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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max Technologie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2
May 1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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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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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违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 断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之专项核查报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天 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超净”、“公司”或“发行人”) 2022 年 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审核中心《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 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08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 对发行人是否违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 下简称“《反垄断指南》”)等相关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 业务,是否属于《反垄断指南》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一)互联网平台业务及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定义
根据《反垄断指南》第二条的规定:“(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 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 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二)平台经营者,是指向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 服务的经营者。(三)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 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 供商品。(四)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 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正在使用的主要域名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正在正常使用的主要域名及其主要用途如下:
是否存在为双边或者 序号 域名持有者 域名 ICP 备案 主要功能 / 用途 多边主体提供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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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域名持有者 | 域名 | ICP 备案 | 主要功能/用途 | 是否存在为双边或者 多边主体提供交互 |
|---|---|---|---|---|---|
| 1 | 天华超净 | canmax.c om.cn |
苏ICP备 05063171号-1 |
天华超净中文官 网,用于宣传 |
否 |
| 2 | 天华超净 | canmax.c n |
天华超净中文官 网,用于宣传 |
否 | |
| 3 | 天华超净 | canmax.o rg |
苏ICP备 05063171号-2 |
天华超净英文官 网,用于宣传 |
否 |
| 4 | 天华超净 | szgoldenk ey.cn |
苏ICP备 05063171号-3 |
金钥匙中文官 网,用于宣传 |
否 |
| 5 | 宇寿医疗 | chinasyri nge.com |
苏ICP备 13063282号-1 |
宇寿医疗中文官 网,用于宣传 |
否 |
| 6 | 仕通电子 | stone-tech .com.cn |
苏ICP备 12033886号-1 |
仕通电子中文官 网,用于宣传 |
否 |
| 7 | 天宜锂业 | tyeeli.co m |
蜀ICP备 2020034593号 -1 |
天宜锂业中文官 网,用于宣传 |
否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使用的域名均为官方网站,主要用于企业宣传。上述 网站并非作为第三方平台撮合商户及合作伙伴与其他下游相关方的交易,不存在 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不存在通过该等网 站进行交易或撮合交易、信息交流等情形,不涉及互联网平台经营。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APP、小程序及微信公众号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未运营 APP,正在使用的运营微信小程序及微信公众号 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运营单位 | 名称 | 属性 | 主要功能/用途 | 是否存在为双边或者 多边主体提供交互 |
|---|---|---|---|---|---|
| 1 | 天华超净 | 天华超净 | 微信公众号 | 天华超净官方公 众号,用于宣传 |
否 |
| 2 | 宇寿医疗 | 宇寿医疗 器械 |
微信公众号 | 宇寿医疗官方公 众号,用于宣传, 可链接至外部电 商网站或公司官 网 |
否 |
| 3 | 天宜锂业 | 天宜锂业 | 微信公众号 | 天宜锂业官方公 众号,用于宣传 |
否 |
| 4 | 天宜锂业 | 天宜锂业 行政助手 |
微信公众号 | 天宜锂业用于访 客预约、内部邀 约、送货预约的 官方公众号平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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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运营单位 | 名称 | 属性 | 主要功能/用途 | 是否存在为双边或者 多边主体提供交互 |
|---|---|---|---|---|---|
| 5 | 天宜锂业 | 天宜锂业 | 微信小程序 | 天宜锂业内部办 公用,仅在企业 微信中运行 |
否 |
| 6 | 天宜锂业 | 天宜锂业 | 微信小程序 | 天宜锂业内部办 公用,仅在企业 微信中运行 |
否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微信小程序及微信公众号主要系用于企业宣传和 产品展示,未作为第三方平台撮合商户及合作伙伴与其他下游相关方的交易,不 存在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不存在通过该 等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进行交易或撮合交易、信息交流等情形,不涉及互联 网平台经营。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与的互联网平台业务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在相关互联网平台销售商品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运营单位 | 店铺名称 | 运营平台 | 主要功能/用途 |
|---|---|---|---|---|
| 1 | 宇寿医疗 | 宇寿旗舰店 | 天猫 | 销售医疗器械产品 |
| 2 | 宇寿医疗 | 无锡宇寿医疗器械自营店 | 淘宝 | 销售医疗器械产品 |
| 3 | 宇寿医疗 | 宇寿医疗器械官方旗舰店 | 拼多多 | 销售医疗器械产品 |
因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 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情况,不属于平台经营者; 宇寿医疗通过入驻其他第三方电商平台的方式实现线上零售,属于《反垄断指南》 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中的“平台内经营者”。
除宇寿医疗存在上述通过入驻其他第三方电商平台的方式实现线上零售的 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的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 平台业务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子公司宇寿医疗因存在在相关互联网平台销售商品的情形,属 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子 公司未从事其他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不 存在其他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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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 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一)垄断行为、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定义
1、垄断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条的 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具有或者 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 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具体而言包括:
(1)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 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 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 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指南》的规定,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排除、限制 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具体包括:
1)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通过利用 平台收集并且交换价格、销量、成本、客户等敏感信息、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意思 联络、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现协调一致行为及其他有助于实现协同的 方式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 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可能通过利用技 术手段对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利用平台规则对价格进行统一、利用数据和算法 对价格进行直接或者间接限定、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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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 纵向垄断协议;
3)轴辐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 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 辐协议。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 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 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 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 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 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 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 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 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 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二)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医疗器械业务、锂电材料业务三 个板块,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如下:
1、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
我国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行业内企业众多,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集中度较 低。我国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市场集中度较低的重要原因在于:第一,除了新型 显示、半导体、硬盘存储等部分行业因企业整体规模大、需求相对集中外,大部 分下游客户的需求量相对较少,市场较为分散;第二,由于运输成本和服务成本 相对较高,行业领先企业难以向异地区域的中小客户提供服务,只有向大客户供 货才能在经济上补偿成本;第三,大部分国内领先企业尚不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 在国内布置全局生产基地,而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在国内设立生产加工制造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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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属少数,且产品种类较为单一;第四,中低端市场对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的性 能和质量要求相对较低。这就给中小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生存空间,从而在某种程 度上造成我国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市场的低集中度。
2、医疗器械业务
发行人的子公司宇寿医疗主要处于医疗器械的细分行业“智能”安全注射器 行业中。该行业中,一线厂商是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以跨国公司为主, 如美国BD 公司;二线厂商是在国内“智能”安全注射器行业中规模较大、拥有 技术优势的企业,如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三鑫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寿医疗等;三线厂商是其他 产品缺乏技术含量与竞争能力的中小规模企业。
我国“智能”安全式注射器生产厂家大多规模偏小,市场占有率不高。市场 占有率较高的企业包括威高股份、三鑫医疗、天康医疗、宇寿医疗等。
我国注射器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企业为数众多,市场集中度较低,大部分 注射器生产企业以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的普通注射器产品为主,相互之间竞争 激烈,利润普遍不高。我国“智能”安全注射器大型生产企业,凭借其自身技术 优势、产品性能、品牌知名度,依靠持续推出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自毁式、 安全式、高压式注射器新产品,能够保持较高的利润水平。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2020 年我国低值医用耗材市场规模约为 970 亿 元,同比增长 25.97%,其中,注射穿刺类在低值医用耗材市场占比最大,2020 年市场份额高达 28%,市场规模约为 272 亿元。据此估算,宇寿医疗 2020 年注 射穿刺类产品销售收入为 21,539.17 万元,市场占有率约为 0.79%。
3、锂电材料行业
从锂盐产品供应商的竞争状态看,由于全球锂资源供给高度集中,因此锂盐 产品市场份额也较为集中。全球锂盐产品的主要供应商包括美国雅保公司、SQM、 Livent、赣锋锂业、天齐锂业等。
我国锂盐产品覆盖了碳酸锂、氢氧化锂、氯化锂、金属锂等产品,具备了较 为完整的锂加工行业产业链。目前国内较大的锂盐生产企业除了发行人以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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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还有天齐锂业、赣锋锂业、雅化集团、江西雅保锂业有限公司、盛新锂能等。
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锂业分会发布的数据,2021 年我国碳酸锂产量 29.82 万吨,氢氧化锂(LCE 换算系数 0.88)产量 19.03 万吨,锂化合物产量合 计为 46.57 万吨 LCE。天宜锂业 2021 年氢氧化锂产量为 2.36 万吨,换算成 LCE 当量为 2.08 万吨 LCE,市场占有率为 4.47%。
(三)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公平有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 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1、发行人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 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不存在与交易相对人 通过有关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不存在借 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 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亦不存在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的其他协议的情形。
2、发行人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公司在各主营业务所处相关市场中无法实现对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准入条 件等交易条件的控制,不具备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不具 备支配地位,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相关规定 而被处罚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公平有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 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三、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履行申报义务
