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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max Technologies Co., Ltd. — M&A Activity 2015
May 1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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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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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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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五月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超净”或“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上 (2013)323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方案符合《关于配 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3)323 号)第七点 进行了逐条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本次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 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12 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 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支持的九大行业
1 、上市公司所属行业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上市公司属于“计算机、通 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主要从事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制程防护产 品,人体防护产品,环境防护产品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业务。
因此,上市公司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 12 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电子信息行业。
2 、标的公司所属行业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标的公司宇寿医疗从事自毁 式、安全式、高压式注射器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属于“专用设备制 造行业”(C35)。
因此,宇寿医疗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 12 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医药行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天华超净属于《国务 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
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 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 中的电子信息行业;标的公司宇寿医疗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 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 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中的医药行业。
(二)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或上下
游并购,不构成借壳上市
- 1 、本次重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或上下游并购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制程防护产品,人体防护产品,环 境防护产品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业务,属于电子信息行业;标的公司宇寿 医疗从事自毁式、安全式、高压式注射器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属于 医疗器械等专用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分属不同行业,不属于行业上 下游关系。
因此,本次重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或上下游并购。
- 2 、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裴振华、容建芬夫妇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0.93%的股份。
在本次交易中,裴振华先生拟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超过 1,289,773 股。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
| 序 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 (不考虑配套融资) |
本次交易后 (不考虑配套融资) |
本次交易后 (考虑配套融资) |
本次交易后 (考虑配套融资) |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 例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 例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 例 |
||
| 1 | 裴振华 | 4,660.12 | 39.84% | 4,660.12 | 34.91% | 4,789.10 | 34.75% |
| 2 | 容建芬 | 1,297.53 | 11.09% | 1,297.53 | 9.72% | 1,297.53 | 9.41% |
| 3 | 冯 忠 | - | - | 668.03 | 5.00% | 668.03 | 4.85% |
| 序 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 (不考虑配套融资) |
本次交易后 (不考虑配套融资) |
本次交易后 (考虑配套融资) |
本次交易后 (考虑配套融资) |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 例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 例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 例 |
||
| 4 | 冯志凌 | - | - | 426.80 | 3.20% | 426.80 | 3.10% |
| 5 | 同成创展 | - | - | 213.28 | 1.60% | 213.28 | 1.55% |
| 6 | 无锡英航 | - | - | 149.45 | 1.12% | 149.45 | 1.08% |
| 7 | 益宇投资 | - | - | 105.72 | 0.79% | 105.72 | 0.77% |
| 8 | 凌悦投资 | - | - | 55.35 | 0.41% | 55.35 | 0.40% |
| 9 | 包仲良 | - | - | 12.45 | 0.09% | 12.45 | 0.09% |
| 10 | 郭一鸣 | - | - | 11.07 | 0.08% | 11.07 | 0.08% |
| 11 | 关 平 | - | - | 5.54 | 0.04% | 5.54 | 0.04% |
| 12 | 冯晓丹 | - | - | 2.21 | 0.02% | 2.21 | 0.02% |
| 13 | 郑秉权 | - | - | 1.38 | 0.01% | 1.38 | 0.01% |
| 14 | 包建华 | - | - | - | - | 44.37 | 0.32% |
| 15 | 淳富投资 | - | - | - | - | 44.37 | 0.32% |
| 16 | 天华1号计 划 |
- | - | - | - | 216.00 | 1.57% |
| 17 | 其他股东 | 5,739.35 | 49.07% | 5,739.35 | 43.00% | 5,739.35 | 41.64% |
| 合计 | 11,697.00 | 100.00% | 13,348.29 | 100.00% | 13,782.00 | 100.00% |
本次交易完成后,裴振华、容建芬夫妇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6,086.63 万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4.16%,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因此,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化,不构成借壳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 同行业并购或上下游并购,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三)本次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冯忠、冯志凌、同成创展、无锡英航、益宇投资、 凌悦投资、包仲良、郭一鸣、关平、冯晓丹、郑秉权等 11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宇寿医疗 100%股权,并向裴振华先生、包建华先生、 淳富投资、天华 1 号计划等 4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现金,用于支付本 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费用,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
形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结案的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与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 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 12 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 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和企业;
-
2、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或上下游并购,不构成借
-
壳上市;
-
3、本次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
4、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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