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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max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May 1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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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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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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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楼接待中心 邮编:200041

27/F Reception Center, Garden Square, No.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第一节 《问询函》回复部分..................................................................................... 6
一、
《问询函》问题1 ....................................................................................... 6
二、
《问询函》问题2 ..................................................................................... 11
三、
《问询函》问题3 ..................................................................................... 16
四、
《问询函》问题4 ..................................................................................... 25
五、
《问询函》问题5 ..................................................................................... 27
六、
《问询函》问题6 ..................................................................................... 34
第二节 补充核查期间更新部分............................................................................... 52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52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52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52
四、
发行人的设立............................................................................................ 57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57
六、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58
八、
发行人的业务............................................................................................ 60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6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6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84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 88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8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89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9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91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94
十八、 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96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98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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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00 二十二、结论意见 ................................................................................................ 100 第三节 签署页 .........................................................................................................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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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非 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受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 “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 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已于 2022 年 4 月出具了《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创业板向特 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创业 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 报告”)。

鉴于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下发《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 02008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且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 2022 年第 一季度报告,根据《编报规则第 12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及本所律师就《问询函》及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即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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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并出 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创 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已经表述的内容,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 原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 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承诺文件。

(四)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 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 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发行保荐书等专业文件 之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 断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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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原 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为准。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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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问询函》回复部分

一、《问询函》问题 1

发行人本次拟分别募集资金 240,000 万元和 82,000 万元用于四川天华时代 锂能有限公司年产 6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一 )和宜 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 2.5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二 ),实施地点分别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和宜宾市江安县,预计毛利率分 别为 36.03%36.88% ,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报告期内的平均毛利率; 项目一、项目二相关环评审批均在办理中,项目一土地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称, 20214 月,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募集 7.65 亿元用于电池级氢氧化锂二期建设项目,发行人全部建设项目及一期技改全部 达产后,将具备电池级氢氧化锂产品总产能 16 万吨 / 年,发行人锂电材料业务 涉及原材料锂精矿等主要从国外进口;截至 2021 年末,发行人固定资产为 9.66 亿元,在建工程为 6.57 亿元、无形资产 1.08 亿元。此外,发行人因天宜锂业 购置材料增加导致预付款项 2021 年末余额较 2020 年末余额大幅增长。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 )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文件的原因,后续办 理进度安排、预计取得文件的时间,若无法取得相关文件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 有效性,该事项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项目一取 得用地的进度、具体安排和计划,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是 否存在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 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3 )结合发行人未来产能释放计划、人员招聘计划、本次 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的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可比项目情况、下游客户需求及 新客户开发计划、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签署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大规 模扩产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发行人是否具备大规模扩 产的相关管理经验和同时多地开工建设项目的实施能力,以及发行人拟采取的 应对措施;( 4 )本次募投项目及其他项目未来五年预计对锂精矿等原材料的耗 用情况、市场供应情况、已取得的原材料供应及协议签署情况,是否存在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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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料供应不足、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形,并结合报告期锂精矿采购价格走势、产成 品成本结构、价格调整机制等,说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拟采取保障原材料供应、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的措施及有效性;( 5 )结合发行 人历次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投资明细及产能规划、产品结构等情况,说明各项 目单位产能投资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本次投资规模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其 合理性;( 6 )结合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进度安排, 现有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预计转固时间、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 摊销计提情况、公司的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相关折旧或摊销对公司未来 经营业绩的影响;( 7 )项目一、项目二预计毛利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业务 报告期内的平均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效益预测中差异较大的关键参数进 行对比分析,就相关关键参数变动对效益预测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说明本 次效益测算是否谨慎、合理;( 8 )项目一、项目二效益预测是否考虑原材料价 格波动的影响,如未来原材料价格较现有价格出现大幅下滑,效益预测是否谨 慎、合理;( 9 )请发行人结合预付款项相关情况,包括预付对象、预付金额、 预付拟获取的材料或服务情况、供应商议价能力、市场供应紧缺度等,说明预 付款大幅增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未来预付款项是否还将大幅持续增 长;( 10 )前次募投项目最新进展,本次融资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 —— 关 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关于融资间隔期限的规 定,是否存在频繁融资的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 )( 2 )( 3 )( 4 )( 5 )( 6 )( 9 )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 4 )( 5 )( 6 )( 7 )( 8 )( 9 ) 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 1 )( 2 )( 10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文件的原因,后续办理进度安排、预计 取得文件的时间,若无法取得相关文件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该事项是 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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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在相关政府部门网站上的检索结果、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与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访谈确认,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 6 万 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环评手续目前已完成了第一 次环评公示、第二次环评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目前正在推 进第三次环评公示,计划于 2022 年 6 月可取得环评批复。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 2.5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以 下简称“项目二”)环评手续目前已完成了第一次环评公示,尚需完成第二次环 评公示、第三次环评公示方可取得环评批复。受疫情影响,项目二《环境影响 报告书》编制、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较预期有所推迟,目前正在推进二次环评 公示相关工作,计划于 2022 年 6 月取得环评批复。

公司预计本次募投项目环评批复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若公司不能按计划 取得环评批复,将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二)项目一取得用地的进度、具体安排和计划,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 市规划,募投项目是否存在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 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说明、眉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 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访谈确认,项目一目前已取得眉 山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 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核发此书。”

项目一用地已于 2022 年 4 月启动招拍挂程序,预计 2022 年 5 月底可完成 土地出让合同签署,2022 年 6 月可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项目用地无法落实的 风险较小,但若公司不能按计划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将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 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最终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公司将积极 与当地政府协商尽快选取周边其他适合地块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以保障本建 设项目整体建设进度不受重大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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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次募投项目最新进展,本次融资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 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关于融资间隔期限的规 定,是否存在频繁融资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访谈确认,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次募投项目“电池级氢氧化锂二期建设项目”试生产已达 到设计目标,相关在建工程已转为固定资产。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 订版)》第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 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 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 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 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1 年 4 月。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2]215Z0060 号),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投项目累 计使用募集资金 61,590.22 万元,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 80.51%,已基本使 用完毕。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8 日召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距离 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 2021 年 4 月的时间间隔大于 6 个月。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距前次募集资金到位 日大于 6 个月,且前次募集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 按计划投入,本次募投项目系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市场需求、公司自身战 —— 略及各项实施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具有必要性,符合《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 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关于融资间隔期限的规定, 不存在频繁融资的情形。

(四)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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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就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文件、项目用地的原因,后续办理进度 安排、预计取得的时间、若无法取得相关文件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是 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事项与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进行 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

(2)就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环评公示情况在相关政府部门网站上进行检索;

(3)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川[2022]江安县不动产权第 0001713 号不 动产权证书、用字第 511401-2022-00006 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查阅了容诚专字[2022]215Z0060 号《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鉴证报告》;

(5)查阅了本次发行的董事会会议文件;

(6)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前次募投项目最新进展、后续使用计划及 是否存在实际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开展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等事 项与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

(7)取得了眉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

(8)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文件。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 6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已完 成第一次环评公示、第二次环评公示,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 2.5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已完成第一次环评公示,若公司不能按计划取得环 评批复,将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产生一定不利影响,但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 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 6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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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眉山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符合土 地政策、城市规划。该项目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较小,但若公司不能按计划取 得不动产权证书,将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3)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次募投项目“电池级氢氧化锂二期建设项 目”试生产已达到设计目标,相关在建工程已转为固定资产。本次融资符合《发 —— 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关于 融资间隔期限的规定,不存在频繁融资的情形。

二、《问询函》问题 2

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 98,000 万元收购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天宜锂业 7% 股权,以 202112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经收益法 评估的天宜锂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402,000 万元(以下简称 本次评估 ), 较合并报表账面归母净资产的增值率为 466.54% 。申报材料称, 20209 月, 发行人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持有的天宜锂业 26% 股权,交易金额为 16,220 万元,截至 2020630 日,经收益法评估的天宜锂业净资产价值为 64,673.00 万元(以下简称“前 次评估”),评估增值率 25.59% 。申报材料称,本次评估较前次评估主要预 测指标存在较大差异,折现率分别为 12.95%11.06% ,单位营业利润(吨) 分别为 3.43 万元和 0.85 万元,毛利率分别为 44.47%22.12% 。此外,申报 材料称发行人收购天宜锂业 7% 股权事宜已于 2022211 日办理了工商登 记变更。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 )结合天宜锂业所处细分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竞 争情况、销售规模扩张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市场占有率及行业地位、在手订 单、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收益法评估采用的关键参数、假设依据及合理性、 同类交易案例的评估增值情况等,详细分析说明本次交易评估结果较账面净资 产增值幅度较大的合理性;( 2 )对比两次交易评估的目的和背景、两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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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盈利预测及实现情况、是否存在业绩承诺等,结合两次评估的主要参数取值 差异及差异原因、两次交易期间的主要客户及订单变化情况等说明本次交易估 值较前次交易估值出现较大幅增加的合理性,在估值大幅增加情形下收购股权 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本次收购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3 )结合发行人收购天宜锂业 7% 股权的进展,进度安 排,协议签署情况及主要条款等,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 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4 )拟收购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且不存在争议,是 否存在质押等限制转让、对外大额担保等情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 )( 2 )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机构核查( 1 )( 2 )并发表明确意 见,请会计师核查( 3 )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 3 )( 4 )并发 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发行人收购天宜锂业 7% 股权的进展,进度安排,协议签署情 况及主要条款等,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 投入资金;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文件、天宜锂业审议本次股权转 让事宜的股东会决议、发行人与宁波翰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翰逸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超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超兴创业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发行人提供的股权转让款 的支付凭证、天宜锂业的工商资料并经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收购天宜锂业 7% 股权的进展情况如下:

1、发行人收购天宜锂业 7%股权的进展、进度安排、协议签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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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收购天宜锂业 7%股权的事宜已经天宜锂业股东会和发行人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交易各方于 2022 年 2 月 8 日签署的《股权转 让协议》已正式生效。

发行人已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向翰逸投资、 超兴创业投资分别支付了首期股权转让款 32,130 万元与 17,850 万元。2022 年 2 月 11 日,天宜锂业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已按照《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向翰逸投资、超兴创业投资分别支付了剩 余股权转让款 30,870 万元与 17,150 万元,至此本次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款已全 部支付完毕。

2、协议主要条款

交易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数额:翰逸投资、超兴创业投资同意将合计所持天 宜锂业(以下简称“标的公司”)7%股权(其中翰逸投资持有标的公司 4.5%的 股权,超兴创业投资持有标的公司 2.5%的股权,前述合计的标的公司 7%股权 以下称“标的股权”)转让给公司。

(2)本次股权的转让价格:本次股权转让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7 日出具了中水致远评报字 [2022]第 020075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 日的标的公司的 100%股权价值为 1,402,000.00 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同 意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款依据前述评估价值及翰逸投资、超兴创业投资的实缴情 况确定为 980,000,000.00 元(以下称“股权转让款”),其中翰逸投资持有标的 公司 4.5%的股权的交易对价为 630,000,000.00 元;超兴创业投资持有标的公司 2.5%的股权的交易对价为 350,000,000.00 元。

(3)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安排: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向翰 逸投资、超兴创业投资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 499,800,000 元人民币(其中向翰逸 投资支付 321,300,000 元人民币,向超兴创业投资支付 178,500,000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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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次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向翰逸投资、超 兴创业投资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 480,200,000 元人民币(其中向翰逸投资支付 308,700,000 元人民币,向超兴创业投资支付 171,500,000 元人民币)。

(4)标的股权的交割:交易各方同意,翰逸投资、超兴创业投资应在收到 公司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之日起 2 日内,协助公司及标的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 权交割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变更、公司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 等相关事宜。本次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为标的股权交割日。

(5)协议的生效:本协议由交易各方盖章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①标 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事宜;②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本次交易。

3、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2022 年 2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次发行相关议案。发行人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全 部款项的支付均在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后,针对收购天宜锂业 7%股权项 目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前已投入资金的情况。

(二)拟收购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且不存在争议,是否存在质押等限制转让、 对外大额担保等情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根据天宜锂业的工商资料、发行人与翰逸投资、超兴创业投资签署的《股 权转让协议》并经发行人确认,拟收购股权权属清晰且不存在争议,不存在质 押等限制转让、对外大额担保等情形,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办理完毕 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天宜锂业的股权结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天华超净 52,500.00 75.00% 货币
2 宁德时代 17,500.00 25.00% 货币
合计 70,000.00 100.00% 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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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转让系天华超净收购天宜锂业原股东瀚逸投资及超兴创业投资合 计持有的天宜锂业 7%的股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根 据《公司法》第 71 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 者部分股权,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受让权,天宜锂业在本次股权转让时适用的 《公司章程》中也不存在对于股东内部股权转让的特殊约定。因此,本次股权 转让不涉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问题。

综上,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天宜锂业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内部股权转让不 涉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问题。

(三)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 (1)查阅了发行人与翰逸投资、超兴创业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 (2)查阅了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的董事会文件;

(3)查阅了发行人就本次股权转让支付给翰逸投资、超兴创业投资的相关 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

(4)就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与 发行人的财务总监进行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

(5)查阅了天宜锂业的工商登记资料;

(6)查阅了天宜锂业在本次股权转让时适用的《公司章程》;

(7)查阅了天宜锂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8)查阅了翰逸投资、超兴创业投资批准本次股权转让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 (9)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 2、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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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募集资金不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2)本次收购的天宜锂业 7%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不存在质押等 限制转让、对外大额担保等情形。天宜锂业其他股东针对本次收购不享有优先 受让权。

三、《问询函》问题 3

申报材料称, 2021 年发行人关联方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宁德时代 )同时为发行人供应商和客户,发行人主要向其采购锂精矿 等,同时向其出售锂电材料。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一、项目二均为电池级氢氧 化锂建设项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 )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交易情况、定价依据及公 允性等,说明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宁德时代 同为发行人供应商、客户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的情 形;( 2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可能新增关联交易,如是,请从新增关联 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定价及其公允性等方面说明是否属于显失公 平的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交易情况、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等,说明相关交 易价格是否公允;

1、同行业可比公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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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公开检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同类关联交易,包括向关 联方购买锂精矿和销售锂产品的行为,如下表所示:

公司简称 关联人 交易类型 交易内容 定价原则
赣锋锂业 RIM 采购 锂辉石 市场价格
浙江沙星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 金属锂 市场价格
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 电池级碳酸锂 市场价格
雅化集团 四川能投锂业有限公司 采购 锂精矿 市场价格

报告期内,公司向宁德时代销售的主要产品为氢氧化锂,交易行为主要发 生在 2021 年。销售价格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销售单价比较如下:

单位:元/吨

单位:元/吨
序号 公司名称 销售单价(不含税)
1 赣锋锂业 91,747.78
2 天齐锂业 105,168.19
3 雅化集团 84,642.96
4 盛新锂能 66,169.73
5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 86,932.17
6 公司销售给宁德时代的氢氧化锂平均价格 79,359.88

从上表可以看出,2021 年公司销售给宁德时代的氢氧化锂单价高于盛新锂 能的销售单价,低于赣锋锂业、天齐锂业、雅化集团的销售单价,与同行业可 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明显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向宁德时代采购的主要产品为锂精矿,交易行为主要发生 在 2021 年。采购价格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锂精矿交易价格比较如下:

单位:元/吨

单位:元/吨
序号 公司名称 交易单价(不含税)
1 赣锋锂业(注1) 4,821.77
2 天齐锂业(注2) 4,797.03
3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 4,809.40
4 公司向宁德时代采购的锂精矿平均价格 5,8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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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 1:根据赣锋锂业 2021 年年报,锂辉石上半年平均采购价格为 47,483.51 元/折氧化 锂吨,下半年平均采购价格为 113,242.11 元/折氧化锂吨,按氧化锂含量 6%折算,估算赣 锋锂业的锂精矿平均采购价格为 4,821.77 元/吨。

注 2:根据天齐锂业 2021 年年报,锂矿营业收入为 2,644,074,811.65 元,锂矿采选冶 炼行业销售量为 551,189.97 吨,估算天齐锂业的锂精矿平均销售价格为 4,797.03 元/吨。

从上表可以看出,2021 年公司向宁德时代采购锂精矿的平均价格高于同行 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是公司在 2021 年下半年的采购金额较高, 而 2021 年下半年锂精矿价格持续上涨,因此对应的采购价格也较高。

综上所述,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交易情况相比较,公司与宁德时代之间的 关联交易具有公允性。

2、与市场价及第三方客户、供应商交易情况比较

报告期内,公司向宁德时代销售的主要产品为氢氧化锂,交易行为主要发 生在 2021 年。宁德时代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及第三方客户的氢氧化锂交易价格 分月度比较如下:

宁德时代销售价格与市场单价差异 宁德时代销售价格与第三方客户销售价格
月份
差异率
1 4.52% 16.79%
2 -10.09% -3.85%
3 -3.47% 0.59%
4 -2.57% 6.01%
5 0.50% 1.78%
6 1.07% -2.56%
7 7.65% 0.47%
8 9.37% -0.54%
9 4.06% 0.33%
11 5.61% 1.08%
平均 1.66% 2.01%
注1:市场单价取上海有色网月度平均单价。
注2:平均差异率=月份差异率加总/月份数。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向宁德时代销售氢氧化锂价格除了 2021 年 2-4 月销 售价格低于上海有色网销售单价,其余月份均高于上海有色网市场价格。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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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 2 月、6 月和 8 月向宁德时代销售价格低于第三方销售价格,其余月份均高 于第三方销售价格。总体来看,公司向宁德时代销售的氢氧化锂价格与当月市 场价格或其他客户销售价格平均差异率分别为 1.66%、2.01%,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向宁德时代采购的主要产品为锂精矿,交易行为主要发生 在 2021 年。经核查,宁德时代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及第三方供应商的锂精矿交 易价格分月度比较如下:

