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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Apr 2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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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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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32253000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90号文核准,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骆驼股份")获准公开发行7.17亿A股可转债。 本次可转债已于2017年3月发行完成, 募集资金总额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1,700万元。该证券(证券简称: 骆驼转债, 证券代码: 113012)已于2017年4 月1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规定,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本机构" 或"我公司")担任本次可转债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指派程正茂、 杨航担任本项目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2017年8月10日, 因保荐代表人程 正茂离职,我公司委派保荐代表人楚展志接替程正茂的工作,继续对公司进行持 续督导并履行相关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杨航和楚展志。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保荐代表人的持续督导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限 已满,本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 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规定, 由于本次可转债 尚未全部转股完毕,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骆驼股份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保荐代表人 杨航、楚展志
联系人 张娟
联系电话 010-8832158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311
公司简称 骆驼股份
注册资本 人民币84,839.78万元
注册地址 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武当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刘国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刘国本
董事会秘书 余爱华
联系电话 0710-334012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年3月24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年4月13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7年年报于2018年4月13日披露;
2018年年报于2019年4月12日披露。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90号文核准, 骆驼股份获准公开发行7.17 亿A股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已于2017年3月发行完成, 募集资金总额为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71,7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资产评估费用、 律师费用、信用评级费用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489.57万元后的实收募集资金 为70,210.43万元,以上募集资金于2017年3月30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众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环验字(2017)010028号《验资报告》验证。骆驼 转债(证券代码: 113012) 己于2017年4月1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 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 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 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 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骆驼股份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骆驼股份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续关注骆驼股份内控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 况,督导骆驼股份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骆驼股份合法合 规经营。

2、督导骆驼股份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督导骆驼股份严格按照《证券法》、 《公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 构事前审阅了公司的部分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讲行相关 公告后进行了事后审阅。

3、督导骆驼股份募集资金使用: 督导骆驼股份按照公开披露的募集说明书 所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保荐机构持续关注骆驼股份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 相关制度。

4、督导骆驼股份执行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 督导骆驼股份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 部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

5、督导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6、定期或不定期对骆驼股份进行现场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 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 等人员进行培训,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等。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太平洋证券担任本次可转债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原指派程正茂、 杨航担任本项目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2017年8月10日,因保荐代表人程 正茂离职,我公司委派保荐代表人楚展志接替程正茂的工作, 继续对公司进行持 续督导并履行相关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本项目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 表人变更为杨航和楚展志。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剩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18年初,骆驼股份动力型锂离子电池项目及年处理15万吨废旧铅酸蓄 电池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产。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 务费用,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经骆驼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8年3月, 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20,313.48万元 (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 余额为准) 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控股股东刘国本出具监管关注函

公司控股股东刘国本在减持可转债时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停止卖出, 2018 年9月3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其下发监管关注函。刘国本违规减持后主动上缴了 违规减持部分所获得的收益。保荐机构及时督促相关当事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 习,防止再次出现相关事件。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及时告知保荐 代表人; 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 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 补充、完善信息披 露资料;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督导工作; 为保 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 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 具相关文件, 提出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 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 保荐职责期间, 骆驼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 披露内容比较完整, 不 存在重大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 违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规定,由于本次可转债尚未全部转股完毕,太平洋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对骆 驼股份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骆驼转债转股完毕。

5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李长伟

保荐代表人:

杨航