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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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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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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 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与法律责任,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前2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获悉该事项的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 个月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 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 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披露情况应包括以下内 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况。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 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和变更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 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 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 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所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或部分锁定。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 证券交易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个 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所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的要 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持股变动情况进行确认、及 时申报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2 个工作 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等信息披露工作。相关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和变更其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 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 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非公开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公司 在办理股份申请变更登记时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当解除限售性的条件满足 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证券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 证券登记公司于每年第一个交易日以上年最后一交易日登记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按25%计算其 可解锁额度,对本年度可转让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上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