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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Jan 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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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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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骆驼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工 作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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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该忠实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除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要求持续披露的信息,及对公司发 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 大事项也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要求持续披露信息以及对公司发生可能 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 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以下简 称所属单位)负责人;

(六)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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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财务信息和临时重大事项 报告。

第七条 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 公司定期财务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 报告(合并及本部口径);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本部口径);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 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合并及本部口径)。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 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 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董事会审定通过。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报告页、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三部分,审计报告页应有审计事务所的签章,财 务报表部分加盖公司公章。公司季度报表可以不经审计,但须有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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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法人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 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 影响的重大合同;

  •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 转让、划转或报废;

    •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

  • 难以消除的;

    •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 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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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

  • 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 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 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 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

  • 务进行报告时;

    •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一条 在前款规定的事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 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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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 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 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 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 机构同意的说明;

  •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 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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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 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 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 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 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 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 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 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 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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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严格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执行。由于公司 系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可豁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定 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 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披露的 定期财务信息的网页链接进行披露,或用文字注明披露途径。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财务信息、临时重大事项的报送、披露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财务信息的编制、审核程序:

(一)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公司各部门、控股 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提供编 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负责 将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同时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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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临时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程序:

  •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临时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传递、

  • 内部报审工作。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时,应立即

  • 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 大事项,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

  • (三)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在经

  •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办公 室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 3、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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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 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或所属单位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 息资料,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合规性进行审核,草拟披露文件,按 照监管规定完成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办公室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交易商协会审核 后公告。

第二十四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 告的形式由董事会办公室发布。监事会有关披露文件由监事会主席审 核并签发,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对外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基础上,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 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按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履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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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程序。发布信息经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 站上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和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董事应 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 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代表董事会对股东或交易商协会作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业务负责人,负责合规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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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组织和协调公开披露信息的编制、报送及披露等相关事宜;董事 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职能部门。财务部定期编制财务信息, 并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披露;临时重大事项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收集、整理、编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 处理信息披露事务;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董事会特别授权,不得 进行公司信息披露。

(五)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司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编制任务,保证报送资料的准确、完整;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发生的重大事项,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公司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或各单位重 大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 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条 为便于了解公司临时重大事项,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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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管 理,并根据需要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反映公司临时重大事项的资料和 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设臵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负责公 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记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具体情况。前述文件 的保存年限至少为 10 年。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导致公司未按要求真实、完 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或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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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1、重大事项不及时报送、隐瞒不报,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以 及未经董事会授权擅自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导致公司重大事项在公 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时间先于指定媒体、被交易商协会质询等情 形的,给予警告处分。

2、因前款及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及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导致公司被交易商协会依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处罚的,视情节轻重,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或开除的处分。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利益 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将处 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信息的人员控 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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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条 若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新的制度,本制度应做相 应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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