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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max Technologies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5
Mar 1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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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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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5]第21 号
致: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天华超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超净”)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司慧律师(以下 简称“本律师”)就天华超净召开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天华超净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 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天华超净股东和授权代表共15 名,持有天华超净 54,113,299 股,均为截止至2015 年3 月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天华超净股东。天华超净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天华超净第三届董事会和第三届监事会提出, 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 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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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 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 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以54,113,29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030,136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2、以54,113,29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030,136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
3、以54,113,29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030,136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4、以54,113,29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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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030,136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 5、以54,113,29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030,136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6、以13,299,13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4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933,636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7、以53,016,79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4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933,635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8、以54,113,29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030,136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9、以54,113,29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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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030,136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天华超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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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5]第21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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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司 慧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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