知》(吴科「2004]第84号和吴 财企「2004]311号)的精神,发行人获得科研经费8万元。

(6)根据2005年1月18日吴江市科学技术局、吴江市经济留易委员会、吴 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04 年度吴江市工业和科技发展专项基金重点项目奖励 资金的通知》(吴科[2005]第03号和吴财企[2005]28号)的精神,发行人获得 奖励资金 5 万元。

(7) 根据吴 2005年1月20日吴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吴江市财政局《关于 拨付 2004 年度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通知》(吴经贸委[2005]16 号和吴 财企「2005]94号)的精神,发行人获得扶持资金25万元。

(8)根据2005年7月7日吴江市科学技术局、吴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6 年度吴江市科技招标项目及经费和 2005 年度工业科技招标项目分年度拨款的通 知》(吴科[2005]第45号)的精神,发行人获得分年度拨款10万元。

2、2006年度

(1) 根据 2006年2月27日吴江市科学技术局、吴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吴 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05 年度吴江市工业和科技发展专项基金重点项目奖励 资金的通知》(吴科[2006]第 12 号) 的精神,发行人获得奖励资金 42 万元。

(2) 根据 2006年2月28日吴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吴江市财政局《关于下

达 2005 年度省级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的通知》(吴经留委科[2006]28 号 和吴财企[2006]331 号)的精神,发行人获得扶持资金 25 万元。

(3)根据2006年7月4日吴江市科学技术局、吴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6 年度吴江市科技招标项目及经费和 2005 年度工业科技招标项目分年度拨款的通 知》(吴科[2006]第33号)的精神,发行人获得分年度拨款10万元。

(4)根据 2006 年 11 月 7 日吴江市科学技术局、吴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06年度江苏省火炬计划项目及匹配经费的通知》(吴科[2006]63号)的精神, 发行人获得科研经费 6 万元。

(5) 根据 2006 年 11 月 8 日吴江市科学技术局、吴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06年度江苏省火炬计划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通知》(吴科[2006]第73号)的 精神,发行人获得贴息资金18万元。

(6) 根据 2006年11月24日吴江市财政局、吴江市国家税务局、吴江市地 方税务局和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家税务 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吴财社字「120061199 号)的精神,发行人获得奖 励资金 3.40 万元。

3、2007年度

(1) 根据 2006年12月19日吴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吴江市财政局《关于 下达 2005年度名牌奖励资金的通知》(吴经贸委「2006]127号)的精神, 发行人 获得奖励资金80万元。

(2) 根据 2007年2月7日吴江市财政局、吴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落 实 2006年度重点行业"排头兵"内资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吴财企字[2007]14 号)的精神,发行人获得奖励资金 66.69 万元。

(3)根据 2007 年 2 月 7 日吴江市财政局、吴江市中小企业局《关于下达 2006 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项目扶持资金计划的通知》(吴财企字[2007]15号) 的精神,发行人获得扶持资金20万元。

(4) 根据 2007年1月22日吴江市科学技术局、吴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专 利专项奖励经费的通知》(吴科[2007]第8号)的精神,发行人获得奖励经费1.2 万元。

(5) 根据 2007 年 2 月 28 日吴江市科学技术局、吴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06年度吴江市工业和科技发展专项基金重点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吴科 [2007] 第12号) 的精神, 发行人获得奖励经费10 万元。

(6) 根据 2007 年 4 月 25 日吴江市科学技术局、吴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06年度吴江市第二批工业和科技发展专项基金重点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吴 科[2007] 第21号) 的精神, 发行人获得奖励资金10万元。

(7) 根据 2007年10月10日吴江市财政局《关于拨付 2007年企业新产品开 发补助经费的通知》(吴财企字[2007]142号)的精神,发行人获得补助经费 42 万元。

(8) 根据 2007年7月1日吴江市科学技术局、吴江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专 利专项资金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吴科[2007]第82号)的精神,发行人获 得奖励资金 1.07 万元。

(9) 发行人获得吴江市财政局拨付的扶持企业采标奖励资金 1.50 万元。

4、2008年1-3月

(1) 根据 2007 年 12 月 17 日吴江市财政局 《关于拨付 2007 年度企业新产品 开发补助经费的通知》(吴财企字[2007]178号)的精神,发行人获得开发补助 经费18万元。

