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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max Technologies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9
Apr 1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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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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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90 证券简称:天华超净 公告编号:2019-009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冯忠、冯志凌、无锡英航冶金科技有限公 司、苏州益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合计持有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23,448,756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81%)的股东冯忠、冯志凌、无锡英航冶金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无锡英航”)、苏州益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益宇 投资”)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7,361,571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14%)。 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 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公司近日收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冯忠、冯志凌、无锡英航、益 宇投资出具的《关于拟减持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通知函》,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减持股东:冯忠、冯志凌、无锡英航、益宇投资。
2、冯忠、冯志凌为父子关系,无锡英航为冯忠、冯志凌实际控制的公司, 益宇投资为冯志凌及无锡市宇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员工认缴出资 的合伙企业,其中冯志凌担任益宇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述四名股东为一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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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人;其中股东冯志凌现任公司董事。
3、截止目前,上述四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所持股份总数 (股) |
占公司总股 份比例 |
无限售条件股 份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 份比例 |
||
|---|---|---|---|---|---|
| 序号 | 股东 | ||||
| 1 | 冯 忠 | 11,690,563 | 3.39% | 3,340,160 | 0.97% |
| 2 | 冯志凌 | 7,472,559 | 2.17% | 1,868,140 | 0.54% |
| 3 | 无锡英航冶金科 技有限公司 |
2,622,644 | 0.76% | 754,581 | 0.22% |
| 4 | 苏州益宇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
1,662,990 | 0.48% | 1,398,690 | 0.41% |
| 合计 | 23,448,756 | 6.81% | 7,361,571 | 2.14% |
- 注:表格中占公司总股份比例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一致,系四舍五入原因所
致。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
2、股份来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累计减持不超过 7,361,571 股,即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2.14%。其中,冯忠减持不超过 3,340,16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0.97%;冯志凌减持不超过 1,868,14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54%;无 锡英航减持不超过 754,581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22%;益宇投资减持不超 过 1,398,69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41%。
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即自 2019
-
年 5 月 9 日至 2019 年 11 月 8 日(在此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相关承诺与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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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忠、冯志凌、无锡英航股份限售承诺:因本次交易分别取得的对价股份分 五次解除限售,具体如下:(1)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 12 个月,且补偿义务 人在《补偿协议》项下的到期补偿义务(包括盈利预测补偿的连带责任)已履行 完毕,冯忠、冯志凌、无锡英航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中的 25%解除限 售,计算结果不是整数的,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向下取整。(2)对价股份上市 之日起已满 24 个月,且补偿义务人在《补偿协议》项下的到期补偿义务(包括 盈利预测补偿的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冯忠、冯志凌、无锡英航因本次交易取 得的对价股份总数中的 5%解除限售,计算结果不是整数的,解除限售的股份数 量向下取整。(3)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 36 个月,且补偿义务人在《补偿协 议》项下的到期补偿义务(包括盈利预测补偿的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冯忠、 冯志凌、无锡英航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中的 20%解除限售,计算结果 不是整数的,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向下取整。(4)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 48 个月,且补偿义务人在《补偿协议》项下的到期补偿义务(包括盈利预测补偿的 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冯忠、冯志凌、无锡英航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总 数中的 25%解除限售,计算结果不是整数的,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向下取整。(5) 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 60 个月,且补偿义务人在《补偿协议》项下的到期补 偿义务(包括盈利预测补偿的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冯忠、冯志凌、无锡英航 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其余对价股份解除限售。
益宇投资股份限售承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分五次解除限售,具体 如下:(1)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 12 个月,且补偿义务人在《补偿协议》项 下的到期补偿义务(包括盈利预测补偿的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益宇投资因本 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中的 25%解除限售,计算结果不是整数的,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向下取整。(2)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 24 个月,且补偿义务人在 《补偿协议》项下的到期补偿义务(包括盈利预测补偿的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 益宇投资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中的 25%解除限售,计算结果不是整数 的,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向下取整。(3)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 36 个月,且 补偿义务人在《补偿协议》项下的到期补偿义务(包括盈利预测补偿的连带责任) 已履行完毕,益宇投资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中的 40%解除限售,计算 结果不是整数的,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向下取整。(4)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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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48 个月,且补偿义务人在《补偿协议》项下的到期补偿义务(包括盈利预测 补偿的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益宇投资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中的 5%解除限售,计算结果不是整数的,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向下取整。(5)对价 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 60 个月,且补偿义务人在《补偿协议》项下的到期补偿义 务(包括盈利预测补偿的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益宇投资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其 余对价股份解除限售。
冯忠、冯志凌、无锡英航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承诺宇寿医疗 2015 年度、 2016 年度、2017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 2,750 万元、3,550 万元、4,300 万元,若实际净利润低于上述金额, 则冯忠、冯志凌、无锡英航应按《补偿协议》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截至目前, 补偿义务人 2015-2017 年度均已完成业绩承诺或兑现业绩补偿承诺,业绩承诺已 全部履行完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冯忠、冯志凌、无锡英航、益宇投资均严格履行了其所 作出的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不违反相关承诺,后续将继续严格遵守减持规则的 相关规定。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2、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 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 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同时在具体减持数量及时间点上将慎重考虑,以尽可能 减少对公司股价的影响。
3、上述股东不是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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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遵守承诺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
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关于拟减持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通知函》
特此公告。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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