宁德时代采购价格与第三方供应商
月份 宁德时代采购价格与市场单价差异率
采购价格差异率
1 -5.81% -5.61%
5 7.59% 18.18%
10 -1.96% 99.77%
平均 -0.06% 37.45%

注 1:市场单价取上海有色网月度平均单价。 注 2:平均差异率=月份差异率加总/月份数。

公司于 1 月、5 月及 10 月向关联方宁德时代采购锂矿石。经过对比分析对 应月份的第三方采购单价以及上海有色网月度平均单价,1 月向宁德时代的采 购价格略低于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价格及市场价格,但是总体相当;5 月和 10 月 向宁德时代的采购价格高于其他供应商采购价格,但与市场价格相当,10 月向 其他供应商采购价格明显低于向宁德时代采购价格主要是因为 10 月份入库的 原材料系之前月度在锂精矿价格较低时采购,但是于 10 月份到港,因此该部分 的采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和关联方的采购价格。总体来看,公司向宁德时代采 购锂精矿的价格与当月市场价格平均差异率为-0.06%,不存在重大差异,与向 其他供应商采购价格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

3、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与宁德时代相关的关联交易内部审议材料、相关交易合 同、发行人对相关关联交易所作的信息披露、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确认,公司与宁德时代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上 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公允定价原则。公司与宁德时代发生采购和交易的商品 包括锂精矿、氢氧化锂和碳酸锂,具有活跃的市场报价作为参考依据,主要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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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上海有色金属网(SMM)的市场报价。上海有色金属网(SMM)拥有锂化 合物、锂矿石的每日报价和历史价格数据库,产品涵盖氢氧化锂(56.5%电池 级粗颗粒/国产)、氢氧化锂(56.5%电池级微粉型/国产)、碳酸锂(99.5%电 池级/国产)、锂辉石精矿(6%,CIF 中国)等,足以为发行人关联交易定价提 供有效的市场价格参考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与宁德时代发生的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均履行了相应的内 部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已对相关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发表了明确的事前认可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宁德时代之间的日常 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允的价格和正常的商业 条件进行,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宁德时代同为发行人供应商、客户的 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的情形;

1、发行人向宁德时代关联销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宁德时代在下游动力电池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较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访谈确认,公司锂 电材料业务的主要产品是电池级氢氧化锂,电池级氢氧化锂是三元正极材料的 主要原材料,正极材料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主要原材料。因此,新能源汽 车动力电池是氢氧化锂目前最主要的下游行业,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动力电池 的市场需求将会进一步扩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交易合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主 要管理人员访谈确认,在报告期内,公司向宁德时代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 有限公司、时代思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屏南时代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湖南邦 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电池级氢氧化锂,上述公司主要从事锂电池正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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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生产制造,为宁德时代的核心业务动力电池组装提供原材料供应。由于宁德 时代在下游动力电池行业市场占有率较大,公司不可避免的与其发生关联交易。

(2)天宜锂业与宁德时代签署了合作协议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11 月 8 日,天宜锂业与宁德时代签署了《合作 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1)宁德时代根据市场和生产经营需求,优先向天宜锂业采购碳酸锂和氢氧 化锂产品。

2)天宜锂业优先满足宁德时代采购需求并保障供应,天宜锂业按照宁德时 代要求的产品指标参数为宁德时代加工生产电池级碳酸锂和氢氧化锂产品,并 供应给宁德时代。

3)产品质量要求。天宜锂业为宁德时代提供电池级碳酸锂和氢氧化锂,产 品质量符合甲方采购验收标准的要求。

4)定价和授信原则。遵循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公允定价原则,天宜锂 业给予宁德时代大客户优惠定价和授信政策。

5)合作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7 日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访谈确认,天宜锂 业与宁德时代作为宜宾市锂电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并在锂 电产业链上结为合作伙伴,为共同打造锂电产业链竞争优势,实现共同抵御市 场风险,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天宜锂业通过与宁德时代达成战略合作,一方 面有利于保证公司产品稳定的销售渠道,另一方面通过与下游龙头直接合作, 能够第一时间接收动力电池产业链上的最新信息,有利于公司的产品研发和技 术创新。宁德时代通过与天宜锂业达成战略合作,能够保障部分原材料来源和 价格的稳定性。

  • 2、发行人向宁德时代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宁德时代披露的公开信息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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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管理人员访谈确认,宁德时代为保障上游原材料的稳定,对海外锂矿山进行了 大量投资,通过与锂矿山签署包销协议获取了大量锂精矿供应。

2020 年下半年以来,全球新能源汽车全面推广,欧美各国加大对新能源汽 车的扶持力度,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快速增加,渗透率大幅上升。为抢占市场 份额,电池企业开始扩产,锂电池装机量大幅提升,用锂需求快速上升,价格 随之上涨,锂行业基本面状况发生扭转。但由于此前锂价低迷,矿山纷纷减产 停产,没有新增产能投放;尽管盐湖生产成本较低,锂价低迷没有妨碍盐湖新 建和扩产计划,但是新冠疫情却使得人力密集的盐湖产能建设被迫中断,新增 产能投放延迟。因此,全球市场的锂资源供需呈现明显供不应求的格局,锂价 格进入高速上涨周期。

在锂资源供应短期紧缺的背景下,发行人向宁德时代采购锂精矿,有利于 保障原材料供应稳定,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 向宁德时代关联采购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宁德时代同为发行人供应商、客户的必要性、合理性

综合上述原因,宁德时代同为发行人供应商和客户,是双方正常商业行为 的结果,双方的合作符合互利互惠共赢的原则,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是否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2021 年前五大客户交易明细、相关长期供应协议、投资 协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访谈确认与公开检索, 发行人对宁德时代不存在重大依赖,原因如下:

从销售角度看,发行人的客户群体已经延伸到产业链下游各环节,涵盖正 极材料制造商、动力电池制造商和整车厂。2021 年,公司前五大客户中有三家 是正极材料行业的龙头企业,宁德时代在公司前五大客户中仅位列第三,销售 占比不到 10%。

从采购角度看,发行人积极布局锂精矿供应渠道,已经与 Pilgangoora Operations Pty Ltd、巴西 AMG 矿业公司、AVZ International Pty. Ltd.(A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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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Minerals Limited 的关联方)、Global Lithium Resources Limited 签订了长期供应 协议。其中,AVZ Minerals Limited 拥有的非洲 Manono 锂矿项目即将取得采矿 证,该项目资源禀赋优越,是目前已发现的储量最大、品位最好的硬岩锂矿床 之一,量产后有望成为发行人最大的锂精矿供应来源。2022 年,发行人继续在 原材料上游开展投资,先后投资了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PREM 和澳大利亚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QXR,PREM 控制的 Zulu 锂钽项目位于非洲津巴布韦, QXR 控制的 Turner River 和 Western Shaw 锂矿勘探项目位于西澳大利亚皮尔巴 拉地区。发行人通过不断扩大上游锂精矿的合作范围,从而降低对单一供应商 的依赖。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存在对宁德时代重大依赖的情形。

(四)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可能新增关联交易,如是,请从新增关联 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定价及其公允性等方面说明是否属于显失公 平的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新增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主要管 理人员访谈确认,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 万吨 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和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 万吨电 池级氢氧化锂项目,项目的实施将扩大公司电池级氢氧化锂的产能。

宁德时代是全球动力电池的龙头企业,其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 司等主要从事锂电池正极材料的生产制造,氢氧化锂是锂电池正极材料的主要 原材料,锂电池正极材料是动力电池的主要原材料,动力电池是氢氧化锂目前 最主要的下游行业。

同时,宁德时代为保障上游原材料供应,对上游锂矿山进行了大量投资, 从而与锂矿山通过签署包销协议获取大量锂精矿供应。2021 年,碳酸锂和氢氧 化锂价格的大幅上涨带动锂精矿价格上涨,导致上游锂精矿供给紧张,目前供 需格局没有改善的迹象。未来一段时间内,发行人有必要继续与宁德时代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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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作,保障原材料锂精矿的稳定供应。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能导致公司与宁德时代的关联交易金额增加, 公司与宁德时代之间的交易属于无法避免的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的定价及其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与宁德时代之间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将遵循上 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公允定价原则。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严格执行《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规定的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的制度,确保关联 交易的合理性和价格的公允性。

综上所述,公司与宁德时代现有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不存在显失 公平的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三)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询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同类关联交易,查阅了发行人与宁德时 代签订的合作协议书、采购合同、销售合同;

(2)查询了宁德时代及其关联方的公开信息,包括宁德时代所作的相关信 息披露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上对于宁德时代及其 他报告期内存在交易的宁德时代关联方进行查询;

(3)对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4)获取发行人 2021 年前十大客户交易明细,查阅了发行人签订的锂精 矿长期供应协议和对外投资协议;

(5)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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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查阅了发行人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内部审议文件及信息披露 文件;

(7)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交易情况,发行人与宁德时代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具有合理的定价依据,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发行人与宁德时代之间的关联交 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宁德时代同为发行人供应商、客户具有必要性、合理 性。发行人不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的情形;

(2)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新增关联交易,新增关联交易的原因具有合 理性,新增关联交易的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不会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问询函》问题 4

申报材料称,发行人锂电材料业务所处的行业为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 工业 ,且本次募投项目中相关氢氧化锂建设项目是使用和产生多种危险化学 品的化工建设项目,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性。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 2019 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 2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 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3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 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 指导意见》中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 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 不再新建 / 新扩自备电厂项目 的要求;( 4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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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 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5 )本 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 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 代要求;( 6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 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 污染燃料;( 7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 如未取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 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8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 《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 产品名录( 2017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 险产品;( 9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 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 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0 )发行人最 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回复:

本所律师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问题所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 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详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专项核查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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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询函》问题 5

截至 202112 月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为 109,784.03 万元,交易性金融资 产为 143.28 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为 92,406.40 万元,其他应收款期末为 14,377.15 万元,其他流动资产为 476.15 万元等。此外,发行人持有多处城镇 住宅用地,公开资料显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天宜锂业通过拍卖形式于 2019 “ - 年购得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东城片区 城镇住宅 普通商品住房用 地 ”3.3383 公顷,约定竣工时间为 2023830 日。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 )结合所处行业及发展阶段、货币资金余额和资 产负债结构、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及预计未来大额资金支出等,分析说明发行人 近期持续大额融资的原因与用途,以及在货币资金余额较大的情况下,本次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规模的测算依据和合理性;( 2 )自本次发行 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 务的具体情况;( 3 )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一 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 10 的相关要求;( 4 )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地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 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 地产的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 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 1 )( 2 )( 3 )并发表明 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 4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 地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 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的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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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证书、不 动产权证书、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的查册资料、相关购房合同、发行人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境内参股公司目前所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及商业地产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证书编号 座落 面积(m2 取得
方式
用途 使用期限
1 天宜锂
川[2020]江
安县不动产
权第
0036765号
江安县江
安镇南屏
大道淯江
大院19幢
2单元12
层2号
土地:46.95;
房屋:110.63
出让 土地:城
镇住宅用
地;
房屋:成
套住宅
2057年4
月26日
2 天宜锂
川[2020]江
安县不动产
权第
0031345号
江安县江
安镇南屏
大道淯江
大院19幢
2单元20
层2号
土地:46.95;
房屋:110.63
出让 土地:城
镇住宅用
地;
房屋:成
套住宅
2057年4
月26日
3 天宜锂
川[2020]江
安县不动产
权第
0031318号
江安县江
安镇南屏
大道淯江
大院19幢
2单元15
层2号
土地:46.95;
房屋:110.63
出让 土地:城
镇住宅用
地;
房屋:成
套住宅
2057年4
月26日

上述 3 处不动产均系 2019 年 2 月天宜锂业于第三方处购买所得,作为职工 宿舍使用,不涉及房地产的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此外,为了切实解决公司员工生活配套需要及高科技人才引进等方面的问 题,作为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配套政策,天宜锂业曾竞得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 江安镇东城片区“城镇住宅-普通商品住房用地”33,383 平方米,并于 2019 年 8 月与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编号为 1403-2019-8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宗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约定竣 工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30 日。天宜锂业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新设全资子公司宜 宾市康馨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开展上述房地产建设。后因当地规划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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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江安县人民政府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出具了《关于收回江安镇东城片区 DC-A04-01 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收回江安镇东城片区 DC-A04-01 宗地(面积为 33,383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解除与天宜锂 业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1403-2019-8),将该宗土 地纳入储备土地筹划,受让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宜宾市康馨苑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也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注销。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 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 资料、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拥有控股子公司共计 20 家,分公司 2 家,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与发行人关系
1 天华超净 防静电制品、无尘制品、医用防护制品、液晶显示
屏背光模组及部件的研发与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
安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纺织品、纺织原料(不
含蚕茧、棉花)、液晶显示屏背光模组及部件的销
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
类医疗器械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日用口罩(非
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产业用纺
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面料纺织
加工;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
2 宇寿医疗 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生产
经营);塑料制品的加工、制造;医疗器材卫生用
品的消毒;纺织原料及产品(不含棉花和蚕茧)、
五金的销售;百货的零售;医疗科技领域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家用纺织制成品
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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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日用口罩(非医用)
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
品生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 深圳天华 一般经营项目是:防静电制品、无尘制品的研发、
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安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
纺织品、纺织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国
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
可经营项目是:
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4 仕通电子 加工销售:电子产品、机械模具、包装材料、五金
件、塑料制品;销售:化工原料(除危险品);计
算机软件、系统集成开发、设计;经营本企业自产
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
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橡胶制品制造;
橡胶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试验机制造;
试验机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
售;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5 亚王贸易 从事橡塑制品、无尘防静电制品、五金制品、劳保
用品、包装材料、汽车零部件的批发、进出口、佣
金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6 天宝鞋业 生产加工、销售:防静电服装、静电控制鞋、安全
鞋、防静电塑胶制品;道路货运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
成品销售;面料纺织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7 科艺净化 生产工业用特殊纺织品、无尘室用品,包括连体衣、
夹克衫、无尘帽和抹布,进行防静电整理,销售本
公司产品并提供相关无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8 金钥匙 生产工业用特殊纺织品、无尘室用品,包括连体衣、
夹克衫、无尘帽和抹布,进行防静电整理,销售本
公司产品并提供相关无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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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康华净化 承接:净化系统工程、净化室设计与装修;设计、
销售、安装:超纯水系统、机电设备、电子专用设
备、压力管道;研发、销售:净化设备;净化及环
保系统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
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10 天宜锂业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
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新兴
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11 华宜环保 一般项目:固体废物治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
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
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建筑砌块
制造;建筑砌块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
筑材料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
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12 伟能锂业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
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
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
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13 南通天华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新兴
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14 四川天华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
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
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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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5 无锡市天华
超净科技有
限公司(以
下简称“无
锡天华”)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电
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
料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
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劳动保护
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
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针织或钩针编织物
及其制品制造;面料纺织加工;技术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16 天华贸易 销售:防静电产品、无尘产品、医用防护产品、安
防用品、劳保用品、纺织品、纺织原料、液晶显示
屏背光模组及部件,从事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佣金
代理及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17 宇寿印度公
未实际经营,目前正在注销过程中 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18 苏州中垒 防静电制品、无尘制品的研发、销售;缓冲材料、
橡塑制品的研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19 镇江中垒 防静电制品、无尘制品的研发、销售;缓冲材料(硅
胶热压缓冲材料、橡塑电子材料)、橡塑制品的研
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子专用
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20 宇寿医疗科
技(无锡)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宇寿医疗
科技”)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
服务;医用口罩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
口罩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工程和技术研
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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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进出口代理;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
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研发;智能
机器人的研发;实验分析仪器销售;生物化工产品
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21 宇寿健康科
技(无锡)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宇寿健
康”)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消毒器械销售;
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
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用品
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
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玻璃
仪器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专用设备修理;
家用电器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远程健康
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保健食品(预
包装)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家电零售;母婴用
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
22 宇寿医疗斯
泰瑞消毒站
医疗器材卫生用品的消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分公
23 天宜锂业成
都分公司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分公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公司的经营范围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亦不存在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相关公司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天宜锂业目前持有的住宅系天宜锂业购入作为 职工宿舍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境内参股公司未持有其他住宅用地、商 服用地及商业地产,天宜锂业所拥有的住宅不存在涉及房地产的开发、经营、 销售等业务的情形。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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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亦不存在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相关公司未从事 房地产开发业务。

(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境内参股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的资料,并进行了网络核查;

(2)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的查册资料;

(3)查阅了天宜锂业购买相关住宅用不动产的协议;

(4)查阅了江安县人民政府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收回江安镇 东城片区 DC-A04-01 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5)取得了发行人的说明。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境内参股公司持有少量住宅用地,作为职工宿舍 使用,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 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不存在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 地产开发资质。

六、《问询函》问题 6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苏州仕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存在计算机软件、 系统集成开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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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 )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是否 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2 )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的客户类型,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及 发行人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 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 3 ) 发行人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 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 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 《反垄断指南》)规定的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 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 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 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 4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上 述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对发行人是否未违反《反 垄断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回复: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是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 关规定开展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的具体内容和经营模式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包括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医疗器械和锂电材料业务。各主营 业务及其经营模式如下:

(1)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行业

发行人作为国内领先的静电与微污染防控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防静电超 净技术产品已形成了完整的配套体系和领先的集成供应能力。防静电超净技术 产品种类繁多,按照产品的防护对象分为人体防护系统、制程防护系统和环境 防护系统等系列,产品涵盖了工业生产过程中静电与微污染防控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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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主要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静电与微污染进行防护和控制, 以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和良品率,下游主要应用领域为电子信息制造业,为电子 信息(半导体、存储、新型显示、通讯等)、医药等诸多行业提供基础性保障。

