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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ug 1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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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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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 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 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 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 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 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 3、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4、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

  • 等活动;

  • 5、董事会就分配股利、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 6、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8、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9、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 11、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2、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13、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1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1、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4、因工作岗位接触内幕信息的所有人员;

  • 5、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

  • 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 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各单位应按照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在报送内幕信息时一并将知情人名单报送董事会 办公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部门、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 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骆驼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于5 个交易日内 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 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 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 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存档至少保存三年以 上。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 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 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 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 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 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 关责任人处分,并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 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代码:601311 年 月 年 月
内幕信
息事项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
(部门)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 与公司
关系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内幕信息
获取渠道
内幕信息
获取时间
信息公开
披露时间

注1: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的,应填写所在单位与公司关系。

注2:内幕信息所称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