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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1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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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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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42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4 月10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 修改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为: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二条骆驼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公 司目前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420000000010087。 |
第二条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目前在襄 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600706893517D。 |
| 2 | 第五条公司住所:湖北省 谷城县石花镇武当路83 号 邮编:441705 |
第五条公司住所:湖北省谷城县经 济开发区谷水路16 号 邮编:441700 |
| 3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84839.755】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381.591 万元。 |
| 4 |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 围:企业管理;蓄电池及零部 件的制造与销售;货物、技术 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 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企业管 |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企业管 理;蓄电池(不含危险化学品)及零部件 的制造与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
| 理咨询服务。 |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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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 为:【84839.755】万股,全部 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86,381.591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 6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 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 7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 公司股票,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
| 8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
|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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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四十一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其他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⑴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⑵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⑶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⑷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⑸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以上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资产抵押、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融资(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 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 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 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 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等; (十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以及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与同一 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公司在连续12 个 月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 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 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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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 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其中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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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 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根据会议的具体情况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 或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 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为股东参 加会议提供便利。 |
| 12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 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 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 数额;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
|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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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 14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 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 15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可以选择实行 累积投票制。 本章程所称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章程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 16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做出的决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 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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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 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对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收购或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等事项的审批权 限(本章程特别的规定的除 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或 虽然超过50%但绝对金额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收购或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以外,股东大会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授权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 限: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合营企 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 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与开发 项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虽 然超过50%但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 或虽然超过50%但绝对金额低 于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下,或虽然超过50% 但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人民 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对对外担保 的审批权限: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须 董事会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董事会对关联交易 的审批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董事会在本条规定 的权限范围内对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收购或出售资产、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对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须董事会审 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 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金额在30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在本条规定的权限范围 内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 财务资助、资产抵押、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务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
|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等事项依法作出决策;超出 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收购或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依法作 出决策;超出上述董事会决策权限交易事 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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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 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 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 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 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 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 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涉及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务或债务 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 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董事会审 批权限的,授权董事长组织管理层经共同 讨论后决定; (八)涉及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授权董事长组织管理 层经共同讨论后决定;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二、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为: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 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收购或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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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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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委(含委托理财)、 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对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收购或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等事项的审批权限 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或虽 然超过50% 但绝对金额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虽然 超过50%但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 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或 虽然超过50%但绝对金额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委(含委托理财)、收购或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以外,董事 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中的 授权拥有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合营企 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 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与开发项目等交易 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
| 润的50%以下,或虽然超过50% 但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人民 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对对外担保的 审批权限为: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须 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三十八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 审批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四)董事会在本条规定的 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范围内,可 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将一定 限额内的权限授权给公司总经 理;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收购或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须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 准。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对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为: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须董事会审 议,《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在本条规定的权限范围 内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 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务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 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依法作出决 策;超出上述董事会决策权限交易事项, 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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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 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 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涉及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务或债务重组、签订 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等交易事项未达到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二 款第(一)项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授权董 事长组织管理层经共同讨论后决定; (八)涉及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 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董事会 审批权限的,授权董事长组织管理层经共 同讨论后决定;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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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 更多董事同意的以外,董事会做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通过。 |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 更多董事同意的以外,董事会做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之事宜,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4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