公司通过提高自身研发、生产和系统集成能力,经过长期发展,通过技术 积淀和下游行业应用经验的积累,能够为下游中高端客户提供静电与微污染防 控解决方案,在生产成本、集成供应和本地化服务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并成为 众多全球知名电子制造厂商的核心供应商。

另根据公司的说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仕通电子专业从事真空吸塑产品的 设计开发和生产,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子、精密注塑、汽车零部件等行业,近年 来加速拓展轨道交通、新能源和医疗行业热成型制品的应用,现已成为华东地 区真空吸塑产品的重要供应商之一。仕通电子的真空吸塑产品业务属于发行人 主营业务中的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业务大类。因此,仕通电子虽然经营范围存 在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开发、设计,但实际并不经营相关业务。

①采购模式

对于经常使用、采购量较大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为满足客户的供货时间 要求,公司实行计划采购;对于其他物料,公司根据客户的订单或者产品需求 计划,由 ERP 系统自动计算生成详细物料需求计划,计划人员对运算结果进行 确认后下达采购请求。采购人员根据采购请求或计划采购下达采购订单、跟踪 物料进度并负责对入库物料申请付款。

公司由供应链管理部牵头负责,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生产能力、内部管 理进行评定,对于重要原材料的供应商,公司会组成评定小组进行现场评定。 在供应商进入公司采购名录后,发行人通过对供应商的采购量、产品质量、采 购价格、交货期、服务、配合程度等进行持续跟踪,根据跟踪评级结果对供应 商“奖优罚劣”,优质供应商给予下一年度“采购优先”,而不合格的供应商 要求其整改直至取消供应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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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采购规模的扩大,为确保供应商在产品质量、响应速度和产品报 价等方面符合公司生产计划和工艺要求,对于同一种原材料和产品,公司往往 开发有多家经认证的供应商。

②生产模式

发行人的生产组织由营销中心下达销售订单,ERP 系统自动生成生产制造 单,制造中心制定生产计划,合理调配生产资源和设备,组织生产并准时交货。

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模式,根据客户下达的订单或给出的需求计 划安排生产,在公司快速反应的柔性制造体系下,能够对客户的需求做出及时 响应。

为了满足敏捷供应链体系下的生产要求,公司对部分产品的前道半成品或 者针对下游客户的供应商管理库存,进行合理的生产备货。 ③销售模式

公司以向客户提供静电与微污染防控解决方案为核心,推动防静电超净技 术产品的销售,产品主要以自主品牌面向下游用户直接销售为主,同时也存在 少量向贸易商销售的情形。

公司的市场营销以“重点市场、重点客户、稳步增长”为基础,按照区域 群、客户群、行业群划分重点市场和重点客户,通过参加国际知名展会等形式 增强企业品牌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市场营销部门推进营销渠道建设,保障公司 静电与微污染防控业务在国内市场的领先地位。

在销售回款方面,公司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制定了不同的信用政策。对于 信誉好、企业知名度高的客户,发行人一般给予 2-3 个月的信用账期,个别大 客户最高可给予 4-5 个月的信用账期;对于普通客户给予 1-2 个月的信用账期; 对于首次交易的客户或贸易型企业一般要求预付款或现款提货。公司通过实施 严格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授权,并将业务人员作为货款及时回笼的责任人, 以奖惩结合的方式充分调动营销人员催收货款的积极性,将货款回收风险降至 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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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器械行业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宇寿医疗主要从事自毁式、安全式、高压注射器产品等 医疗器械业务,产品应用于医疗健康行业。公司产品主要用于满足临床进行疫 苗接种、肌肉注射、皮下注射、高压造影等药物注射过程,旨在避免医患人员 重复使用注射器、造成交叉感染,从而减少疾病的传染。

宇寿医疗以自主技术和自有品牌开拓市场,是我国首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并通过世界卫生组织 WHO 认证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宇 寿医疗的注射器系列产品通过欧盟 CE 认证,多种规格的疫苗注射器及自毁式 注射器分体针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的 PQS 评定,安全自毁式注射器获得美国 FDA 的 510K 认证。报告期内公司还通过 MDSAP 认证,多项产品获得新注册 证。宇寿医疗已与国内、国外卫生部门、疾控中心及各省各大医院以及实力经 销商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确立了宇寿医疗作为自毁式、安全式、高 压注射器等新型一次性医疗器械产品的优势地位。

①采购模式

公司以生产计划及原材料安全库存量为依据编制采购计划,所需原材料及 标准组件直接向市场采购,特殊组件向合格供应商定制加工,通过比质比价择 优采购。

公司每年年初根据全年生产计划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并筛选合格供应商, 每月根据生产计划和原材料安全库存量确定具体的采购计划。公司依据三方面 因素选择供应商:一是供应商的资质,包括质量体系认证、生产检测能力、注 册资本等;二是现场走访,查看供应商生产能力、生产环境和产品质量;三是 市场价格对比,公司通过广泛询价、比价的方式对采购价格进行预估,然后在 2-3 家供应商进行报价及样品质量评估,按照“同等价格质量优先”和“同等质量 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的供货商和采购价格。

由于医疗器械产品的对原材料洁净和安全方面较为苛刻,公司建立了严格 的采购控制程序,严格筛选原辅材料供应商,对采购物资按照用途进行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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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分类。此外,公司会不定期派出品质部质检员对核心供应商进行巡检、提 供现场指导,并对关键组件由现场检验员驻场检验,通过提高关键组件的质量 来保障公司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

②生产模式

公司生产实行“以销定产、适量备库”的方式,生产计划严格按照客户订 单需求、销售计划及安全库存标准制定。公司主要医疗器械产品属于医用高分 子行业,除注塑所用模具和不同产品在组装环节存在较大差异之外,注塑、印 刷等生产设备具有一定的通用性,通过更换不同规格的模具和组装机,可以生 产不同类型和规格的产品,提高了生产效率与设备使用效率。

公司每年年初根据上年产销量情况及下一年预计订单情况,编制年度预算 报告,制定下一年的生产计划,生产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提前做出产能规划,按 照产能规划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或引进部分新的设备和模具,以更好满足 下一年的生产需要。

公司目前主要采取以销定产的模式,按照订单约定的产品类型、规格、数 量、质量标准和交货期进行排期生产,主要是以自有生产设备进行加工制造。 对于大批量出货的常规注射器产品或半成品,如疫苗用自毁式注射器,注射器 的外套、芯杆、护套及组装针筒等半成品,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预计客户 订单情况,通常保有一定数量的备库,以满足大货生产、小批量订单和临时订 单的需求,确保交货期。为了确保产量及产品质量,在产能不足以满足生产需 求的情况下,公司采用委外加工的模式来满足部分订单需求。

③销售模式

公司国内的主要客户主要是各省卫生部门、疾控中心、各省各大医院以及 经销商,国外客户主要是各国政府的卫生部门以及经销商。公司主要通过直接 参与招投标获取订单或通过与经销商签订销购合同的方式销售产品。在销售推 广方面,公司主要利用各种国内外医疗器械展销会、博览会等来宣传和推广公 司产品性能以及在临床应用中的意义;通过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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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结合医院临床需要,向社会公共医疗机构推荐自毁和安全的注射器产 品;邀请潜在客户及行业专家前往公司,考察生产场所、产品性能和质量标准 等形式,便于客户根据各自需求更好地选择公司的产品。

(3)锂电材料业务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天宜锂业主要从事锂电池材料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天 宜锂业一期年产 2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在 2021 年满产满销,正在实施新增 0.5 万吨设计产能的配套技改项目;二期 2.5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试生产已 于 2022 年 3 月达到设计目标。天宜锂业已高效、稳定产出高品质产品,产品批 量应用于国内主流正极材料厂商,国外部分客户也已通过产品认证。公司生产 的氢氧化锂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池、通讯电子产品电源设备、能源存 储等领域,是锂离子电池主要的正极材料原材料供应来源。

①采购模式

天宜锂业对原材料物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采购的管理模式。采购的原材 料主要包括锂精矿、烧碱和硫酸。锂精矿主要从国外进口,烧碱和硫酸等原材 料直接从国内供应商采购。其中锂精矿根据承购协议,定期向供应商下达采购 订单,烧碱和硫酸等原材料根据生产计划及相应原材料库存状况确定,由采购 部门通过询价后在合格供应商处集中采购。

②生产模式

天宜锂业采用 ERP 系统进行运营管理,销售部按月根据市场需求下达订单 至运营计划部门,计划部门结合实际生产情况,按月采用计划和订单相结合的 生产模式制定生产计划,统一调度并安排生产。

天宜锂业成立了专门的安全环保管理部门,采用专职与兼职结合的安全管 理和检查政策,生产运营经理、设备维修经理和安全环保部门分工明确、责任 到人到岗,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生产全过程安全。公司对质量控制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在原辅料采购、生产、仓储及出货到交付等所有运营方面 建立了严格的操作流程和标准,以确保完全满足客户的品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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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宜锂业根据 ISO9001、ISO14001、ISO45001、IATF16949 管理体系标准, 充分理解和贯彻管理体系要求,定期对生产过程进行系统核查,以零缺陷为目 标,执行绩效评估及统计分析,并提供检测技术和培训,及时提交分析报告, 通过 PDCA 循环以监控和改进生产流程。

③销售模式

天宜锂业的产品为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主要采用直销方式销售。公司目 前已逐步与产业链下游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主要包括锂电池正极材料 生产厂商与新能源动力电池生产厂商,结成了平等、互利、长期的商业共同体。 天宜锂业已经与部分下游核心客户签订了年度或长期供货合同,形成了稳定的 销售渠道。

  • 2、发行人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业务经营资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有 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公司具备的资质 如下表所示:

(1)主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


持有
单位
证书名称
及编号
核发
机关
资质内容 有效
期至
1 天华
超净
固定污染
源排污登
记回执
(913200
00134844
2685001Z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生
态环
境部
排污单位名称: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双马
街厂区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行业类别:服饰制造
2025
年4
月30
2 天华
超净
固定污染
源排污登
记回执
(913200
00134844
2685002
W)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生
态环
境部
排污单位名称: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泽
路厂区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富泽路26号
行业类别: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2025
年4
月30

4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持有
单位
证书名称
及编号
核发
机关
资质内容 有效
期至
3 天华
超净
全国工业
产品生产
许可证
((苏)
XK02-001
-00443)
江苏
省质
量技
术监
督局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生产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产品名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022
年9
月6
4 天华
超净
第二类医
疗器械经
营备案凭
证(苏苏
食药监械
经营备
20201005
号)
苏州
市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经营场所: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库房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经营范围:非IVD批发:II类:(原《分类目录》)
6864,6866
-
5 天华
超净
城镇污水
排入排水
管网许可
证(苏园
字第
P10533
号)
苏州
工业
园区
行政
审批
详细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排水户类型:五类
2026
年7
月29
6 天华
超净
城镇污水
排入排水
管网许可
证(苏园
字第
P10639
号)
苏州
工业
园区
行政
审批
详细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富泽路26号
排水户类型:五类
2026
年12
月23
7 天华
超净
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
安全标志
证书
(LA-200
6-0188)
特种
劳动
防护
用品
安全
标志
管理
中心
1. 产品名称:防静电服;产品类别:机织;产品标识
号:06-32-403016;
2. 产品名称:保护足趾安全鞋/靴;产品类别:聚合
材料类外底皮革类鞋/靴金属保护包头;产品标识
号:12-32-501058;
3. 产品名称:防静电鞋/靴;产品类别:聚合材料类
外底皮革类鞋/靴;产品标识号:12-32-502041;
4. 产品名称:防刺穿鞋/靴;产品类别:聚合材料类
外底皮革类鞋/靴金属防刺穿垫;产品标识号:
12-32-502037
2023
年12
月28

4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持有
单位
证书名称
及编号
核发
机关
资质内容 有效
期至
8 宇寿
医疗
医疗器械
经营许可
证(苏锡
械经营许
20160100
号)
无锡
市行
政审
批局
经营方式:批零兼营
住所:无锡市锡山区农新河路115号
经营场所:无锡市锡山区农新河路115号
库房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农新河路115号办公楼一楼
经营范围:
2002版批发:6801-6810,6812,6813,6815,6816,
6820-6828,6830-6834,6841,6845,6854-6858,
6863-6866,6870,6840(不需低温冷藏运输储存);
2002版零售:6815,6840(仅限可零售医疗器械产品);
2017版批发:01-22,6840体外诊断试剂(不需冷链运
输、贮存)(不含植入类和介入类医疗器械);
2017版零售:14,6840(仅限可零售医疗器械产品)
2026
年8
月31
9 宇寿
医疗
第二类医
疗器械经
营备案凭
证(苏锡
械经营备
20160508
号)
无锡
市行
政审
批局
经营方式:批零兼营;
经营场所:无锡市锡山区农新河路115号;
库房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农新河路115号办公楼一楼;
经营范围:
2002版批发:6801-6810,6812,6813,6815,6816,
6820-6828,6830-6834,6841,6845,6854-6858,
6863-6866,6870,6840(不需低温冷藏运输储存);
2002版零售:6820,6821,6823,6824,6826,6827,
6841,6854,6856,6858,6863,6864,6866,6870,
6840(诊断试剂不需低温冷藏运输贮存)(不含植入
类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仅限可零售医疗器械产品);
2017版批发:01-22,6840体外诊断试剂(不需冷链运
输、贮存)(不含植入类和介入类医疗器械);
2017版零售:07-09,14-22,6840体外诊断试剂(不
需冷链运输、贮存)(仅限可零售医疗器械产品)
-
10 宇寿
医疗
江苏省第
一类医疗
器械生产
备案凭证
(苏锡生
产备
20150009
号)
无锡
市行
政审
批局
住所:无锡市锡山区农新河路115号
生产场所:无锡市锡山区农新河路115号
生产范围:I类:6827-其他中医器械,6806-10-口腔用
其他器械,6809-4-其他泌尿肛肠科器械,6840-其他体
外诊断试剂,14-07-清洗、灌洗、吸引、给药器械,14-11-
包扎敷料,05-04-放射治疗配套器械
-

4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持有
单位
证书名称
及编号
核发
机关
资质内容 有效
期至
11 宇寿
医疗
医疗器械
生产许可
证(苏食
药监械生
产许
20010207
号)
江苏
省药
品监
督管
理局
生产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农新河路115号
生产范围:
III类:06-05x射线附属及辅助设备,06-10磁共振辅
助设备,13-09整形机普通外科植入物,14-01注射、
穿刺器械,14-02血管内输液器械;II类:02-13手术
器械-吻(缝)合器械及材料,02-15手术器械-其他器
械,14-01注射、穿刺器械,14-13手术室感染控制用
品,14-14医护人员防护用品
2025
年9
月28
12 宇寿
医疗
互联网药
品信息服
务资格证
书((苏)
-非经营性
-2018-007
6)
江苏
省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局
网站域名:
扬州市广陵区运河西路237号4楼
www.chinasyringe.com
61.147.116.92
2023
年10
月21
13 宇寿
医疗
固定污染
源排污登
记回执
(913202
05250217
624K001
X)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生
态环
境部
排污单位名称:无锡市宇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农新河路115号
行业类别: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2025
年4
月6
14 天宝
鞋业
排污许可

(913205
94737832
16X0001
Q)
苏州
市生
态环
境局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行业类别:制鞋业
2022
年12
月29
15 天宜
锂业
排污许可

(915115
23MA64C
KAA7B00
1V)
宜宾
市生
态环
境局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长兴路99号
行业类别: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
2025
年9
月17

4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持有
单位
证书名称
及编号
核发
机关
资质内容 有效
期至
16 天宜
锂业
危险化学
品登记证
(511510
066)
四川
省危
险化
学品
登记
注册

心、
应急
管理
部化
学品
登记
中心
企业性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登记品种:氢氧化锂
化学品名称:
01硫酸(原料)
02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原料)
03正磷酸(磷酸)(原料)
04二氧化碳[液化的](碳酸酐)(原料)
05氨溶液[含氨>10%](氨水)(原料)
06氢氧化锂(产品)(生产能力50,000吨)
2023
年10
月26
17 天宜
锂业
安全生产
许可证
((川宜)
WH安许
证字
[(2020)
0004号])
宜宾
市应
急管
理局
氢氧化锂20,000吨/年(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长兴路99
号)
2023
年12
月16
18 天宜
锂业
全国工业
产品生产
许可证
((川)
XK13-006
-00223)
四川
省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住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长兴路99号
生产地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长兴路99号
产品名称: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
2025
年12
月16
19 康华
净化
建筑业企
业资质证

(D33213
9953)
苏州
市行
政审
批局
资质类别及等级: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2022
年12
月31
20 康华
净化
建筑业企
业资质证

(D23210
3104)
江苏
省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资质类别及等级: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2022
年12
月31

4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持有
单位
证书名称
及编号
核发
机关
资质内容 有效
期至
21 康华
净化
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
证((苏)
JZ安许证

[2015]501
009)
江苏
省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 2024
年6
月28
22 仕通
电子
第二类医
疗器械经
营备案凭
证(苏苏
食药监械
经营备
20201061
号)
苏州
市市
场监
督管
理局
经营场所:苏州工业园区浦田路135号唯亭科技园东
区(浦田)D厂房
库房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浦田路135号唯亭科技园东
区(浦田)D厂房
经营范围:非IVD批发:II类:(原《分类目录》)
6864,6866
长期