(一)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和申报标准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 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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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 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 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 额合计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 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 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 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二)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天宜锂业 26%股权,并取得了天宜锂业的控制权, 发行人 2019 年的营业收入为 758,142,391.76 元,天宜锂业 2019 年的营业收入为 0 元,因此,发行人与天宜锂业前一会计年度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均未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收入合计均未达到 20 亿元,发行人通过取得股权 的方式取得天宜锂业的控制权事项未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无需履行申报 义务。除此以外,报告期初至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经营者集中 的情形。
综上所述,报告期初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 的经营者集中情形,无需履行申报义务。
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460,000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计投资总额 (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 (万元) |
|---|---|---|---|
| 1 | 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 氢氧化锂建设项目 |
250,000.00 | 240,000.00 |
| 2 |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 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 |
96,973.34 | 8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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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计投资总额 (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 (万元) |
|---|---|---|---|
| 3 | 收购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7%股权 | 98,000.00 | 98,000.00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40,000.00 | 40,000.00 |
| 合计 | 484,973.34 | 460,000.00 |
募投项目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 6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 2.5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的实施为发 行人现有锂电池材料板块商业模式的延续,募投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扩大公司锂 电材料业务的产能规模,从而满足下游客户产能扩张的需求,不存在从事提供、 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相关实施主体不属于《反 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上述募投项目均由发行人的控股子 公司完成,不存在经营者集中情形;上述募投项目仍在筹资建设阶段,尚未投入 运营,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及其他 不正当竞争情形。
募投项目收购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 7%股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98,000.00 万元以现金方式收购天宜锂业 7%股权。本次交易前,公司已直接持有 天宜锂业 68%的股权,系天宜锂业的控股股东,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 有天宜锂业 75%的股权,不涉及天宜锂业的控制权变更,不存在涉及经营者集中 的情形;本次收购所涉标的公司天宜锂业不存在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 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 经营者”;本次收购不涉及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 当竞争情形。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标的公司均不存在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 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 济领域经营者”;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等不正当竞争情形,也不存在经营者集中情形。
五、说明核查方式,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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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了发行人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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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取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业务资质及相关域名证书,发行人
-
与主要客户的业务合同。
-
3、登录并查询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网站、店铺、公众号、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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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等,查阅了发行人子公司宇寿医疗入驻相关电商平台的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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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取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投资备案或审批文件。
-
5、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了访谈,获取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6、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 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子公司宇寿医疗因存在在相关互联网平台销售商品的情形,属于 《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子 公司未从事其他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不 存在其他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情形。
2、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公平有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 情形;
3、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标的公司均不存在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 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 领域经营者”;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不正当竞争情形,也不存在经营者集中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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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违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文件规 定之专项核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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