(2) 根据 2008年1月10日吴江市节能降耗工作小组办公室、吴江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 2007 年吴江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吴财企字 [2008]12号)的精神,发行人获得补助资金5万元。

(3) 根据 2008 年 1 月 15 日昊江市科学技术局、吴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07年江苏省第三、四批高新技术产品贴息经费的通知》(吴科[2008]第07号) 的精神, 苏州新达获得贴息经费2万元。

(4) 根据 2008年1月21日吴江市财政局、吴江市经济留易委员会《关于下 达装备制造业重点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的通知》(吴财企字[2008]16号)的精神, 发行人获得扶持资金20万元。

(5) 根据 2008年3月26日吴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奖励资金的通知》(吴财企字[2008]48号)的精神,发行人获得奖励资金742.2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府奖励等均取得了地方政 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1、根据江苏省吴江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包括其直接、间接 控股子公司苏州新达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苏州康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奔 一机电有限公司) 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1-3月能遵守国家税收管 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依法缴纳国税, 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吴江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包括其直接、间接控股子公司 苏州新达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苏州康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奔一机电有限 公司) 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1-3月能遵守国家税收管理方面的法 律、法规,依法缴纳地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五)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

发行人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中拟报送 2005、2006、 2007年度及2008年1-3月原始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拟上报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中的财务资料与 发行人报送其税务主管机关的相一致。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据本所律师核杳,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经得到吴江市环境 保护局的批准:

(1) 2008 年 1 月 28 日, 吴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 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吴环建「2008]142号),同意大高度、 公交型扶梯生产线项目按申报内容建设。

(2) 2008年1月28日, 吴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 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吴环建「2008]143号),同意中高速柔 性生产线项目按申报内容建设。

(3) 2008 年 1 月 28 日, 吴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 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吴环建「2008]144号),同意电梯、扶 梯关键部件生产线项目按申报内容建设。

2、发行人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 发行人获得东北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 为: 18-2002-003). 证明环境管理体系符合 GB/T 24001-1996 idt ISO 14001:1996 标准,该体系覆盖范围为:电梯(1000kg,2.5m/s),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产 品的设计、开发、制造、安装、维修及相关活动,证书有效期为 2002年4月8 日至 2005年4月7日。

(2) 发行人获得东北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 为: 01005E10037R1M), 证明环境管理体系符合 GB/T 24001-2400 idt ISO 14001:2004 标准, 该体系覆盖范围为: 电梯 (1600kg, 3.0m/s), 自动扶梯, 自 动人行道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安装、维修及相关活动, 证书有效期为 2005 年9月16日至2008年9月15日。

(二) 发行人在环境保护方面受到的处罚

5-2-99

根据吴江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书面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来能 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未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的 行政处罚。

根据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意 见》(苏环函「2008]84号),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苏州新达能够遵守国家和地 方的环保法律、法规, 近三年来未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 罚。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向的"中高速电梯柔性生产线项目"、"大高度、公交型 扶梯生产线项目"、"电梯、扶梯关键部件生产线项目"和"建设国家级企业技术 中心项目"已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建设, 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 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三)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1、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目前执行的产品技术监督标 准如下:

名称
손品
准号
申梯 标准
GB7588-2003
N GB16899-1997

یون س
标准
GB16899-1997

2、发行人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1) 发行人于2006年9月15日取得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采 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编号为: (2006) 3205C125),证明 KLK 系列乘客电 梯, 符合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示条件, 执行标准编号: GB7588-2003、国际 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 EN81: 1998, 证书有效期为 2006年9月15日至 2009 年9月14日。

发行人干 2007年12月14日取得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换发的《采用 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编号为: (2007) 3205C187),证书有效期为 2007 年 12月14日至2010年12月13日。

(2) 发行人于 2006年9月15日取得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采 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编号为: (2006) 3205C126), 证明 KLR 系列自动人

行道, 符合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示条件, 执行标准编号: GB16899-1997、国 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 EN115: 1995, 证书有效期为 2006年9月15日至 2009年9月14日。

发行人于 2007年 12月 14日取得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换发的《采用 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编号为: (2007) 3205C188), 证书有效期为 2007 年 12月14日至2010年12月13日。

(3) 发行人于 2006年9月15日取得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采 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编号为: (2006) 3205C127), 证明 KLT 系列自动扶 梯, 符合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示条件, 执行标准编号: GB16899-1997、国际 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 EN115: 1995, 证书有效期为 2006年9月 15日至 2009 年9月14日。