注: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宜锂业电池级氢氧化锂二期

项目已竣工,氢氧化锂产能提升涉及上表序号 17、18 项经营资质的核准事项的变更,目 前相关工作正在进行过程中。

  • 2、国内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宇寿医疗持有的国内医 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具体情况如下:


备案/注册
类别 产品名称 备案号/注册号 有效期至
1 宇寿医疗 第一类医疗器械 肠道增菌片培养基 苏锡械备20160019号 长期
2 宇寿医疗 第一类医疗器械 肛门镜 苏锡械备20150084号 长期
3 宇寿医疗 第一类医疗器械 负压拔罐器 苏锡械备20150015号 长期
4 宇寿医疗 第一类医疗器械 固定带 苏锡械备20200159号 长期
5 宇寿医疗 第一类医疗器械 口腔冲洗器 苏锡械备20150085号 长期
6 宇寿医疗 第一类医疗器械 冲洗器 苏锡械备20190153号 长期
7 宇寿医疗 第一类医疗器械 热塑膜 苏锡械备20200237号 长期
8 宇寿医疗 第一类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采样拭
苏锡械备20220045号 长期
9 宇寿医疗 第一类医疗器械 医用隔离鞋套 苏锡械备20220050号 长期
10 宇寿医疗 第一类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病毒采
样管
苏锡械备20220064号 长期

4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1 天华超净 第一类医疗器械 隔离衣 苏苏械备20200100号 长期
12 宇寿医疗 第二类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肛肠吻
合器
苏械注准20172020332 2026年7
月28 日
13 宇寿医疗 第二类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
苏械注准20202141590 2025年10
月25 日
14 宇寿医疗 第二类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腔镜切
割吻合器及其组件
苏械注准20182220291 2023年2
月4 日
15 宇寿医疗 第二类医疗器械 医用外科口罩 苏械注准20202141613 2025年11
月5 日
16 宇寿医疗 第二类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直线切
割吻(缝)合器及
组件
苏械注准20172020492 2026年8
月17日
17 宇寿医疗 第二类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切口保
护套
苏械注准20172020377 2026年7
月28 日
18 宇寿医疗 第二类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管型消
化道吻合器
苏械注准20172020376 2026年8
月9 日
19 宇寿医疗 第二类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配药用
注射器
苏械注准20172141036 2027年6
月12 日
20 宇寿医疗 第二类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直线型
吻(缝)合器及组
苏械注准20172020643 2026年9
月17日
21 宇寿医疗 第二类医疗器械 医用防护口罩 苏械注准20212140691 2026年3
月7 日
22 宇寿医疗 第三类医疗器械 疝气补片 国械注准20163131161 2026年4
月22 日
23 宇寿医疗 第三类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
射针
国械注准20183141911 2023年11
月29 日
24 宇寿医疗 第三类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高压造
影注射器及附件
国械注准20173664722 2022年12
月25 日
25 宇寿医疗 第三类医疗器械 自毁型一次性使用
注射器
国械注准20173154044 2022年7
月2 日
26 宇寿医疗 第三类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回缩型
自毁注射器 带针
国械注准20183151567 2023年2
月1 日
27 宇寿医疗 第三类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
射器 带针
国械注准20143141858 2023年9
月27 日
28 宇寿医疗 第三类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胰岛素
注射笔用针头
国械注准20193140256 2024年4
月27 日
29 宇寿医疗 第三类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无菌胰
岛素注射器 带针
国械注准20193140258 2024年4
月27 日
30 宇寿医疗 第三类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压力连
接管
国械注准20203060188 2025年2
月27 日
31 宇寿医疗 第三类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静脉输
液针
国械注准20183141827 2023年9
月27 日
32 宇寿医疗 第三类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带针
国械注准20183141906 2023年11
月29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以在其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

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已取得其开展相关业务所需要的经营资质。

4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所述,发行人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的客户类型,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 是,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及发行人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 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是否取得相应资质;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的客户类 型及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的情况如下:

业务
板块
业务简介 主要客户类型 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
业务
防静
电超
净技
术产
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主要对
工业生产过程中的静电与微
污染进行防护和控制,以提
高产品的可靠性和良品率,
下游主要应用领域为电子信
息制造业,为电子信息(半
导体、存储、新型显示、通
讯等)、医药等诸多行业提
供基础性保障。
电子信息制造(半导
体、存储、新型显示、
通讯等)、医药等行
业的大型跨国公司和
国内上市公司
医疗
器械
业务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宇寿医疗
主要从事自毁式、安全式、
高压注射器产品等医疗器械
业务,产品应用于医疗健康
行业。公司产品主要用于满
足临床进行疫苗接种、肌肉
注射、皮下注射、高压造影
等药物注射过程,旨在避免
医患人员重复使用注射器、
造成交叉感染,从而减少疾
病的传染。
公司国内的主要客户
主要是各省卫生部
门、疾控中心、各省
各大医院以及经销
商,国外客户主要是
各国政府的卫生部门
以及经销商
是,宇寿医疗存在部分商品
通过其名下的天猫、淘宝、
拼多多店铺网络销售平台
向个人进行销售
锂电
材料
业务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天宜锂业
主要从事锂电池材料的研
发、制造和销售。天宜锂业
已高效、稳定产出高品质产
品,产品批量应用于国内主
流正极材料厂商,国外部分
客户也已通过产品认证。公
司生产的氢氧化锂产品主要
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池、通
讯电子产品电源设备、能源
存储等领域,是锂离子电池
主要的正极材料原材料供应
新能源、新材料等领
域的国内上市公司

4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来源。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提供的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的业务合同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除宇寿医疗存在部分商品通过其名下的天猫、淘宝、拼多多店铺网 络销售平台向个人进行销售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 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亦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 数据,或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三)发行人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 APP 等互联网 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规定的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发行人行业竞争 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 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

本所律师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 详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违反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之专 项核查报告》。

(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为不超过 46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 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投资总额
(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
(万元)
1 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
氢氧化锂建设项目
250,000.00 240,000.00
2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
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
96,973.34 82,000.00
3 收购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7%股权 98,000.00 98,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0 40,000.00
合计 484,973.34 460,000.00

4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募投项目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 6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 目、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 2.5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的实 施为发行人现有锂电池材料板块商业模式的延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募投项目的开展已取得了或正在申请必要的项目立项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 案,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合法合规;上述募投项目均由发行 人的控股子公司完成,募投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扩大公司锂电材料业务的产能 规模,从而满足下游客户产能扩张的需求,不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也不 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 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募投项目收购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 7%股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 金 98,000.00 万元以现金方式收购天宜锂业 7%股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本次收购交易各方已正式签署了本次收购的相关协议,本次收购已经交易 各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相关股权变更也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登记,相关收 购对价已支付完毕,本次收购过程合法合规;本次收购所涉标的公司即为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天宜锂业,天宜锂业不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也不存在为客 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 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合法合规;本 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标的公司均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 关服务,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本所律师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违反《反 垄断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形,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详见《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违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 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之专项核查报告》。

(五)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5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了发行人的《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 (2)检索了发行人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3)获取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业务资质及相关域名证书,发行 人与主要客户的业务合同;

  • (4)登录并查询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网站、店铺、公众号、小

  • 程序等,查阅了发行人子公司宇寿医疗入驻相关电商平台的服务协议;

(5)获取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投资备案或审批文件;

(6)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了访谈,获取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合法合规;

(2)发行人包括少量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主要是通过京东、天猫等网购 平台出售医疗器械产品,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 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5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 补充核查期间更新部分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 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 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第 12 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 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 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经发行人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低于股票面值,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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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 开的方式,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 形,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发行人编制的《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专字[2022]215Z0060 号《苏州天华 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承诺,发行人 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2021 年度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 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 于 2022 年 2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了《2021 年度审计报告》和 《2021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披露不存在不符合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规定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网站查询,并经发行 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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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裴振华、容建芬,根据裴振华、容建 芬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陆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其最近三年不存 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主管行政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陆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 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入四川天 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 6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宜宾市伟能锂业科 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 2.5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收购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 有限公司 7%股权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 6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属于国家 政策鼓励类行业,已在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该项目环评手续及用地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该项目不存在违反 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 2.5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属于 国家政策鼓励类行业,已在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募投项目用地 已合法取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项目环评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 该项目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情形。

收购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 7%股权项目中标的公司天宜锂业主要 从事电池级氢氧化锂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属于国家政策鼓励类行业,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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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股权收购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有关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入四川天 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 6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宜宾市伟能锂业科 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 2.5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收购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 有限公司 7%股权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属于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 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 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裴振华、容建芬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 经营的独立性。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及《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发行人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定投资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五条及《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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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限售期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及《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 定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发行人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限售期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及《实施细则》第七条的 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及《实施细 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裴振华和 容建芬出具的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裴振华和容建芬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 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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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 与调整。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五、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 更与调整。

六、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第 12 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及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一)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裴 振华、容建芬,二人系夫妻关系,裴振华持有发行人 151,412,187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25.75%,容建芬持有发行人 51,901,00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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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二人合计持有公司 203,313,190 股股份,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4.58%,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 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588,105,658 股,裴振华先生持有公司 151,412,187 股,容建芬女士持有公司 51,901,003 股,两人合计持有公司 203,313,190 股,合计持股比例为 34.58%。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方案,本次发行的股 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若公司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 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 限将作相应调整。

依照上述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调整为 176,431,697 股, 根据前述发行股份数的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裴振华、容建芬夫妇合计 持股比例将降低至 26.59%,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据此,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裴振华、容建芬,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第 12 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进行了重新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 分“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一)发行人的设立过程、(二)发行人首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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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开发行股票至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 调整,对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更新如下:

根据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股东名册及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 表,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
(股)
持股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
股份数(股)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
(股)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
(股)
股份状态 数量
裴振华 151,412,187 25.75 113,559,140 质押 3,400,000
容建芬 51,901,003 8.83 38,925,752 - -
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
10,597,161 1.80 0 - -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上投摩根新兴
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7,311,619 1.24 0 - -
赵阳民 6,991,200 1.19 0 - -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投
摩根远见两年
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6,340,826 1.08 0 - -
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晨道投资
合伙企(有限合
伙)-长江晨道
(湖北)新能源
产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5,267,423 0.90 0 - -
宁德时代 4,862,236 0.83 0 - -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新能源行
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4,642,832 0.79 0
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一二零六
4,387,619 0.75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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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
(股)
持股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
股份数(股)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
(股)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
(股)
股份状态 数量
组合

八、 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第 12 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对发行人的业务进行了重新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 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八、发行人的业务(一)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和经营方式”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对发行人拥有 的主要业务经营资质、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活动、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更新如下:

(一)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业务经营资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主要业务经 营资质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节之“六、《问询函》问题 6” 的回复。

(二) 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活动

除原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活动外,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境外参股公司 Premier African Minerals Limited(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与 QX Resources Limited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

(三)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发行人主营业务涵盖防静电超净产品、医疗器械、锂电材料三大板块。根 据发行人《2019 年度审计报告》,2019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为 758,142,391.76 元,主营业务收入为 742,921,111.50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 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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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为 1,313,177,402.56 元,主营业务收入为 1,291,923,220.29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 98.38%。 根据发行人《2021 年度审计报告》,2021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为 3,397,557,862.27 元,主营业务收入为 3,352,585,415.13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 98.68%,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2 年 1-3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为 3,387,889,428.83 元,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 3,378,226,584.99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 99.71%。因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的境内外经营活动真实、有效。发行人主要从事涵盖防静电超净产品、 医疗器械、锂电材料三大板块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以在其营业执照 所载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第 12 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一) 关联方的界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关联方的界定,主要依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 《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以该等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主要依据,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有如下各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裴振 华、容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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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2、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及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发行人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十、发行人的主 要财产”部分。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系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原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

4、除前文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目前或过去 12 个月内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主要有: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1 苏州天华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裴振华持股9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裴振华女儿裴雯持股10%
2 苏州天华时代新能源产业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
苏州天华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75%,裴振华担任董事兼总经理,容建
芬担任董事
3 香港天华时代新能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天华时代新能源产业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持股100%,裴振华担任董事
4 精快激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裴振华担任董事
5 江苏乐能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裴振华的女婿费赟超担任董事
6 苏州鼎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裴振华的女婿费赟超担任董事
7 中广核埃德拉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境外
企业)
王珩的配偶冯文彪过去12个月内曾担
任董事
8 JEV电力有限公司(境外企业) 王珩的配偶冯文彪过去12个月内曾担
任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执行董事
9 PEL电力有限公司(境外企业) 王珩的配偶冯文彪过去12个月内曾担
任董事
10 KLPP电力有限公司(境外企业) 王珩的配偶冯文彪过去12个月内曾担
任董事
11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王珩的配偶冯文彪担任副总经理
12 苏州正源和商贸有限公司 周新杰的姐妹周新梅持股90%并担任执
行董事;周新梅配偶董继春持股10%

5、发行人其他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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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宁德时代与公司共同设立天宜锂业,天宜锂业系公司重要子公司,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持有天宜锂业 75%股权,宁德时代持有天宜锂业 25%股权,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宁德时代及其控股子公司或其能施 加重大影响的企业认定为公司关联方,属于前述范围且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 在交易的其他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1 宁德时代 公司重要子公司天宜锂业持股25%的少数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持股5%以上公司
2 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宁德时代控股子公司
3 时代思康新材料有限公司 宁德时代控股子公司
4 屏南时代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宁德时代控股子公司
5 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宁德时代控股子公司
6 宜春时代新能源资源有限公司 宁德时代控股子公司
7 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德时代控股子公司
8 曲靖市麟铁科技有限公司 宁德时代的联营企业,宁德时代持股40%

(二) 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依据发行人《2019 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和《2021 年 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在报告期内 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此处“重大关联交易”系指相关关联交易发生时根据《上 市规则》7.2.8 条的标准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即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交易)情况如下:

1、 存在控制关系且已纳入天华超净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相互间 交易及母子公司交易已作抵销,不单独披露。

2、 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

(1)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发
生额(万元)
2020 年发
生额(万元)
2021 年发生
额(万元)
20221-3 月发
生额(万元)
(未经审计)
宁德时代及 销售氢氧化 - 22.88 45,497.55 106,9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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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其子公司/联 锂、碳酸锂、
营企业 托盘及模具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发
生额(万元)
2020 年发
生额(万元)
2021 年发生
额(万元)
20221-3 月发生
额(万元)
(未经审计)
宁德时代 采购锂精矿、
碳酸锂
- - 79,973.62 -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关联方 项目 2019 年末
(万元)
2020 年末
(万元)
2021 年末(万
元)
20223 月末(万
元)(未经审计)
宁德时代及
其子公司
应收账款 - 25.85 - 51,416.04

3、 报告期内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1)2020 年 12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日常运营的资金需 求,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或天宜锂业拟向控股股东裴振华借款额度不超过 2.00 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年。在借款额度范围内,公司 可随借随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利息自借款金额到账当日起 算。本次借款无需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关联董事裴振华、容建芬回避表决。 前述议案经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12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的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裴振华、容建芬回避 表决。

根据公司的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或天宜锂业未实际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不 存在实际与控股股东裴振华发生资金拆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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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 年 3 月 29 日,天宜锂业与 Dathcom Mining SA(以下简称 “Dathcom”)及 AVZ International Pty. Ltd.,(以下简称“AVZ”)签订《承购协议》 (以下简称“原承购协议”),就天宜锂业拟向 Dathcom 采购锂辉石精矿,Dathcom 指定 AVZ 作为销售代理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原承购协议约定了履行期限、 采购产品及数量、采购价格、付款方式、违约和终止等事项。

2021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裴振华及其控制的苏州天华时代新 能源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华时代”)与 AVZ 及 Dathcom 共同 签署《交易执行协议》,天华时代拟与 AVZ 合资开发 Manono 锂锡项目与相关 项目(以下简称“Manono 项目”),Manono 项目由 Dathcom 作为投资运营主体, 根据《交易执行协议》天华时代将以 2.4 亿美元取得 Dathcom24%的股份,上述 24%股份将由 Dathcom 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取得(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 次交易完成后,AVZ 将持有 Dathcom51%的股份,天华时代将持有 Dathcom24% 的股份。

作为上述交易的条件之一,天华时代应承继原承购协议下天宜锂业的权利 义务。天宜锂业与 AVZ、Dathcom 以及天华时代拟签署《变更契据》,就天宜 锂业将原承购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天华时代,以及天华时代基于投资获得新 的权利义务进行补充约定。同时,天宜锂业将与天华时代签署《产品购买框架 协议》,就天宜锂业向天华时代采购锂精矿事项进行约定。如《交易执行协议》 约定的股权交割条件不能成就,则天宜锂业与 AVZ、Dathcom 仍将按照原承购 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021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承购协议之转让、承继和变更契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及《关于拟签署<产品购买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裴振华、 容建芬回避表决。前述议案经发行人于 2021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 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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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 年 10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的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签署<承购协议之转让、承继和变更契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 于拟签署<产品购买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裴振华、容建芬 回避表决。

报告期内,除上述天宜锂业与天华时代之间就原承购协议下相关权利义务 转让、承继事宜拟签署《变更契据》以及《产品购买框架协议》外,发行人及 控股子公司与天华时代之间不存在其他潜在关联交易。

(3)2022 年 1 月 28 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宁德时 代或其全资子公司共同以现金在宜春市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 公司”),由合资公司投建 10 万吨碳酸锂冶炼产能项目。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人 民币 100,000 万元,其中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占合资公司注 册资本的 10%,宁德时代或其全资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90,000 万元,持 股 90%。前述议案经发行人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 见和独立意见。同日,公司与宁德时代就前述事项签署了《关于 10 万吨碳酸锂 产能之合资经营协议》。

