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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max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Dec 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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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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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经营决策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股份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要求,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统称“下 属公司”)发生的本规则所述投资、对外担保、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应 当首先根据下属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的规定,由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包括但 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议;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 审议通过后,再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由股份公司内部有权机构进行审议。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 议,负责对股份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主持股份公司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总经理应于每年一月份拟定股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董事会 审核批准。董事会应当向股份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 股份公司发生如下交易行为,应经总经理办公室充分讨论通过后, 报董事长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长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 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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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股份公司发生如下交易的,由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股份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股份公司发生如下交易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股份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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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且绝对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的批准权限:

  • (一)股份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 (二)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1、单笔担保额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2、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股份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股份公司最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4、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第4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签署重大经营合同权限:

购买原辅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资产的 合同,由总经理决定签署,但总经理在签署单项合同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 同之前应报经董事长批准。

第十条 对外举债

  • (一)股份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由总经理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实施,但在 签署单项流动资金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之前应报经董事长批准。

(二)股份公司非流动资金贷款,单项金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连 续12个月累计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由董事长决定;单项金额未达 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连续12个月累计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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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决定;单项金额超过上期经审计净资产10%,连续12个月累计额超过上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经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决定。

  • (三)股份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根据股份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 策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参加股份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会议的决策人应当对会议决议承担责 任,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股份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决策人对股份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参与人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则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 一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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