发行人于 2007年12月14日取得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换发的《采用 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编号为: (2007) 3205C189), 证书有效期为 2007 年 12月14日至2010年12月13日。

3、发行人的计量合格确认证书

发行人于 2001年6月5日取得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计量合 格确认证书》(编号为: Na (2001) 量认企 (苏) 字 (055087) 号), 证明发行人 在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计量工作符合《江苏省企业计量合格确认规范》 规定的要求。

发行人于 2007年11月14日取得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换发的《计量 合格确认证书》(编号为: Ne (2007) 量认企(苏)字(1619)号), 证书有效期 为2007年11月14日至2010年12月21日。

4、发行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 发行人获得东北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 为:0702Q10109R0M),证明环境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00 idt ISO 9001:2000 标准, 该体系覆盖范围为: 电梯 (1000kg, 2.5m/s),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产

品的设计、开发、制造、安装和服务,证书有效期为 2005年7月14日至 2008 年9月15日。

(2) 发行人获得东北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 为: 01005010248ROM), 证明环境管理体系符合 GB/T 19001-2000 idt ISO 9001:2000 标准, 该体系覆盖范围为: 电梯 (1600kg, 3.0m/s), 自动扶梯, 自 动人行道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安装和服务, 证书有效期为 2005年7月14 日至 2008年9月15日。

5、发行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发行人获得东北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编号为: 01005S10031ROM), 证明环境管理体系符合 GB/T28001-2001 标准, 该 体系适合范围为: 电梯 (1600kg, 3.0m/s),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产品的设计、 开发、制造、安装、维修及相关活动,证书有效期为 2005年9月16日至 2008 年9月15日。

根据苏州市吴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函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 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 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执行等方面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没有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行 为。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1、发行人本次募股资金的投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公司 2008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该次股 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 栗募集资金投资于下列项目: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中高速电梯柔性生产线 8.200
大高度、公交型扶梯生产线 6,520
电梯、扶梯关键部件生产线 5,480
建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3,200
合计 23, 400

上述四个项目的项目总投资额为 23.400 万元,均由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墓集 资金解决: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超过上述项目投资总额, 超过部分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若募集资金不足, 不足部分自筹解决。

上述之"电梯、扶梯关键部件生产线"项目,发行人拟通过对控股子公司苏 州新达增资的方式实施,该等增资方案已经得到苏州新达股东会的同意,待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募集资金到位后实施。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

(1) 中高速电梯柔性生产线项目, 经吴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08 年 1 月11日"吴发改中心备发「2008」46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准予备案, 点投资: 8.200万元, 建设内容: 生产各类电梯。

(2) 大高度、公交型扶梯生产线项目, 经吴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08 年1月11日"吴发改中心备发[2008]47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准予 备案,总投资: 6,520万元,建设内容: 生产各类扶梯。

(3) 电梯、扶梯关键部件生产线项目, 经吴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08 年1月11日"吴发改中心备发[2008]45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准予 备案, 总投资: 5,480万元, 建设内容: 生产各类电梯、扶梯关键部件。

(4) 建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 经吴江市经济留易委员会于 2008 年 1 月11日《登记备案通知书》(备案号: 3205840800161)准予备案, 总投资: 3, 200 万元, 建设规模: 新增主机试验机、梯级实验机、材料分析仪等设备 64 台 (套), 改建企业现有技术中心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电梯、扶梯新产品。

3、环境影响评价

木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七、发行人的

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之"(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部分。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符合以下条件: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全部用于其主营业务,符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2、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 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3、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4、根据 2007年12月25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发行人本 次募集资金用途已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 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疊和盈利能力,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5、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电梯、扶梯关键部件生产线"拟通过发行人 控股子公司实施,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为发行人独立进行, 不存在与他人合 作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 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 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6、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 决定的专项账户, 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墓集资金的运用, 已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已依法在有关部门备案及批准,无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合法、有效。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 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

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 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根据发行人承诺和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和本所律师的核杳,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

3、根据发行人持股5%(含5%)以上的主要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和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王友林签署的声明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決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不存 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制作, 但本所律师参与了对《招股说明 书》的讨论,并对其作了审阅。本所律师特别关注了《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二)本所律师在审阅《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后认为,《招股说明书》及其 滴要不会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所律师确认,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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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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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盖章签署页1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六份,无副本。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为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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