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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max Technologies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0

Jul 1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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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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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承义法字第00223号

致: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接受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超净”)的委托,指派 鲍金桥、陈野然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天华超净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天华超净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 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 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天华超净股东和授权代表共14名,持有天华 超净262,136,714股,均为截止至2020年7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天华超净股东。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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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天华超净第五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 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 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的 表决票进行了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2,136,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 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天华超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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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2020)承义法字第00223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陈野然

二○二〇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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