2022 年 1 月 29 日,合资公司奉新时代于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设立,注册 资本 100,000 万元,其中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占合资公司注 册资本的 10%,宁德时代全资子公司宜春时代新能源资源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 本人民币 90,000 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90%。

2022 年 2 月 14 日,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 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已 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进行了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发

6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均签署了有关协议,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显 失公平的情形。

(四) 《公司章程》等制度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四)《公司章程》等制度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的规定” 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五)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 调整。

(六) 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六)同业竞争”所述事实情况及 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均已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决 策程序并予以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 定,不存在显失公平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已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出具承诺函,该等承诺函对其 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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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

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
证书编号 座落 面积(m2 取得方式 用途 使用期限 他项
权利
1 天华
超净
苏[2020]苏州
工业园区不动
产权第
0000235号
苏州工业
园区双马
街99号
33,122.48 出让 工业用地 2053年11
月4日
2 天华
超净
苏工园国用
[2012]第
00030号
苏州工业
园区娄阳
路南、展业
路西
11,338.58 出让 工业用地 2061年9
月20日
3 天华
超净
苏工园国用
[2008]第
02112号
苏州工业
园区
69077地
4,420.37 出让 工业用地 2046年12
月31日
4 宇寿
医疗
苏[2022]无锡
市不动产权第
0034462号
东北塘锡
港路111
2,493.20 出让 工业用地 2055年9
月18日
5 宇寿
医疗
苏[2022]无锡
市不动产权第
0026149号
东北塘农
新河路
115
30,617.00 出让 工业用地 2062年4
月9日
6 宇寿
医疗
苏[2021]无锡
市不动产权第
0038295号
锡山区蓉
新路北、规
划道路东
11,070.60 出让 工业用地 2051年2
月4日
7 天宜
锂业
川[2020]江安
县不动产权第
0036765号
江安县江
安镇南屏
大道淯江
大院19幢
2单元12
层2号
46.95 出让 城镇住宅
用地
2057年4
月26日
8 天宜 川[2020]江安 江安县江 46.95 出让 城镇住宅 2057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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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权利
证书编号 座落 面积(m2 取得方式 用途 使用期限 他项
权利
锂业 县不动产权第
0031345号
安镇南屏
大道淯江
大院19幢
2单元20
层2号
用地 月26日
9 天宜
锂业
川[2020]江安
县不动产权第
0031318号
江安县江
安镇南屏
大道淯江
大院19幢
2单元15
层2号
46.95 出让 城镇住宅
用地
2057年4
月26日
10 天宜
锂业
川[2021]江安
县不动产权第
0013895号
江安县阳
春镇阳春
工业园区
6,633.42 出让 工业用地 2071年9
月1日
11 天宜
锂业
川[2021]江安
县不动产权第
0005518号
江安县阳
春镇阳春
工业园区
16,469.22 出让 工业用地 2071年1
月28日
12 天宜
锂业
川[2020]江安
县不动产权第
0007021号
江安县阳
春镇阳春
工业园区
87,550.42 出让 工业用地 2070年3
月24日
抵押
13 天宜
锂业
川[2019]江安
县不动产权第
0007313号
江安县阳
春镇阳春
工业园区
122,761.75 出让 工业用地 2069年8
月8日
抵押
14 伟能
锂业
川[2022]江安
县不动产权第
0001713号
江安县阳
春镇阳春
工业园区
102,663.26 出让 工业用地 2072年1
月11日

注 1:根据天宜锂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的《抵押合同》(2021 年 新字第 20212800001-01 号),天宜锂业将其持有的川[2020]江安县不动产权第 0007021 号 上城市地带工业用地使用权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为双方签署的《固定 资产借款合同》(2021 年新字第 20212800001 号)项下的各类债务作担保。

注 2:根据天宜锂业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签署的《抵押合同》(宜交银 2019 年抵字 592007 号),天宜锂业将其持有的川[2019]江安县不动产权第 0007313 号上 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为双方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7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下各类债务作担保,担保的最高债 权额为 842,925,000 元。

注 3:镇江中垒通过招拍挂程序竞得镇江市高新园区 DT2106G 号地块,并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与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徒分局就前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签署了《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过 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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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 4:根据无锡天华与江苏宇豪纺织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无锡天华收 购了江苏宇豪纺织有限公司坐落于宜兴市高塍镇天生圩村的国有建设用地及附着物。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无锡天华已付清所有转让价款,并已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完成 了相关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取得了苏[2022]宜兴不动产权第 0026168 号不动产权证书, 证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67,465.10 m[2] ,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期 限至 2054 年 5 月 26 日止。

(二) 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 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权利
证书编号 坐落地址 面积(m2 用途 使用期限 他项
权利
1 天华
超净
苏[2020]苏州工
业园区不动产权
第0000235号
苏州工业园区
双马街99号
25,978.91 非居住 2053年11
月4日
2 天华
超净
苏房权证园区字
第00590649号
苏州工业园区
富泽路26号
19,563.45 非居住 2061年9月
20日
3 天华
超净
苏房权证园区字
第00234412号
苏州工业园区
苏桐路69号
4,185.24 非居住 2046年12
月31日
4 宇寿
医疗
苏[2022]无锡市
不动产权第
0034462号
东北塘锡港路
111
2,005.30 其他 2055年9月
18日
5 宇寿
医疗
苏[2022]无锡市
不动产权第
0026149号
东北塘农新河
路115
47,343.43 工业、交通、
仓储
2062年4月
9日
6 天宜
锂业
川[2020]江安县
不动产权第
0036765号
江安县江安镇
南屏大道淯江
大院19幢2单
元12层2号
110.63 成套住宅 2057年4月
26日
7 天宜
锂业
川[2020]江安县
不动产权第
0031345号
江安县江安镇
南屏大道淯江
大院19幢2单
元20层2号
110.63 成套住宅 2057年4月
26日
8 天宜
锂业
川[2020]江安县
不动产权第
0031318号
江安县江安镇
南屏大道淯江
大院19幢2单
元15层2号
110.63 成套住宅 2057年4月
26日

注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宇寿医疗所有的苏[2021]无锡市不动产权第 0038295 号土地使用权上存在建筑面积约为 28,001m[2] 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书,主要系生产车间,相关房屋建筑物的权利证书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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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 2:根据苏州中垒与江苏亨通数云网智科创园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6 日签署的《亨 通数云网智产业园厂房转让合同》,苏州中垒购买了位于太湖新城夏蓉街西侧纬一路南侧 (地号:WJ-G-2017-035)土地上 12 幢 102 室房屋的所有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苏州中垒已付清全部购房款,相关房屋所有权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

注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宜锂业所有的川[2021]江安县不动产权第 0013895 号、川[2021]江安县不动产权第 0005518 号、川[2020]江安县不动产权第 0007021 号、川[2019]江安县不动产权第 0007313 号土地使用权上存在建筑面积约为 90,731.56 m[2] 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主要系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的配套房屋,目前前 述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中。

注 4:根据天宜锂业与成都嘉煜投资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5 日签署的相关《商品房 买卖合同(现售)》,天宜锂业购买了成都高新区中铁信托大厦 1 幢 1 单元 4 层 401、402、 403、404 号房屋的所有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宜锂业已付清全部购房款, 相关房屋所有权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

注 5:根据无锡天华与江苏宇豪纺织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无锡天华收 购了江苏宇豪纺织有限公司坐落于宜兴市高塍镇天生圩村的国有建设用地及附着物。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无锡天华已付清所有转让价款,并已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完成 了相关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取得了苏[2022]宜兴不动产权第 0026168 号不动产权证书, 证载房屋建筑面积 32,769.32m[2] ,权利性质为自建房,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

(三) 租赁物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 经营性物业情况如下(母子公司之间的租赁除外):


出租方 承租方 房屋面积
m2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1 苏州天泽
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
苏州中垒 124 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
路东侧芦荡路南侧的苏州天泽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楼内5楼
2021.12.01-
2022.04.30
2 江苏博硕
高新技术
产业投资
发展有限
公司
镇江中垒 4,400 镇江市丹徒区丹桂路1号氢能孵
化厂房5号楼1层、2层
2021.04.30-
2023.04.29
3 苏州物流
中心有限
公司
天华贸易 45.5 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88号(房
屋编号:办1)的物流大厦502
2021.10.21-
2022.10.20
4 深圳市美
兰酒店管
理有限公
深圳天华 280.8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与前进二
路交汇处美兰商务中心18层
1805.06.07室
2021.05.16-
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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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租方 承租方 房屋面积
m2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5 深圳托吉
斯投资有
限公司
天华超净 755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一路
南侧(星宏科技园)五金大楼08
层西侧
2021.09.01-
2025.12.31
6 苏州工业
园区唯亭
建设发展
有限公司
仕通电子 5,924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浦田路
135号浦田产业园区(南区)A2、
A4幢
2020.01.01-
2022.12.31
7 代仲良 四川天华 约250 眉山市修文镇罗营巷117号附1
号2层6间办公室以及一层厨房1
2021.11.01-
2022.10.31
8 杭州国俊
商贸有限
公司成都
分公司
天宜锂业 177.05 成都银泰中心2号楼16层1602
2020.09.25-
2026.07.04
9 江苏威尔
诺恩光电
科技有限
公司
宇寿医疗 1,220 锡港路张泾东段180号新建标准
厂房一号楼三楼
2021.07.01-
2022.06.30
10 无锡锦和
科技有限
公司
宇寿医疗 4,142.88 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蓉强路
北、高压线西工业厂房(车间三
第二层)
2022.01.15-
2022.12.31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和说明,上述序号 2、4、7、9 项租赁物业业主未能提 供产权证明,序号 8 的租赁物业的产权证明所载产权人与出租方不一致,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瑕疵并未导致公司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房产或对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 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注 册商标共计 54 项,其中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境内注册商标 47 项,国际商 标 7 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情况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详见 “ ”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商标 。

(五)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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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专 利共计 250 项,其中国际专利 7 项,国内专利 243 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 ”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

(六) 发行人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经披露的不动产及其 所附在建工程存在抵押的情形外,根据天宜锂业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 分行 2021 年 6 月 2 日签署的《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宜交银 2021 年质字 592006 号),约定天宜锂业以其相关生产设备(包括气动切断阀、调节阀、泵、变压 器、开关柜、硫酸中转罐、制浆罐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提供 动产质押担保,为其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7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下各类债务提供最高债权额为 842,925,000 元的质押担保。除此以外,发行人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 他他项权利而使公司主要财产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七) 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发行 人共存在 20 家控股子公司(包括 1 家境外控股子公司),6 家参股公司(包括 4 家境外参股公司),2 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控股子公司

(1)宇寿医疗

宇寿医疗目前持有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05250217624K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 情况如下:

情况如下:
名称 无锡市宇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 无锡市锡山区农新河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 冯志凌
注册资本 6,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 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塑料制品的加
工、制造;医疗器材卫生用品的消毒;纺织原料及产品(不含棉花和蚕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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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金的销售;百货的零售;医疗科技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日用口罩
(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7年6月19日
营业期限 1997年6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2)宇寿印度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宇寿印度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WUXI YUSHOU MEDICARE PRIVATE LIMITED
注册地 F. No-469, PH-8 B, SAS NAGAR, IND AREA MOHALI Mohali PB
160071 IN
已发行股本总额 11,228,000卢比
成立日期 2012年12月28日
股权结构 宇寿医疗持有91.09%的股权,Ajay Jain持有8.91%的股权

根据公司的说明,宇寿印度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启动清算注销流程;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宇寿印度公司尚在清算注销过程中。

(3)深圳天华

深圳天华目前持有深圳市宝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056169446D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 情况如下:

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天华超净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与前进二路交汇处美兰商务中心18层
1805.06.07室
法定代表人 王珩
注册资本 50万元整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防静电制品、无尘制品的研发、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
安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纺织品、纺织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
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
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
成立日期 2012年10月26日
营业期限 2012年10月26日至2032年10月26日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4)金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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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钥匙目前持有深圳市宝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颁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RWP029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 情况如下:

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金钥匙静电微污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与前进二路交汇处美兰商务大厦1807
法定代表人 王珩
注册资本 100万元整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静电微污染工程咨询;防静电制品、无尘制品、医用防
护制品、液晶显示屏背光模组及部件的研发及相关技术咨询;安全防护用
品、劳保用品、纺织品、纺织原料(不含蚕茧、棉花)、液晶显示屏背光
模组及部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
成立日期 2017年10月17日
营业期限 2017年10月17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5)仕通电子

仕通电子目前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8 月 4 日颁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94734412215R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 况如下:

况如下:
名称 苏州仕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浦田路135号唯亭科技园东区(浦田)D厂房
法定代表人 由强
注册资本 1,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电子产品、机械模具、包装材料、五金件、塑料制品;销售:
化工原料(除危险品);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开发、设计;经营本企业
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
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家用纺织制
成品制造;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
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试验机制造;试验机销售;物料搬运装备
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2年1月13日
营业期限 2002年1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6)亚王贸易

7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亚王贸易目前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943295225090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 况如下:

况如下:
名称 苏州仕通亚王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浦田路135号唯亭科技园A1厂房
法定代表人 由强
注册资本 20万元整
经营范围 从事橡塑制品、无尘防静电制品、五金制品、劳保用品、包装材料、汽车
零部件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5年4月28日
营业期限 2015年4月28日至2045年4月27日
股权结构 仕通电子持有69.35%的股权,KIM ILSOO持有30.65%的股权

(7)天华贸易

天华贸易目前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000MA1M957F9C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 本情况如下:

名称 苏州天华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88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 陆建平
注册资本 100万元整
经营范围 销售:防静电产品、无尘产品、医用防护产品、安防用品、劳保用品、纺
织品、纺织原料、液晶显示屏背光模组及部件,从事上述商品的进出口、
佣金代理及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5年9月25日
营业期限 2015年9月25日至2035年9月24日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8)天宝鞋业

天宝鞋业目前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9473783216X0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

情况如下:

情况如下:
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天宝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法定代表人 王珣
注册资本 10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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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销售:防静电服装、静电控制鞋、安全鞋、防静电塑胶制品;
道路货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面料
纺织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2年4月30日
营业期限 2002年4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9)科艺净化

科艺净化目前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947280143411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 况如下:

况如下:
名称 苏州科艺净化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臧锡炎
注册资本 300万元整
经营范围 生产工业用特殊纺织品、无尘室用品,包括连体衣、夹克衫、无尘帽和抹
布,进行防静电整理,销售本公司产品并提供相关无尘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1年5月16日
营业期限 2001年5月16日至2031年5月15日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10)苏州中垒

苏州中垒目前持有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9050264602Y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 情况如下:

情况如下:
名称 苏州中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夏蓉街199号12幢102
法定代表人 贾忠杰
注册资本 536万元整
经营范围 防静电制品、无尘制品的研发、销售;缓冲材料、橡塑制品的研发、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2年7月25日
营业期限 2012年7月25日至2042年7月24日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70%的股权,李会持有3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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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1)镇江中垒

镇江中垒目前持有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112MA1WG8LE5L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 本情况如下:

名称 镇江中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镇江市丹徒区丹桂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贾忠杰
注册资本 2,600万元整
经营范围 防静电制品、无尘制品的研发、销售;缓冲材料(硅胶热压缓冲材料、橡
塑电子材料)、橡塑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年5月3日
营业期限 2018年5月3日至2048年5月2日
股权结构 苏州中垒持有100%的股权

(12)康华净化

康华净化目前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945823346834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 况如下:

况如下:
名称 苏州康华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宗美
注册资本 500万元整
经营范围 承接:净化系统工程、净化室设计与装修;设计、销售、安装:超纯水系
统、机电设备、电子专用设备、压力管道;研发、销售:净化设备;净化
及环保系统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1年9月20日
营业期限 2011年9月20日至2041年9月19日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51%的股权,葛卫平持有39%的股权,程振洲持有10%的股权

(13)天宜锂业

天宜锂业目前持有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1523MA64CKAA7B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 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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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名称 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长兴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裴振华
注册资本 70,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
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
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年11月19日
营业期限 2018年11月19日至2038年11月18日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75%的股权,宁德时代持有25%的股权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原法律意见书及原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天宜 锂业股权质押情形外,根据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签署的《并购借 款合同》(32010120220002941)、《权利质押合同》(06104-2022-0316),发行人将其 持有的天宜锂业另外 7%股权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为《并购借款 合同》下并购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的归还及支付提供担保。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股权质押事项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

(14)华宜环保

华宜环保目前持有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1523MA69GWDP8R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 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宜宾市华宜环保科创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阳春镇长兴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张祥
注册资本 5,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固体废物治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
源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建筑
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砼结
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年12月25日
营业期限 2020年12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天宜锂业持有100%的股权

(15)伟能锂业

7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伟能锂业目前持有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1523MA69WR8219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 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长兴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严显伟
注册资本 35,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
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1年9月14日
营业期限 2021年9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天宜锂业持有100%的股权

(16)南通天华

南通天华目前持有南通市如东县行政审批局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颁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23MA7G6UN72W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 况如下:

况如下:
名称 南通天华锂能新材有限公司
住所 南通市如东县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渤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倪鸿德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年1月24日
营业期限 2022年1月24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99.5%的股权,伟能锂业持有0.5%的股权

(17)四川天华

四川天华目前持有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颁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1400MAACNYUN3N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 况如下:

名称 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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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住所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进修路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 张祥
注册资本 35,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
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1年10月9日
营业期限 2021年10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18)无锡天华

无锡天华目前持有宜兴市行政审批局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20282MA7MKFGYXT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 无锡市天华超净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宜兴环科园绿园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 臧锡炎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
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
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产业用纺织
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面料纺织加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年3月25日
营业期限 2022年3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100%的股权

