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amel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Aug 1, 2016
57230_rns_2016-08-01_e0126214-a828-4340-a40c-ff040909d316.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使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 务指引》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 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1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
第七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
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 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
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填写《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格式详见附件1),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3)暂缓披露的期限;
-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格式详见附件2);
-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 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2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违规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按照内部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 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3
附件1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员 | ||||||||
|---|---|---|---|---|---|---|---|---|---|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员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年 | 月 |
日至 年 |
月 |
日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 □否 | 相关内幕 人士是否 书面承诺 保密 |
□是 □否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 |
4
附件2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 |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 | 登记部门 | |||||
|---|---|---|---|---|---|---|---|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 序号 | 知情人姓名 | 证件号码 | 知情人身份 | 所属部门、职务 | 知悉信息时间 | 知悉途径 | 备注 |
注:
-
1、 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控股 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董监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
2、 知悉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