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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May 3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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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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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 生,规范公司举报投诉与举报人保护工作程序,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集团及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诉、举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 违反《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等行为。 (二) 牟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进行商业贿赂等行为。 (三) 其他危害公司正常运营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第二章 投诉方式

第四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向公司审计部进行 投诉。投诉时应当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被投诉对象的名称、地址、具体当事 人、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人的具体投诉要求等,并应同时提供投诉 人利益或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据,以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公司提 倡实名举报投诉。凡实名举报的,审计部将严格保密,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处理 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三章 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条 审计部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对投诉、举报 事项进行分析评估,进行初步调查判断,认为举报事实基本属实的,按以下原 则分别处置 :

(一) 如果投诉事项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审计部认

为性质严重的举报,审计部应立即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根据举报的事项决 定具体的调查方式,对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 如果投诉事项涉及到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具 备违纪事实或者构成违纪行为的,或内容性质不严重的举报及投诉,审计部根 据调查核实的内容提出建议,或向被举报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 涉及公司层面管理缺陷或其他重大失误的举报,审计部应立即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根据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和要求提出具体的调查方式,在查明 情况后,向被调查的部门提出改正意见或建议,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

(四) 涉及对公司有关部门管理缺陷或失误的举报或投诉,审计部应及 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对该管理缺陷提出补救措施或纠正措施的意见或建议。 相关部门应立即对该缺陷或失误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审计部反 馈处理结果。

(五) 其他违纪行为的举报,按照公司有关违纪行为处理程序办理。

第六条 审计部经过初步调查,判定投诉缺乏依据,但其性质并非主观上 的恶意诬告或诽谤的,应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将处理结果通报举报人。

第七条 审计部经初步调查,判定属于恶意诬告、诽谤的举报或投诉的, 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根据举报人行为给被举报人或公司造成影响的危害程 度,审计部向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公司将做出相应处理或报告公司董事 会。

第八条 审计部对受理的举报或投诉根据调查需要,可要求被举报部门和 人员提供与举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并可要求 被举报的部门和人员就举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相关部门应当予 以配合。

第九条 调查结束后,审计部出具调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公司管理 层。

第十条 经调查属实的举报或投诉事件,公司将根据调查结果按管理权限 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部完成处理举报或投诉程序后,其相关材料予以归档备查。 第四章 投诉举报的处理与反馈

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受理举报或投诉事件时,应坚持用实事求是、保密、 回避的原则进行处理,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借举报或投诉之名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 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或报告公 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的失实举报或投诉,但 经查证属于非恶意诬告或诽谤的,公司将不予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公司挽回损失的,可对举报人酌情给 予奖励。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将根据投诉方式,在调查结束后向举报人反馈相关 信息。

第五章 举报人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保护举报人应当遵循保密、奖励和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第十八条 在接收举报和查处举报事项中,审计部应严格遵守下列保密规 定:

(一)接收当面举报应当在能够保密的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 得旁听和询问;

(二)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保管或者电话举报的接听、记录等 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防泄露举报内容和遗失举报材料;

(三)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四)调查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的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 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出示举报材料。

第十九条 公司、部门和子公司都必须正确对待举报人依法举报的行为,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条 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信息等相关情况和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 报人和被举报部门;被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 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审计部根据其为公司挽回损失的大小, 向公司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除征 得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包括纵容、包庇或收买、指使他人对 举报人实施侵害)时,有权向公司总裁及董事长反映。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 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因举报而受到纪律处分以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公司 将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保 护措施。因举报造成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名誉、财产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公 司除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外,鼓励并协助举报人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投诉举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