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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pr 11, 2012
57230_rns_2012-04-11_1e08f0e2-2f01-4a2b-a5cb-c785e2f02d39.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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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及临时报告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 程》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 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 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 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 要求报送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前款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 信息被泄露,可能引致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 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规定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文号)
尊敬的 (填写外部单位名称)
我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报送 (填写信息名
称)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该信息为公司内幕信息。 根据有关规定,提请贵单位在使用公司有关内幕信息时注意保密 工作,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证券简称:骆驼股份,证券代码:601311)。
我公司已将贵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此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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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执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收悉贵公司(文号)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并将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此致。
签收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