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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max Technologies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8
Apr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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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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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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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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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华超净 、 发行人 或 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于2014年7月完成,持续督导期至2017 年12月31日。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天华超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目前持续督导期限 已满,东海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 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
|---|---|
| 情况 | 内容 |
| 保荐机构名称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赵俊 |
|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 | 马媛媛、孙登成 |
| 联系电话 | 13916098636、18601602976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 |
|---|---|
| 情况 | 内容 |
| 上市公司名称 |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300390 |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
| 法定代表人 | 裴振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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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 | 谢武 |
|---|---|
| 联系电话 | 0512-62852336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A股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4年7月31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7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超净”)由主 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500,000 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 15,580,000 股,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3,920,000 股),每股发行价为 8.4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31,962,6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2,002,6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9,960,000.00 元,存放于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2014]2718 号” 《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东海证券对天华超净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 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自天华超净完成首发上市当 年剩余时间(上市日期 2014 年 7 月 31 日)以及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 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整个保荐期间,东海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 致的尽职调查工作,参与天华超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查阅相关公开信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文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实地考 察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了对天 华超净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 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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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 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信息披露
持续督导期内,天华超净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代表人能够及时完成对定期报告或临时 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能够及时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披露跟踪报告。
2、现场检查及培训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定期或不定期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天华超净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保荐代表人重点关 注了天华超净的以下问题:(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信息披露是 否与事实相符;(3)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募集资 金的管理是否安全;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4)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为他人提 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5)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 (7)经营状况;(8)公司及股东承诺是否履行;(9)现金分红制度执行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定期对天华超净相关人员进行培 训。
3、督导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天华超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列席 了天华超净部分会议;持续关注天华超净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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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天华超净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 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天华超净合法合规经营;督导 天华超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募集资金使用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天华超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制度建设,督导天华超净按照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自 2015 年 9 月起,天华超净陆续向乐金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乐金电子”)供应擦拭纸、保护膜、无尘布等产品,累计向乐金电子供应产品 15,382,092.00 元(含税价)。双方就上述交易存在纠纷,上述货款 15,382,092.00 元乐金电子一直未予支付。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2016 年 9 月,天华超净就 乐金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拖欠货款违约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苏州工业园区人 民法院受理本案。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中。根据谨慎性原则,2016 年度,公司 已就部分已确认收入的应收账款 8,598,949.57 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就未确 认收入的发出商品 3,807,860.57 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上述事项对公司 2016 年 度经营业绩造成了较大影响。鉴于公司个别销售人员对公司内控制度的理解和执 行并未完全到位,保荐机构建议公司对销售相关人员加强培训,以增强对相关内 控制度的理解和执行。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天华超净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 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 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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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续督导阶段,天华超净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 重要事项,天华超净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 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且 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天华超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 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 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天华超净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 师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 导期间,天华超净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天华超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天华超 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违法违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天华超净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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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 __
马媛媛 孙登成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
赵俊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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