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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5

Apr 1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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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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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 [202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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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8

电话: 86-21-3886 2288 传真: 86-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089 号

致: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力电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电梯”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或“本次会议”), 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 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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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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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康力电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17)(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 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 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 14:30 在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 8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1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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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4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06 人,代表股份数为 392,532,7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053%。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共 6 人,代表股份数为 360,482,1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87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00 人,代表股份数为 32,050,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7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00 人,代表股份数为 32,050,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77%。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 2024 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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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2:《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3:《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4:《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 5:《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议案 7:《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议案 9:《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 议案 10:《关于出售下属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

  • 议案 11:《关于拟出售盘活部分不动产的议案》。

  •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 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 2024 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 同意 391,966,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557%;

  • 反对 443,400 股,弃权 123,1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484,1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8.2325%;反对 443,400 股,弃权 123,100 股。 议案 2:《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同意 391,662,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782%;

  • 反对 341,600 股,弃权 528,900 股。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180,1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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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2840%;反对 341,600 股,弃权 528,900 股。 议案 3:《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91,662,2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782%; 反对 341,600 股,弃权 528,900 股。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180,1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2840%;反对 341,600 股,弃权 528,900 股。 议案 4:《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同意 391,662,5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783%;

  • 反对 349,600 股,弃权 520,600 股。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180,4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2849%;反对 349,600 股,弃权 520,600 股。 议案 5:《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同意 391,662,7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784%;

  • 反对 341,300 股,弃权 528,700 股。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180,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2855%;反对 341,300 股,弃权 528,700 股。

  • 议案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 同意 379,347,5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6410%;

  • 反对 13,065,700 股,弃权 119,500 股。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865,4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8.8614%;反对 13,065,700 股,弃权 119,500 股。 议案 7:《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同意 391,901,6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392%;

  • 反对 493,400 股,弃权 137,700 股。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419,5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8.0309%;反对 493,400 股,弃权 137,700 股。

  • 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同意 391,663,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787%;

  • 反对 348,200 股,弃权 520,6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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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181,8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7.2893%;反对 348,200 股,弃权 520,600 股。

议案 9:《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 392,164,6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062%; 反对 344,800 股,弃权 23,3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682,5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515%;反对 344,800 股,弃权 23,300 股。

议案 10:《关于出售下属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

同意 389,246,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1628%; 反对 338,100 股,弃权 2,948,3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764,2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9.7462%;反对 338,100 股,弃权 2,948,300 股。

议案 11:《关于拟出售盘活部分不动产的议案》

同意 392,182,7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08%; 反对 331,900 股,弃权 18,1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700,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8.9080%;反对 331,900 股,弃权 18,100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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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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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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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叶乐磊: 魏伟强: 吴碧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