(19)宇寿健康

宇寿健康目前持有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05MA7LD9RH59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 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宇寿健康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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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住所 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农新河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 冯志凌
注册资本 1,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消毒器械销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
防护用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
品销售;玻璃仪器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专用设备修理;家用电
器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远程健康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保健食品(预
包装)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家电零售;母婴用品销售;日用口罩(非
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年3月17日
营业期限 2022年3月17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宇寿医疗持有100%的股权

(20)宇寿医疗科技

宇寿医疗科技目前持有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 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05MA7L785001 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 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宇寿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住所 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农新河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 缪李平
注册资本 1,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
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用口罩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
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
售;医用口罩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专用设备制造(不含
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研发;智能机器人的研
发;实验分析仪器销售;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年3月11日
营业期限 2022年3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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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股权结构 宇寿医疗持有 65%的股权,杭州宗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持有 35%的股权

2、参股公司

公司名称 发行人持股比例
奉新时代 天华超净持有10%的股权
上海中垒 苏州中垒持有41%的股权
AVZ Minerals Limited 天宜锂业持有6.88%的股权
Global Lithium Resources Limited 天华超净持有9.9%的股权
Premier African Minerals Limited 天华超净持有13.38%的股权
QX Resources Limited 天华超净持有9.03%的股权

注 1:境外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数据来源于境外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及发行人提供的 相关投资协议。

注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 3 月与相关方签署的《增资协议》,增资完成后发行人将 持有江苏纳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285 万元出资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增 资事项的工商登记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

3、分公司

(1)天宜锂业成都分公司

天宜锂业成都分公司目前持有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MA6ABT6Y2Q 的《营业执照》,其

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住所 成都高新区名都路166号1栋1单元4层401、402、403、404号
负责人 王希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2021年10月21日

(2)宇寿医疗斯泰瑞消毒站

宇寿医疗斯泰瑞消毒站目前持有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05MA1MK87N2K 的《营业执照》, 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无锡市宇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斯泰瑞消毒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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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住所 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农新河路115号
负责人 缪李平
经营范围 医疗器材卫生用品的消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2年4月5日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眉山天宜的简易注销程序已完成, 眉山天宜已于 2022 年 4 月 2 日注销。

(八)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 外,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设置抵押或被查封的情形, 发行人行使其所有权/使用权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发行人尚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协议,除特 别说明外,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是指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与 2021 年度前十大客户/供应商(合并口径下)签署的仍在履行的框架合 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银行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1、银行借款合同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银行借款 合同具体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 2022 ” 年 3 月 31 日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 。

2、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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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 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正 ” 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 。

3、采购合同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的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名称 合同主体 合同相对
合同主要内容 期限
1 锂辉石精矿
长期协议、
锂辉精矿矿
产及5年独
家合作协议
天宜锂业 巴西AMG
矿业公司
向合同相对方采购锂辉
石精矿
2021年1月1日起三
年,如果双方不迟于
2023年10月15日以
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可
选择再延长直至两(2)
年;2021年1月12日
签订,产能提升后5年
期限内完成交付
2 2022年度液
碱买卖合同
天宜锂业 宜宾天原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向合同相对方采购工业
用氢氧化钠
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3 代理协议 天华超净 石家庄鸿
锐集团有
限公司
天华超净代理销售合同
相对方品牌的12寸无尘
白丁腈手套
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4 高压供用电
合同
天宜锂业 国网四川
省电力公
司江安县
供电分公
合同相对方向天宜锂业
提供35千伏(主供)和
10千伏(热备用)高压
供电服务
2021年10月27日至
2026年10月26日,
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均
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继
续履行,有效期按本合
同有效期限重复续展
5 运输代理合
天宜锂业 苏州市锦
达国际货
运代理有
限公司
合同相对方为天宜锂业
提供锂辉矿运输服务
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6 进口货物代
理合同
天宜锂业 苏州市锦
达国际货
运代理有
限公司
合同相对方为天宜锂业
提供太仓港锂精矿进口
业务货物代理服务
2021年12月26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7 进口货物代 天宜锂业 苏州市锦 合同相对方为天宜锂业 2021年12月24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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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名称 合同主体 合同相对
合同主要内容 期限
理合同 达国际货
运代理有
限公司
提供南京港海运整箱进
口业务货物代理服务
2022年12月31日
8 2021-2022
年供用气合
天宜锂业 四川川港
燃气有限
责任公司
江安营销
合同相对方通过管道输
送方式向天宜锂业供应
工业天然气
2021年4月1日至
2022年3月31日
9 锂辉石精矿
销售协议及
补充协议
天宜锂业 Pilgangoora
Operations
Pty Ltd
合同向对方向天宜锂业
供应锂精矿
2020年1月1日至
2024年12月31日

4、销售合同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的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名称 合同主体 合同相对方 合同主要内容 金额/期限
1 2021-2023
年供货战略
合作框架合
天宜锂业 宁波容百新
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及其部分子
公司
天宜锂业向合同相对方
出售电池级氢氧化锂
2021年2月1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
2 2022年度
供货框架协
天宜锂业 成都巴莫科
技有限责任
公司
天宜锂业向合同相对方
出售电池级氢氧化锂
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3 经销协议 天宜锂业 时代必诺
(北京)国
际贸易有限
公司
合同相对方经销天宜锂
业氢氧化锂产品
2021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
4 合作协议书 天宜锂业 宁德时代 天宜锂业向合同向对方
出售碳酸锂和氢氧化锂
产品
2019年11月8日至
2024年11月7日

(二) 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1、重大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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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人身权、知识产权和产品质量等原因产生 的重大侵权之债。

  • 2、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除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九/(二)重大关联交易情况”部分已披露的与关联方之间 的重大债权债务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 发行人为除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 3、发行人金额较大其他应收、应付款

(1)发行人金额较大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 人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未经审计):

序号 债务人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元)
1 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应收土地出让金 93,238,719.00
2 太仓海关 保证金 54,390,110.72
3 南京海关 保证金 27,358,377.83
4 江安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保证金 10,500,000.00
5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保证金 2,337,287.25
合计 187,824,494.80

注:序号 1 中其他应收款系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回江安镇东城片区 DC-A04-01 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退回的土地出让金。

(2)发行人金额较大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 人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未经审计):

序号 债权人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元)
1 GLOBAL MED PRODUCTS
AUSTRALINL PTYLTD
保证金 1,269,481.30
2 四川清固新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金 1,000,000.00
3 泸州卓燿商贸有限公司 保证金 670,000.00
4 珙县中盈商贸有限公司 保证金 67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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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债权人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元)
5 四川省巴蜀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保证金 500,000.00
6 江西安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金 500,000.00
合计 4,609,481.30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应收退回的土地出让金外,发行人报告期末余额 前五名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为保证金,相关保证金均因日常经营而产生,不 存在潜在纠纷。

(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潜在重大法 律风险。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第 12 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对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进行了核查。经本所律 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进行过 1 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即“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归属”,具体情况详见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 其演变”部分。

除前述事项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大资产重组、合并、 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目前发行人不存在其他 进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其他增资扩股等行为的计划或依据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应界定为重大资产重组或重大资产处置或收购兼 并行为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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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第 12 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对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进行了补充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 修改(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就发行人章程报告期初以来的历次修订部分,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日后情况作补充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验,2022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 归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582,880,538 股增加至 588,105,658 股,公司注册 资本将由 582,880,538 元增加至 588,105,658 元,为反映公司股本及注册资本的 变化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议案尚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未召开股东大 会对前述议案进行审议,前述《公司章程》的修订尚未生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 进行其他修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初以来对章程 的历次修订已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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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第 12 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及规范运作进行了重新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 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规范运作(一)组织机构及生产经营管理机构、(二)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对 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情况更新如 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 料、决议等相关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16 次,董事会会议 29 次,监事会会议 25 次,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审议表决事项、对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事 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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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第 12 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税务进行了补充核查,更新 如下:

(一) 税务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已分别在税务主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

(二) 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 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收入 13%、9%、6%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2%
房产税 房产原值减除30.00%后余额 1.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0%、25%、15%、20%
土地使用税 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3元/平米、6元/平米、9元/平
米、12元/平米

注:上表中 30%企业所得税率系宇寿印度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

(三) 税收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 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天华超净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 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 GR202032005233),有效期三年。自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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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 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 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宇寿医疗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 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 GR202132001509),有效期三年,自 2021 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 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 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仕通电子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 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 GR202032007233),有效期三年。自 2020 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 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 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镇江中垒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 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证书编号 GR202132005799),有效期三年。自 2021 年起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 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2、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发布了《财政 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问题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及 2020 年 5 月 17 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明确延续西部大开发企 业所得税政策,明确继续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包括西部地区鼓励类 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内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天宜锂业 生产的锂电池材料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规定,2022 年将继续享 受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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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9]第 13 号文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 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 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文件,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税[2019]第 13 号 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 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 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 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 号)、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 策的公告》(川财规[2022]6 号)的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江苏省、广东省、四川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 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

(四) 主要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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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 增确认其他收益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不包含 100 万元)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未 经审计):

期间 政府补助文件/政府补助项目 当期确认金额(元)
2022.01.01-
2022.03.31
商务局外贸稳增长调结构项目资助(自毁式注射
器中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项目)
2,000,000

(五) 依法纳税情况的说明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网站上的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收 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已依法申报并缴纳有关税款,不存在税务违法 违规情形。发行人政府补助占当期利润的比例较小,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对政府 补助不存在严重依赖。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第 12 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 等标准进行了补充核查,更新如下:

(一) 环保合规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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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况。

(二) 劳动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合规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受到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 工商合规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 安全生产合规性核查

根据相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 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 到处罚的情况。

(五) 质量监督合规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六) 国土合规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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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七) 房产合规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八) 海关合规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 外汇合规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 站(http://www.safe.gov.cn/)的查询结果,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除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 准”已经披露的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违反环 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第 12 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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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规定,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进行了重新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 八、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四)募投项目的 实施方式、(五)发行人主营业务或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或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六)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七) 本次发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 调整,对募集资金项目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用地情况 更新如下:

(一) 募集资金项目已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事项 审批/备案文号
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
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
氢氧化锂建设项目
备案 【2111-511400-04-01-396585】FGQB-0147号
土地 已取得眉山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招拍挂手续
正在办理中
环评 办理中
能评 川发改环资函〔2022〕317号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
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
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
备案 【2109-511523-04-01-947384】FGQB-0165号
土地 已取得“川(2022)江安县不动产权第0001713
号”不动产权证书
环评 办理中
能评 办理中
收购宜宾市天宜锂业科
创有限公司7%股权
工商 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最新进展情况详 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节之“一、《问询函》问题 1”和“《问询函》问题 4” 的回复。

(二) 募集资金项目用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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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入四川天 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 6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的用地手续的办理进 展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节之“一、《问询函》问题 1”的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入宜宾市 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 2.5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伟能锂业已就 项目用地取得了川[2022]江安县不动产权第 0001713 号不动产权证。

(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和募投项目实施地的产业政 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也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 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第 12 号》、《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诉讼、仲裁情况进行了重新核查, 更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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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净资产规模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经济状况,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指的“重大诉讼、仲裁”系指涉案 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 技术等标准”已经披露的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 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

(二)发行人持股 5% 以上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裴振华、容建芬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9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阅读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修订稿)》,确认《募集 说明书(修订稿)》内容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中引用的原律 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 明书(修订稿)》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有效,实质条件具备,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尚待获得深交所核准和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100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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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张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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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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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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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商标

1、境内商标

序号 权利人 商标 注册号 核定服务类别 专用权期限
1 天华超净 52558384 17 2021.08.28-
2031.08.27
2 天华超净 52547491 11 2021.08.28-
2031.08.27
3 天华超净 52511288 10 2021.08.21-
2031.08.20
4 天华超净 52507376 27 2021.08.28-
2031.08.27
5 天华超净 52504277 21 2021.08.28-
2031.08.27
6 天华超净 52503143 37 2021.08.21-
2031.08.20
7 天华超净 52493269 24 2021.08.28-
2031.08.27
8 天华超净 52488672 9 2021.09.07-
2031.09.06
9 天华超净 52480173 25 2021.10.21-
2031.10.20
10 天华超净 52480132 20 2021.08.28-
2031.08.27
11 天华超净 52477169 1 2021.10.21-
2031.10.20
12 天华超净 46419250 1 2021.04.21-
2031.04.20
13 天华超净 28551815 9 2019.02.28-
2029.02.27
14 天华超净 23443346 37 2018.06.14-
2028.06.13
15 天华超净 23076494 27 2018.05.28-
2028.05.27
16 天华超净 23076493 9 2018.05.28-
2028.05.27
17 天华超净 14862342 25 2015.11.21-
2025.11.20
18 天华超净 14862341 21 2015.11.14-
2025.11.13
19 天华超净 11985939 9 2014.07.28-
2024.07.27

10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 天华超净 3979603 9 2016.09.07-
2026.09.06
21 天华超净 3969845 11 2016.04.21-
2026.04.20
22 天华超净 3453491 9 2014.08.28-
2024.08.27
23 天华超净 3453490 17 2014.11.14-
2024.11.13
24 天华超净 3453489 20 2014.11.28-
2024.11.27
25 天华超净 3453478 21 2015.03.14-
2025.03.13
26 天华超净 3453477 24 2014.12.07-
2024.12.06
27 天华超净 3453476 25 2014.12.28-
2024.12.27
28 天华超净 1938427 25 2022.08.14-
2032.08.13
29 天华超净 1509019 21 2021.01.21-
2031.01.20
30 天华超净 1541443 25 2021.03.21-
2031.03.20
31 宇寿医疗 38422371 10 2020.07.07-
2030.07.06
32 宇寿医疗 12178870 35 2014.08.07-
2024.08.06
33 宇寿医疗 8780436 10 2021.11.07-
2031.11.06
34 宇寿医疗 8456898 10 2021.07.21-
2031.07.20
35 宇寿医疗 7308266 10 2020.08.14-
2030.08.13
36 宇寿医疗 4283870 10 2017.03.07-
2027.03.06
37 宇寿医疗 1998567 10 2012.12.14-
2022.12.13
38 科艺净化 3075046 37 2013.06.07-
2023.06.06
39 苏州中垒 13129534 17 2015.02.21-
2025.02.20
40 天宜锂业 45881244 1 2020.12.14-
2030.12.13

10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1 天宜锂业 45879077 9 2020.12.14-
2030.12.13
42 天宜锂业 43676682 1 2020.10.07-
2030.10.06
43 天宜锂业 38894899 1 2020.04.07-
2030.04.06
44 天宜锂业 38894898 9 2020.02.28-
2030.02.27
45 天宜锂业 38766126 1 2020.02.07-
2030.02.06
46 天宜锂业 38756333 9 2020.02.07-
2030.02.06
47 天宜锂业 38219119 1 2020.02.07-
2030.02.06

2 、境外商标

2 境外商标
序号 注册人 商标 注册号 注册国家 核定服务类别 注册有效期
1 天华超净 886924 马德里注册
(日本、美
国)
21、25 2006.02.21-
2026.02.21
2 宇寿医疗 3020120
42156
德国 10 2012.11.09-
2022.07.31
3 宇寿医疗 32133 尼泊尔 10 2012.05.22-
2026.05.22
4 宇寿医疗 1492245 马德里注册
(印度、印
度尼西亚、
菲律宾、意
大利、俄罗
斯联邦、美
国)
10 2019.08.12-
2029.08.12
5 宇寿医疗 9203833
00
巴西 10 2021.06.08-
2031.06.08
6 宇寿医疗 0183829
96
欧盟 10 2021.01.25-
2031.01.25
7 宇寿医疗 UK0000
3584196
欧盟 10 2021.01.25-
2031.01.25

10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1 、 境内专利

1、 境 内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
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权
状态
1 天华超净 外观
专利
凉鞋 ZL201430104925.1 2014.04.25 专利权
维持
2 天华超净 外观
设计
离子风机(2) ZL201830600341.1 2018.10.26 专利权
维持
3 天华超净 外观
设计
离子风机(1) ZL201830600342.6 2018.10.26 专利权
维持
4 天华超净 外观
设计
静电状态监测仪(2) ZL201830600318.2 2018.10.26 专利权
维持
5 天华超净 外观
设计
静电状态监测仪(1) ZL201830600344.5 2018.10.26 专利权
维持
6 天华超净 外观
设计
多参数混合气体在线
监测仪
ZL202030091640.4 2020.03.18 专利权
维持
7 天华超净 外观
设计
防静电监控服电阻自
动检测设备
ZL202130511694.6 2021.08.09 专利权
维持
8 天华超净 发明
专利
直流离子风机高效能
高压包
ZL201010599783.1 2010.12.22 专利权
维持
9 天华超净 发明
专利
离子风机发射针架 ZL201010599828.5 2010.12.22 专利权
维持
10 天华超净 发明
专利
高压生成控制电路以
及采用所述高压生成
控制电路的棒体消静
电器
ZL201110130615.2 2011.05.19 专利权
维持
11 天华超净 发明
专利
放电平衡调节装置 ZL201110447278.X 2011.12.28 专利权
维持
12 天华超净 发明
专利
自锁式腕带监控器及
其监测系统
ZL201210405130.4 2012.10.23 专利权
维持
13 天华超净 发明
专利
一种聚氨酯注塑鞋的
制备方法及制备模具
ZL201210560641.3 2012.12.21 专利权
维持
14 天华超净 发明
专利
自动叠布机 ZL201210582245.0 2012.12.28 专利权
维持
15 天华超净 发明
专利
静电控制门禁管理系
统及方法
ZL201410270512.X 2014.06.17 专利权
维持
16 天华超净 发明
专利
自动化产线静电消除
及除尘系统
ZL201410273772.2 2014.06.19 专利权
维持

