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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 Group Co.,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Apr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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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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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23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4 月14 日召开的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骆驼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形成股份 6,855 股。公司总股本由 1,121,703,308 股变更为 1,121,710,163 股,注册资本亦相应由 1,121,703,308 元增 加至 1,121,710,163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 拟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2,170.3308 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2,171.0163万元。 |
| 2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12,170.3308 万股,全部为普通 股。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12,171.0163 万股,全部为普通 股。 |
| 3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之日起3 年 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交易之日起3 年内不 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
|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
|
|---|---|---|
| 4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
|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 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 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
|
|---|---|---|
| 5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
|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 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 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 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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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
|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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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高级管 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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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 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
| 9 |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上述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准登记后生效。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4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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