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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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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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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 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设立 独立董事,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并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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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 关系的附属企业。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 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 (一)最近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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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36 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 送董事会书面意见。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证券交易所 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 以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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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出现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 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 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名新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除《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应当立刻停止履职的情形外,公 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等 情形之日起1 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期 限届满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各 方面积极履职。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 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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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行驶第(六)项职权,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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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事项,公 司应当将独立董事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 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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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 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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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保证独立董事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 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 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 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 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 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 其他利益。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 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导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 公司章程 》 的相关 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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