10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7 天华超净 发明
专利
互锁式高压生成电路
及采用所述互锁式高
压生成电路的静电消
除系统
ZL201510276221.6 2015.05.27 专利权
维持
18 天华超净 发明
专利
分步切割的导光板浇
口冷切机及其冷切方
ZL201610033049.6 2016.01.19 专利权
维持
19 天华超净 发明
专利
一种涤锦复合超细纤
维两步开纤方法
ZL201610032660.7 2016.01.19 专利权
维持
20 天华超净 发明
专利
一种离子风机放电针
的自动清洁系统及其
清洁方法
ZL201610275835.7 2016.04.29 专利权
维持
21 天华超净 发明
专利
手套自动清洗设备及
其清洗方法
ZL201910328308.1 2019.04.23 专利权
维持
22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一种离子风机 ZL201220222236.6 2012.05.17 专利权
维持
23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一种清洁装置及应用
该清洁装置的离子风
ZL201220223437.8 2012.05.18 专利权
维持
24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防静电服 ZL201220713468.1 2012.12.21 专利权
维持
25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一种分离式防静电防
尘鞋
ZL201220712936.3 2012.12.21 专利权
维持
26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一种防静电服 ZL201220712880.1 2012.12.21 专利权
维持
27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一种防辐射服 ZL201220712930.6 2012.12.21 专利权
维持
28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导电涤纶丝及其制造
的防静电超净面料
ZL201220737448.8 2012.12.28 专利权
维持
29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超声波热刀切布 ZL201220737538.7 2012.12.28 专利权
维持
30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抗冲压薄膜 ZL201220737066.5 2012.12.28 专利权
维持
31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灯条反射膜打孔切条
治具
ZL201220737418.7 2012.12.28 专利权
维持
32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一种激光切割机 ZL201220737152.6 2012.12.28 专利权
维持
33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自动水洗机 ZL201220737151.1 2012.12.28 专利权
维持
34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一种带粘尘垫的风淋
ZL201220737106.6 2012.12.28 专利权
维持

1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5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一种ESD接地系统在
线监测仪
ZL201320340866.8 2013.06.14 专利权
维持
36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离子风枪 ZL201320340885.0 2013.06.14 专利权
维持
37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监控线路可拆卸的防
静电监控无尘服
ZL201320781577.1 2013.12.03 专利权
维持
38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防静电安全凉鞋 ZL201420251571.8 2014.05.16 专利权
维持
39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人体静电测试仪 ZL201420322844.3 2014.06.17 专利权
维持
40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静电消除器及室内静
电消除系统
ZL201520348608.3 2015.05.27 专利权
维持
41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一种具有防呆结构的
TRAY盘
ZL201620047999.X 2016.01.19 专利权
维持
42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一种背光模组检测装
ZL201620049245.8 2016.01.19 专利权
维持
43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一种防静电安全鞋 ZL201620047998.5 2016.01.19 专利权
维持
44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一种防静电腕带接地
状态实时监测仪
ZL201620382074.0 2016.04.29 专利权
维持
45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一种静电安全状态实
时监测系统
ZL201620376725.5 2016.04.29 专利权
维持
46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一种基于紧凑型离子
风机的设备静电消除
系统
ZL201620382845.6 2016.04.29 专利权
维持
47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一种防静电手腕带 ZL201620422738.1 2016.05.11 专利权
维持
48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一种耐用型防静电手
腕带
ZL201620423141.9 2016.05.11 专利权
维持
49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离子风机的零部件双
向锁紧装置
ZL201621001460.7 2016.08.31 专利权
维持
50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放电针全外圈布置的
离子风机针架
ZL201621001488.0 2016.08.31 专利权
维持
51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离子风机通用安装支
ZL201621001473.4 2016.08.31 专利权
维持
52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导光板组装治具 ZL201621117121.5 2016.10.13 专利权
维持
53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导光板灯条压合治具 ZL201621117070.6 2016.10.13 专利权
维持
54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防静电鞋 ZL201720221580.6 2017.03.08 专利权
维持

10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5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静电泄放状态可视化
静电防护系统
ZL201720221534.6 2017.03.08 专利权
维持
56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静电泄放检测电路及
系统
ZL201720220065.6 2017.03.08 专利权
维持
57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背光源模组用多功能
检测装置
ZL201721895455.X 2017.12.29 专利权
维持
58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全天候适用粘尘垫 ZL201820469390.0 2018.04.04 专利权
维持
59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无尘室用防静电粘尘
纸本
ZL201820469388.3 2018.04.04 专利权
维持
60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鞋底自动清洗机 ZL201820468535.5 2018.04.04 专利权
维持
61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PE保护膜涂布机 ZL201821724715.1 2018.10.24 专利权
维持
62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自动化装卸用静电物
流中转箱
ZL201920152034.0 2019.01.29 专利权
维持
63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自动化装卸用承重物
流箱
ZL201920151644.9 2019.01.29 专利权
维持
64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无尘手套自动超声波
清洗设备
ZL201920556952.X 2019.04.23 专利权
维持
65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高效率通行的无尘风
淋室
ZL201920557474.4 2019.04.23 专利权
维持
66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全自动手套充气设备 ZL201920747506.7 2019.05.23 专利权
维持
67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医用防护服 ZL202020234927.2 2020.03.02 专利权
维持
68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医用防护面料 ZL202020235054.7 2020.03.02 专利权
维持
69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电子产品用防静电垫
ZL202020341190.4 2020.03.18 专利权
维持
70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混合气体在线监测仪 ZL202020342199.7 2020.03.18 专利权
维持
71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一种测试电路及应用
该电路的防静电状态
监测电烙焊台
ZL202020383274.4 2020.03.24 专利权
维持
72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立体口罩 ZL202021774971.9 2020.08.24 专利权
维持
73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平面口罩 ZL202021774955.X 2020.08.24 专利权
维持
74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保护膜贴撕手工装 ZL202022333322.1 2020.10.19 专利权
维持

1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5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用于低发尘性布生产
的除尘柔化组件
ZL202022879798.5 2020.12.02 专利权
维持
76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低发尘性布生产装置 ZL202022892011.9 2020.12.02 专利权
维持
77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用于低发尘性布生产
的超声干洗装置
ZL202022892226.0 2020.12.02 专利权
维持
78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用于低发尘性布生产
的气流控制组件
ZL202022873726.X 2020.12.02 专利权
维持
79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带手揭部标识的手机
保护膜
ZL202022895529.8 2020.12.04 专利权
维持
80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一种通用性防静电工
作服
ZL202023015263.X 2020.12.14 专利权
维持
81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增强型静电驻极过滤
装置
ZL202023015389.7 2020.12.14 专利权
维持
82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具备静电消除功能的
空气过滤装置
ZL202023016110.7 2020.12.14 专利权
维持
83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静电消除器性能在线
监测仪及在线监测系
ZL202120354699.7 2021.02.08 专利权
维持
84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防火隔热箱 ZL202120851323.7 2021.04.23 专利权
维持
85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耐高温防火箱 ZL202120851538.9 2021.04.23 专利权
维持
86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紧密贴合型防火隔热
ZL202120852298.4 2021.04.23 专利权
维持
87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节约型粘尘地垫 ZL202121447109.1 2021.06.28 专利权
维持
88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手机棱镜类保护膜 ZL202121475288.X 2021.06.30 专利权
维持
89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抗褶皱粘尘垫运输包
装结构
ZL202121565354.2 2021.07.09 专利权
维持
90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抗褶皱粘尘垫 ZL202121565355.7 2021.07.09 专利权
维持
91 宇寿医疗 外观
设计
拔火罐 ZL201830613339.8 2018.10.31 专利权
维持
92 宇寿医疗 外观
设计
拔火罐(马卡龙) ZL201830617644.4 2018.10.31 专利权
维持
93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能锁定注射针的
安全装置
ZL201320171334.6 2013.03.29 专利权
维持
94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高压注射器 ZL201520744965.1 2015.09.24 专利权
维持

1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95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能隔离穿刺针针
尖的留置针
ZL201520743799.3 2015.09.24 专利权
维持
96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一次性使用导管
脉冲注射器
ZL201721653420.5 2017.12.01 专利权
维持
97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胰岛素注射器组
装机用针管碰触检测
装置
ZL201721653402.7 2017.12.01 专利权
维持
98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便于更换活塞的
高压注射器
ZL201721652597.3 2017.12.01 专利权
维持
99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欧丽奇连接管 ZL201721652575.7 2017.12.01 专利权
维持
100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便于安装的高压
注射针头
ZL201721653422.4 2017.12.01 专利权
维持
101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CT检查用的电动
式高压注射器
ZL201721653421.X 2017.12.01 专利权
维持
102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高压注射器的光
识别结构及高压注射
ZL201822178799.X 2018.12.24 专利权
维持
103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能连续使用的高
压造影注射器系统
ZL201921550095.9 2019.09.17 专利权
维持
104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防穿刺的自毁式
注射器
ZL202021497167.0 2020.07.24 专利权
维持
105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针筒多功能测试
ZL202021870731.9 2020.08.31 专利权
维持
106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携带方便的系带
松紧可调式口罩
ZL202021849005.9 2020.08.28 专利权
维持
107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防眼镜起雾的口
ZL202021840417.6 2020.08.28 专利权
维持
108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重复使用的口罩 ZL202021840431.6 2020.08.28 专利权
维持
109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系带可调的舒适
型口罩
ZL202021838811.6 2020.08.28 专利权
维持
110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便于更换片层的
口罩
ZL202021852893.X 2020.08.28 专利权
维持
111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便于近视人群佩
戴的口罩
ZL202021849032.6 2020.08.28 专利权
维持
112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便携口罩 ZL202021850163.6 2020.08.28 专利权
维持
113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防止眼镜起雾的
便携口罩
ZL202021852341.9 2020.08.28 专利权
维持
114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改善眼镜佩戴舒
适度的口罩
ZL202021852949.1 2020.08.28 专利权
维持

1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15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精密过滤的耐高
压留置针
ZL202022516029.9 2020.11.04 专利权
维持
116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咽喉冲洗器 ZL202120555586.3 2021.03.17 专利权
维持
117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一次性使用注射
针针罩
ZL202120752718.1 2021.04.13 专利权
维持
118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屏蔽针尖的低残
留疫苗注射器
ZL202120755195.6 2021.04.13 专利权
维持
119 宇寿医疗 实用
新型
一种一次性使用自毁
式注射器
ZL202120756118.2 2021.04.13 专利权
维持
120 宇寿医疗 发明
专利
一次使用自毁式注射
ZL200510063041.6 2005.04.05 专利权
维持
121 宇寿医疗 发明
专利
一次性使用自毁式注
射器
ZL200610104325.X 2006.08.08 专利权
维持
122 宇寿医疗 发明
专利
一次性使用自毁式注
射器
ZL200610137055.2 2006.10.21 专利权
维持
123 宇寿医疗 发明
专利
一次溶药的自毁式注
射器
ZL200710109394.4 2007.06.01 专利权
维持
124 宇寿医疗 发明
专利
具有较大防止退针力
的安全自毁注射器
ZL200810024166.1 2008.05.19 专利权
维持
125 宇寿医疗 发明
专利
一种针头可换且可自
动回缩的一次性安全
注射器
ZL200910164711.1 2009.07.15 专利权
维持
126 宇寿医疗 发明
专利
注射针在内缩时呈自
动偏斜的安全注射器
ZL200810022614.4 2008.07.16 专利权
维持
127 宇寿医疗 发明
专利
简易自毁式注射器 ZL200810176218.7 2008.11.16 专利权
维持
128 宇寿医疗 发明
专利
改良型安全自毁注射
ZL200910029167.X 2009.01.07 专利权
维持
129 宇寿医疗 发明
专利
尾卡式疫苗注射器 ZL200910029168.4 2009.01.07 专利权
维持
130 宇寿医疗 发明
专利
一种能锁定注射针的
安全装置
ZL201310120114.5 2013.03.29 专利权
维持
131 仕通电子 发明
专利
一种聚苯乙烯永防吸
塑片材的制备方法
ZL201610738146.5 2016.08.27 专利权
维持
132 仕通电子 发明
专利
一种ABS+TPU吸塑复
合材料的表面处理方
ZL201910691917.3 2019.07.29 专利权
维持
133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塑料挤出设备的上排
水装置
ZL201620955950.4 2016.08.27 专利权
维持
134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边块支撑电子托
ZL201621023368.0 2016.08.31 专利权
维持

1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35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翻块辅助脱模式
成型机模具
ZL201621029089.5 2016.08.31 专利权
维持
136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弧面柱支撑电子
托盘
ZL201621029277.8 2016.08.31 专利权
维持
137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空调积水盘连接
柱成型模具及空调积
水盘
ZL201621029329.1 2016.08.31 专利权
维持
138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轮毂保护托盘 ZL201621027152.1 2016.08.31 专利权
维持
139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模内水平向凹槽
辅助吸塑成型装置
ZL201621023002.3 2016.08.31 专利权
维持
140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三角支撑电子托
ZL201621030168.8 2016.08.31 专利权
维持
141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四角支撑电子托
ZL201621029127.7 2016.08.31 专利权
维持
142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台阶面支撑电子
托盘
ZL201621029689.1 2016.08.31 专利权
维持
143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吸塑成型机 ZL201621027815.X 2016.08.31 专利权
维持
144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一字支撑电子托
ZL201621029619.6 2016.08.31 专利权
维持
145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移块脱模式成型
机模具
ZL201621029048.6 2016.08.31 专利权
维持
146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周转容器的内壁
拼接型材及周转容器
ZL201621029235.4 2016.08.31 专利权
维持
147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CNC辅助跟刀防
跳动装置
ZL201822005310.9 2018.11.30 专利权
维持
148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具有防止同向堆
叠结构的托盘
ZL201822005307.7 2018.11.30 专利权
维持
149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儿童车模具的侧
向辅助成型装置
ZL201822005308.1 2018.11.30 专利权
维持
150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具有铰链式倒扣
支撑结构的托盘模具
ZL201822005306.2 2018.11.30 专利权
维持
151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具有铰链式倒扣
支撑结构的模具所生
产的托盘
ZL201822005968.X 2018.11.30 专利权
维持
152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用于托盘的双面
加热冲切刀
ZL201822006272.9 2018.11.30 专利权
维持
153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具有真空微气路
机构的吸塑模具
ZL201822006807.2 2018.11.30 专利权
维持

1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54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应用于光学图像
识别系统生产线的吸
塑托盘
ZL201921207059.2 2019.07.29 专利权
维持
155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应用于吸塑机的
模台切换装置
ZL201921207058.8 2019.07.29 专利权
维持
156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应用于裁断机上
压板的位置调节装置
ZL201921207060.5 2019.07.29 专利权
维持
157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应用于CNC工作
台的旋转多工位切割
治具
ZL201921207286.5 2019.07.29 专利权
维持
158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模具间隙可调整
的凹凸模
ZL201921207287.X 2019.07.29 专利权
维持
159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多段阶梯式复合
刀具
ZL201921207288.4 2019.07.29 专利权
维持
160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减少产品变形的
冲压模具
ZL201921395446.3 2019.08.26 专利权
维持
161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液压机溢流阀的
快速安装结构
ZL201921396563.1 2019.08.26 专利权
维持
162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多工位可调线式
加热装置
ZL201921395489.1 2019.08.26 专利权
维持
163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用于连接注塑用
液压机的压力密闭油
ZL201921395137.6 2019.08.26 专利权
维持
164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注塑用液压机防
震底座
ZL201921395029.9 2019.08.26 专利权
维持
165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注塑用液压机的
驱动轴调平装置
ZL201921395173.2 2019.08.26 专利权
维持
166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具有防尘装置的
吸塑产品成型机上料
ZL201921790288.1 2019.10.23 专利权
维持
167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多层共挤ABS材
料热刀冲切装置
ZL201921791212.0 2019.10.23 专利权
维持
168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组合式周转箱 ZL201922444319.4 2019.12.30 专利权
维持
169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模具模温的高低
温切换控制系统
ZL202022814551.5 2020.11.30 专利权
维持
170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真空成型用片材
除尘装置
ZL202022814552.X 2020.11.30 专利权
维持
171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冲床自动去边角
料装置
ZL202022814615.1 2020.11.30 专利权
维持
172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双层吸塑盘 ZL202023163516.8 2020.12.24 专利权
维持

1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73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具有可拆卸隐藏
式扶手的周转箱
ZL202023161116.3 2020.12.24 专利权
维持
174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重承载的周转托
ZL202023161395.3 2020.12.24 专利权
维持
175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单插槽定位的周
转托盘
ZL202023161483.3 2020.12.24 专利权
维持
176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异形槽定位的周
转托盘
ZL202023161605.9 2020.12.24 专利权
维持
177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长槽定位的周转
托盘
ZL202023162238.4 2020.12.24 专利权
维持
178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柱槽结合的周转
托盘
ZL202023162240.1 2020.12.24 专利权
维持
179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矩形槽定位的周
转托盘
ZL202023162476.5 2020.12.24 专利权
维持
180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异形周转托盘 ZL202023162477.X 2020.12.24 专利权
维持
181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阵列柱排布的周
转托盘
ZL202023163139.8 2020.12.24 专利权
维持
182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托盘周转架 ZL202023163218.9 2020.12.24 专利权
维持
183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多插槽定位的周
转托盘
ZL202023163220.6 2020.12.24 专利权
维持
184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通用型周转托盘 ZL202120016028.X 2021.01.05 专利权
维持
185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田字型周转托盘 ZL202120016030.7 2021.01.05 专利权
维持
186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三角形周转托盘 ZL202120016042.X 2021.01.05 专利权
维持
187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高铁车厢件专用
周转托盘
ZL202120016044.9 2021.01.05 专利权
维持
188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塑料托盘的切边
打孔装置
ZL202121039677.8 2021.05.14 专利权
维持
189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塑钢托盘的支撑
脚墩加固结构
ZL202121039712.6 2021.05.14 专利权
维持
190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大型塑料件的吸
附式定位装置
ZL202121039714.5 2021.05.14 专利权
维持
191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V形塑料件的定
位治具
ZL202121039715.X 2021.05.14 专利权
维持
192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方便拆装的组合
式盖板专用拼接装置
ZL202121040907.2 2021.05.14 专利权
维持
193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本体双面取手位
结构的吸塑托盘
ZL202121041037.0 2021.05.14 专利权
维持

