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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Y ELEVATOR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3

Apr 2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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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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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康力电梯”或“公司”)委托,指派陆耀华、宁明月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康力电梯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 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康力电梯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3 年3 月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3 年3 月30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在《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2023 年4 月1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王友林先生《关于提请增 加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会议审议效率、减少会议召开成 本,提议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 式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王友林先生的临时提 案资格符合有关规定,且临时提案于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 临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4)2023 年4 月12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在《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暨会议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同意将控股股东提 议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作为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12.00 号提案。 除增加上述议案外,原《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审议事项、公司召开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 年4 月24 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友林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2023 年4 月24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进行,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于2023 年4 月24 日9:15-15:00 的任意时间进 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安排。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 司截止2023 年4 月17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 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1,291,3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57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845,2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29%。

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监事会主席莫林根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副总经理朱瑞华因工 作原因请假未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4、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系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 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2022 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 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开展票据池 业务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拟出售盘活部分不动产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12 项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 通知》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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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和《补 充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据此,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12 项议案均获有效 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 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审议内容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 益 中 陆 耀 华 宁 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