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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max Technologies Co., Ltd. M&A Activity 2015

May 1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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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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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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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五月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超净”或“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上 (2013)323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方案符合《关于配 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3)323 号)第七点 进行了逐条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本次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 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12 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 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支持的九大行业

1 、上市公司所属行业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上市公司属于“计算机、通 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主要从事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制程防护产 品,人体防护产品,环境防护产品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业务。

因此,上市公司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 12 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电子信息行业。

2 、标的公司所属行业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标的公司宇寿医疗从事自毁 式、安全式、高压式注射器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属于“专用设备制 造行业”(C35)。

因此,宇寿医疗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 12 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医药行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天华超净属于《国务 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

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 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 中的电子信息行业;标的公司宇寿医疗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 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 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中的医药行业。

(二)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或上下

游并购,不构成借壳上市

  • 1 、本次重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或上下游并购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制程防护产品,人体防护产品,环 境防护产品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业务,属于电子信息行业;标的公司宇寿 医疗从事自毁式、安全式、高压式注射器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属于 医疗器械等专用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分属不同行业,不属于行业上 下游关系。

因此,本次重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或上下游并购。

  • 2 、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裴振华、容建芬夫妇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0.93%的股份。

在本次交易中,裴振华先生拟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超过 1,289,773 股。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不考虑配套融资)
本次交易后
(不考虑配套融资)
本次交易后
(考虑配套融资)
本次交易后
(考虑配套融资)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
1 裴振华 4,660.12 39.84% 4,660.12 34.91% 4,789.10 34.75%
2 容建芬 1,297.53 11.09% 1,297.53 9.72% 1,297.53 9.41%
3 冯 忠 - - 668.03 5.00% 668.03 4.85%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不考虑配套融资)
本次交易后
(不考虑配套融资)
本次交易后
(考虑配套融资)
本次交易后
(考虑配套融资)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
4 冯志凌 - - 426.80 3.20% 426.80 3.10%
5 同成创展 - - 213.28 1.60% 213.28 1.55%
6 无锡英航 - - 149.45 1.12% 149.45 1.08%
7 益宇投资 - - 105.72 0.79% 105.72 0.77%
8 凌悦投资 - - 55.35 0.41% 55.35 0.40%
9 包仲良 - - 12.45 0.09% 12.45 0.09%
10 郭一鸣 - - 11.07 0.08% 11.07 0.08%
11 关 平 - - 5.54 0.04% 5.54 0.04%
12 冯晓丹 - - 2.21 0.02% 2.21 0.02%
13 郑秉权 - - 1.38 0.01% 1.38 0.01%
14 包建华 - - - - 44.37 0.32%
15 淳富投资 - - - - 44.37 0.32%
16 天华1号计
- - - - 216.00 1.57%
17 其他股东 5,739.35 49.07% 5,739.35 43.00% 5,739.35 41.64%
合计 11,697.00 100.00% 13,348.29 100.00% 13,782.00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裴振华、容建芬夫妇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6,086.63 万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4.16%,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因此,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化,不构成借壳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 同行业并购或上下游并购,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三)本次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冯忠、冯志凌、同成创展、无锡英航、益宇投资、 凌悦投资、包仲良、郭一鸣、关平、冯晓丹、郑秉权等 11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宇寿医疗 100%股权,并向裴振华先生、包建华先生、 淳富投资、天华 1 号计划等 4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现金,用于支付本 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费用,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结案的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与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 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 12 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 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和企业;

  • 2、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或上下游并购,不构成借

  • 壳上市;

  • 3、本次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 4、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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