1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94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防止托盘晃动的
塑料周转箱结构
ZL202121041325.6 2021.05.14 专利权
维持
195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吸塑片材涂布装
ZL202121045611.X 2021.05.17 专利权
维持
196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防止下层托盘带
起的吸塑托盘结构
ZL202121045612.4 2021.05.17 专利权
维持
197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转向滑块机构支
撑的周转托盘
ZL202121045613.9 2021.05.17 专利权
维持
198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应用于塑料托盘
的万能上模架
ZL202121045614.3 2021.05.17 专利权
维持
199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具有扩展条的围
板箱结构
ZL202121045771.4 2021.05.17 专利权
维持
200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塑料托盘用标签
拆除装置
ZL202121045772.9 2021.05.17 专利权
维持
201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圆形零件的塑料
托盘结构
ZL202121046237.5 2021.05.17 专利权
维持
202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塑料托盘用翻转
式边沿辅助脱模装置
ZL202121046238.X 2021.05.17 专利权
维持
203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塑料模具用反向
倒扣支撑镶块
ZL202121066313.9 2021.05.18 专利权
维持
204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共用且便于堆叠
的塑料托盘结构
ZL202121066314.3 2021.05.18 专利权
维持
205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刀模自动冲裁装
ZL202121066352.9 2021.05.18 专利权
维持
206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防干涉的模具吸
塑盘结构
ZL202121068273.1 2021.05.18 专利权
维持
207 镇江中垒 发明
专利
一种喷沙PET热压缓
冲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ZL201310296655.3 2013.07.16 专利权
维持
208 镇江中垒 实用
新型
一种收卷机托辊装置 ZL202021705772.2 2020.08.14 专利权
维持
209 镇江中垒 实用
新型
一种塑胶跑道喷涂机
手推车
ZL202021705670.0 2020.08.14 专利权
维持
210 镇江中垒 实用
新型
一种便于更换卷辊的
膜片用工用收卷机
ZL202021720289.1 2020.08.17 专利权
维持
211 镇江中垒 实用
新型
一种带加热装置的混
炼机
ZL202021720446.9 2020.08.17 专利权
维持
212 镇江中垒 实用
新型
一种防堵塞的砂浆喷
涂机
ZL202021716093.5 2020.08.17 专利权
维持
213 镇江中垒 实用
新型
一种防堵塞的液压过
滤机
ZL202021735911.6 2020.08.18 专利权
维持
214 镇江中垒 实用
新型
一种改进固定装置的
片材收卷机
ZL202021735808.1 2020.08.18 专利权
维持

1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15 镇江中垒 实用
新型
一种硅胶皮生产用剪
裁切片装置
ZL202022154096.0 2020.09.27 专利权
维持
216 镇江中垒 实用
新型
一种热压缓冲材料制
品生产用冲切装置
ZL202022155673.8 2020.09.27 专利权
维持
217 镇江中垒 实用
新型
一种热压缓冲材料生
产用张力调节机构
ZL202022153958.8 2020.09.27 专利权
维持
218 镇江中垒 实用
新型
一种硅胶皮生产用融
化挤料设备
ZL202022153910.7 2020.09.27 专利权
维持
219 镇江中垒 实用
新型
一种硅胶皮热压成型
ZL202022168782.3 2020.09.28 专利权
维持
220 镇江中垒 实用
新型
一种热压缓冲材热压
成型机
ZL202022167164.7 2020.09.28 专利权
维持
221 镇江中垒 实用
新型
一种硅胶皮用热压成
型机
ZL202022174474.1 2020.09.29 专利权
维持
222 镇江中垒 实用
新型
一种防漏电监测热压
缓冲材产品结构
ZL202022178561.4 2020.09.29 专利权
维持
223 镇江中垒 实用
新型
一种加工新型光电热
压缓冲复合材料用压
制工装
ZL202022995568.5 2020.12.14 专利权
维持
224 镇江中垒 实用
新型
一种新型光电热压缓
冲复合材料生产用混
料装置
ZL202022993973.3 2020.12.14 专利权
维持
225 镇江中垒 实用
新型
一种加工硅胶热压缓
冲材用承载治具
ZL202023014771.6 2020.12.15 专利权
维持
226 镇江中垒 实用
新型
一种高弹性硅胶热压
缓冲材结构
ZL202023008333.9 2020.12.15 专利权
维持
227 镇江中垒 实用
新型
一种传热均匀的硅胶
热压缓冲材
ZL202023008377.1 2020.12.15 专利权
维持
228 康华净化 发明
专利
一种智能化洁净型空
气净化设备
ZL201910852503.4 2019.09.10 专利权
维持
229 康华净化 实用
新型
一种具有空气净化加
湿功能的节能环保空
ZL202020851373.0 2020.05.20 专利权
维持
230 康华净化 实用
新型
一种便于检修的空气
净化器
ZL202020818068.1 2020.05.18 专利权
维持
231 康华净化 实用
新型
一种封闭空间的气体
净化装置
ZL202020286246.0 2020.03.10 专利权
维持
232 康华净化 实用
新型
一种环保型工业废气
净化装置
ZL202020540217.2 2020.04.14 专利权
维持
233 康华净化 实用
新型
一种废气净化处理装
ZL202020581623.3 2020.04.18 专利权
维持

1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34 康华净化 实用
新型
一种废水处理装置 ZL202120282641.6 2021.02.01 专利权
维持
235 康华净化 实用
新型
一种酸碱、有机废气排
气系统
ZL202120308931.3 2021.02.03 专利权
维持
236 康华净化 实用
新型
一种网络综合布线用
线缆裁切装置
ZL202120443666.X 2021.03.01 专利权
维持
237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防挤压溢胶移位变形
的口子胶包装结构
ZL202022333089.7 2020.10.19 专利权
维持
238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一种具备防静电性能
的柔性高阻隔包装用
膜材
ZL202121698926.4 2021.07.26 专利权
维持
239 天华超净 实用
新型
一种防静电袋的实用
结构
ZL202121698579.5 2021.07.26 专利权
维持
240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可自适应调整的
托盘切边用定位装置
ZL202121046383.8 2021.05.17 专利权
维持
241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用于吸塑机的自
动捡片装置
ZL202022814470.5 2020.11.30 专利权
维持
242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塑料产品自动修
边装置
ZL202121066315.8 2021.05.18 专利权
维持
243 仕通电子 实用
新型
一种圆槽定位的周转
托盘
ZL202023163309.2 2020.12.24 专利权
维持

2 、境外专利

2 境外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申请地 专利
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权
状态
1 宇寿医疗 印度 发明
专利
一次性使用自毁式
注射器
257577 2006.04.03 专利权
维持
2 宇寿医疗 印度尼
西亚
发明
专利
一次性使用自毁式
注射器
ID P 0024536 2006.04.05 专利权
维持
3 宇寿医疗 美国 发明
专利
一次性使用自毁式
注射器
US 8,784,374
B2
2006.04.05 专利权
维持
4 宇寿医疗 欧洲 发明
专利
一次溶药的自毁式
注射器
2168622 2008.05.29 专利权
维持
5 宇寿医疗 欧洲 发明
专利
一种针头可换且可
自动回缩的一次性
安全注射器
2455127 2010.07.13 专利权
维持
6 宇寿医疗 印度 发明
专利
一次溶药的自毁式
注射器
314165 2008.05.29 专利权
维持
7 宇寿医疗 美国 外观
设计
锁定注射针的安全
装置
US D901,007
S
2017.11.30 专利权
维持

1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 2022331 日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

附件 三: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 司截至 2022331 日正 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借款
贷款人 年利率 合同金额
(万元)
贷款期限 担保
1
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
JK0234210015
77
宇寿
医疗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惠山支行
3.85% 1,000 2021.10.25-
2022.10.24
2 并购借款
合同及补
充合同
320101202000
19446
天华
超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昆山分行
合同签订日前一日的一
年期LPR-25bp
9,700 第一笔借款
提款之日起
2年
天华超净持有的天宜锂业
26%的股权质押担保(权利质
押合同(06104-2020-1110)
及补充合同)
3 人民币流
动资金贷
款合同
HTU32298860
0FBWB2021N
0003
天华
超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支行
LPR-15bp 2,500 2021.09.28-
2022.09.27
4 人民币流
动资金贷
款合同
HTU32298860
0FBWB2021N
000B
天华
超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支行
LPR-15bp 1,000 2021.11.23-
2022.11.22
5
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
11201S421197 天华
超净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分行
3.70% 2,000 2021.06.15-
2022.06.14
6
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
320101202100
22885
天华
超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昆山分行
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一
年期LPR-15bp
2,000 2021.11.16
起一年
7
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
320101202100
27228
天华
超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昆山分行
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一
年期LPR-10bp
9,000 2021.12.29
起一年
8
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
320101202100
11112
天华
超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昆山分行
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一
年期LPR-5bp
2,000 2021.06.16
起一年

1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借款
贷款人 年利率 合同金额
(万元)
贷款期限 担保
9 人民币流
动资金贷
款合同
HTU32298860
0FBWB2021N
000G
天华
超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支行
LPR-15bp,自起息日至
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12个月根据利率调整
日前一个工作日的
LPR-15bp调整一次
1,500 2021.12.27-
2021.01.26
10 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
2021年园中贷
字062-1号
天华
超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
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
日的一年期LPR-15bp,
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
日,每12个月重新定价
一次,以重新定假日前
一个工作日的一年期
LPR-15bp调整
2,000 实际提款日
起12个月
11 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
2021年园中贷
字062-2号
天华
超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
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
日的一年期LPR-15bp,
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
日,每12个月重新定价
一次,以重新定假日前
一个工作日的一年期
LPR-15bp调整
2,000 实际提款日
起12个月
12 法人账户
透支业务
合同
2021苏(木渎)
法透002号
天华
超净
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
司苏州分行
3.6% 3,000(可循
环额度)
借款额度生
效期间:
2021.11.19-
2022.11.19

1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借款
贷款人 年利率 合同金额
(万元)
贷款期限 担保
单笔透支期
限:实际支付
日起180日
最晚还款日:
2023.05.19
13 授信协议 512XY202000
9182
天华
超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分行
由其下每笔融资业务申
请具体约定
20,000 授信期间:
2020.03.06-
2023.03.05
根据其下融资业务开展需要
另行约定
14 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
宜交银2021
年贷字592024
天宜
锂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宜宾分行
贷款入账日一年期LPR 7,500 2021.07.15-
2022.07.15
1、天宜锂业的相关动产质押
担保(最高额质押合同(宜交
银2021年质字592006号));
2、天宜锂业的土地使用权及
其上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抵押
合同(宜交银2019年抵字
592007号))
15 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
宜交银2021
年贷字592036
天宜
锂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宜宾分行
贷款入账日一年期LPR 7,700 2021.12.17-
2022.11.10
1、天宜锂业的相关动产质押
担保(最高额质押合同(宜交
银2021年质字592006号));
2、天宜锂业的土地使用权及
其上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抵押
合同(宜交银2019年抵字
592007号))
16 至臻贷借 (20970000) 天宜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3.65% 总额最高不 借款额度有 资产池质押担保(资产池质押

1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借款
贷款人 年利率 合同金额
(万元)
贷款期限 担保
款协议 招商银至臻借
字(2021)第
05542号
锂业 司苏州分行 超过30,000
万元(可循环
使用),单笔
借款金额最
低为50万元
效期:
2021.08.10-
2024.03.22
单笔借款期
限最长不超
过12个月
担保合同((33100000)浙商
资产池质字(2021)第16630
号))
17 固定资产
贷款合同
宜交银2019
年固字592002
天宜
锂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宜宾分行
依据具体《额度使用申
请书》的约定
35,000 2019.12.13-
2023.11.27
1、天宜锂业的相关动产质押
担保(最高额质押合同(宜交
银2021年质字592006号));
2、天宜锂业的土地使用权及
其上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抵押
合同(宜交银2019年抵字
592007号))
18 固定资产
借款合同
2021年新字第
20212800001
天宜
锂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成都分行
贷款实际发放日前1个
工作日一年期
LPR+30bp
40,000 2021.02.08-
2024.02.07
天宜锂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担保(抵押合同(2021年新
字第20212800001-01号))
19 票据池业
务授信协
512XY202102
1168
天宜
锂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分行
由其下每笔融资业务申
请具体约定
30,000 授信期间:
2021.07.01-
2024.06.30
票据池质押担保(票据池业务
最高额质押合同
(512XY202102116804))
20 应收款签
发协议
- 天宜
锂业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分行
根据实际业务开展具体
约定
应收款签发
最高额度为
15,000万元

2021.12.29
起一年

1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借款
贷款人 年利率 合同金额
(万元)
贷款期限 担保
21 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
320101202200
03096
天华
超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昆山分行
合同签订日前一日的一
年期LPR-5bp
3,000 2022.02.15
后一年
22 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
0110200009-2
021年(园区)
字02282号
天华
超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
支行
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
的一年期LPR-15bp
3,700 2022.01.01-
2023.01.01
23 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
Z2202LN1566
8797
天华
超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吴中支行
贷款入账日的一年期
LPR-5bp,浮动利率,
12个月调整一次
2,000 2022.02.28-
2023.07.20
24 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
Z2203LN1567
7941
天华
超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吴中支行
贷款入账日的一年期
LPR-0.05%,浮动利率,
12个月调整一次
2,500 2022.03.10-
2023.07.20
25 并购借款
合同
320101202200
02941
天华
超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昆山分行
合同签订日前一日的一
年期LPR-10bp
58,000 2022.02.10-
2026.10.08
天华超净持有的天宜锂业7%
的股权质押担保(权利质押合
同(06104-2022-0316))
26 人民币流
动资金贷
款合同
2022苏银贷字

811208098458
天华
超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分行
3.70% 5,000 2022.02.07-
2022.08.10
27 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
2022年园中贷
字024-1号
天华
超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分行
实际提款日前一个工作
日一年期LPR,浮动利
率,12个月调整一次
1,000 2022.03.10-
2023.03.09
28 授信协议 512XY202200 天宜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由其下每笔融资业务申 40,000 授信期间:

1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借款
贷款人 年利率 合同金额
(万元)
贷款期限 担保
3226 锂业 司苏州分行 请具体约定 2022.01.25-
2023.01.24
29 人民币流
动资金借
款合同
2022苏银贷字

811208104851
天宜
锂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分行
3.70% 10,000 2022.03.29-
2023.03.28
30 授信协议 512XY202200
3447
宇寿
医疗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分行
由其下每笔融资业务申
请具体约定
2,000 授信期间:
2022.01.25-
2023.01.24

1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 2022331 日正在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权人 担保方式 担保期间 担保债权
1 权利质押合同
(06104-2020-1110)
及补充合同
天华超净 天华超净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昆山分
权利质押(以天华超净持
有的天宜锂业的26%的股
权出质,暂作价
168,149,800元)
- 担保权人与被担保人签署的
《并购借款合同》
(32010120200019446)项下各
类债务
2 最高额质押合同
(宜交银2021年质
字592006号)
天宜锂业 天宜锂业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宜宾分行
最高额动产质押(以天宜
锂业的相关动产出质,担
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842,925,000元)
自每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
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履行期
限届满之后三年止
担保权人与被担保人于2019
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
17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
合同下各类债务
3 资产池质押担保合
同((33100000)浙
商资产池质字
(2021)第16630号)
天宜锂业 天宜锂业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最高额资产池质押(担保
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
500,000,000元)
- 担保权人与被担保人于2021
年7月30日至2023年3月22
日期间发生的融资业务而实际
形成的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
500,000,000元的各类债务
4 抵押合同(2021年新
字第
20212800001-01号)
天宜锂业 天宜锂业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成都分行
不动产抵押(以天宜锂业
持有的川[2020]江安县不
动产权第0007021号上城
市地带工业用地使用权抵
押)
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
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
相关费用全部还清时为止
担保权人与被担保人签署的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21
年新字第20212800001号)项
下的各类债务
5 抵押合同(宜交银
2019年抵字592007
号)
天宜锂业 天宜锂业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宜宾分行
最高额不动产抵押(以天
宜锂业持有的川[2019]江
安县不动产权第0007313
自每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
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履行期
担保权人与被担保人于2019
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
17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

1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权人 担保方式 担保期间 担保债权
号上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
程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
额为842,925,000元)
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合同下各类债务
6 票据池业务最高额
质押合同
(512XY2021021168
04)
天宜锂业 天宜锂业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最高额票据池质押(担保
的最高债权额为
300,000,000元)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票
据池业务授信协议》
(512XY2021021168)项
下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
的期间
担保权人与被担保人签署的
《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
(512XY2021021168)项下各
类债务
7 权利质押合同
(06104-2022-0316)
天华超净 天华超净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昆山分
权利质押(以天华超净持
有的天宜锂业的7%的股
权出质,暂作价98,140万
元)
- 担保权人与被担保人签署的
《并购借款合同》
(32010120220002941)项下各
类债务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