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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max Technologies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Nov 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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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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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7]第221 号

致: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天华超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超净”)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 称“本律师”)就天华超净召开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天华超净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 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天华超净股东和授权代表共11 名,持有天华超净 174,758,470 股,均为截止至2017 年10 月3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天华超净股东。天华超净董事、监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天华超净第四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 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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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 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758,4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592,801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天华超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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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7]第221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张 亘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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